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岳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岳阳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岳阳军分区政治部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依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2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落实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京劳社养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87号)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4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决算水平(966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86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086元。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11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6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227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377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京劳社养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10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5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95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215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审批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630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830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最新退役军人社保转移政策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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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京人社养发〔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9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959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3959元及以上,低于5459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月养老金在5459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4157元/月的,补足到4157元/月。
退伍军人新的补助政策2022

退伍军人新的补助政策2022退伍军人新的补助政策一、关于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只要是正常办理退伍的农村军人,退伍后没有要求安置,返回农村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即可申请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210元。
已经参与国家养老统筹和当地民政部门优待的不可重复申请。
二、关于特殊退伍军人补助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特指参加抗美援朝、援越、对印、对越自卫反击等“站”争和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除此之外,还将按照服役的具体年数,补贴金额每多服役一年增加5元。
三、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普通人需要交满15年,退休了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农村退伍军人,如果在部队当了10年兵,退伍后只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就能享受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华律网提示:对“三红”人员(“三红”人员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针对农村的老红军,各地也要求进行统筹走访,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登记。
提高之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退伍军人工作安排第一种是服现于满12年的转业的士官。
转业是士官退出现役的一种安置方式。
当然,现在的士官已经改成军士了,可以选择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等等方式,那么满12年的士官可以选择转业。
对于士官转业,我记得以前在十多年以前,那个时候好像是士官你只要服役满十年,都是可以选择转业安置方式的。
士官服现役满12年转业的话,安置的时候一般都是安排在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上,当然有的士官也会选择转业到国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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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
通知
(劳社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