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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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5•【文号】民优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民优发[199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450│150│600││特等├──────┼──────┼──────┼──────┤││因公│420│150│570│├──────┼──────┼──────┼──────┼──────┤││因战│374│126│500││├──────┼──────┼──────┼──────┤│一等│因公│342│118│460││├──────┼──────┼──────┼──────┤││因病│332│118│450│├──────┼──────┼──────┼──────┼──────┤││因战│288│92│380││├──────┼──────┼──────┼──────┤│二等甲级│因公│268│92│360││├──────┼──────┼──────┼──────┤││因病│250│90│340│├──────┼──────┼──────┼──────┼──────┤││因战│231│69│300││├──────┼──────┼──────┼──────┤│二等乙级│因公│214│66│280││├──────┼──────┼──────┼──────┤││因病│210│60│270│├──────┼──────┼──────┼──────┼──────┤││因战│174│46│220││三等甲级├──────┼──────┼──────┼──────┤││因公│160│40│200│├──────┼──────┼──────┼──────┼──────┤││因战│132│38│170││三等乙级├──────┼──────┼──────┼──────┤││因公│122│38│160│└──────┴──────┴──────┴──────┴──────┘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60-65│55-60│├───────────────┼───────────┼──────┤│小城镇│70-75│65-70│├───────────────┼───────────┼──────┤│大中城市│75-80│70-75│└───────────────┴───────────┴──────┘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00│200│70│└───────────┴────────────┴─────────┘。

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

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生一次性抚恤金派发办法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生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将相同,像是我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生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告》(湘人社发[2022]86号)规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抚恤金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享用抚恤金的人,必须合乎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有,缺一不可。

2022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22年8月1日起至,国家再次提升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标准。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由原工作单位缴付。

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生时,所办理后事的有关费用开支,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控定点采用。

一、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在校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后因公与非因公丧生,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继续执行。

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我市2022年度因公丧生和离休干部丧生后遗属补助金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凡享用遗属生活补助金的人员按户每月发给煤迁调35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06•【文号】民发[1999]39号•【施行日期】199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1999年9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二等甲级│因战│380│75│455┃┃│因公│360│75│435┃┃│因病│340│75│415┃┠──────┼──────┼──────┼──────┼──────┨┃二等乙级│因战│300│60│360┃┃│因公│280│60│340┃┃│因病│270│60│330┃┠──────┼──────┼──────┼──────┼──────┨┃三等甲级│因战│220│40│260┃┃│因公│200│40│240┃┠──────┼──────┼──────┼──────┼──────┨┃三等乙级│因战│170│35│205┃┃│因病│160│35│19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民发[2002]89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

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政部财政部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特等│因战│7000│1400│8400│││├──────┼─────┼──────┼───────┤│││因公│6840│1400│8240││├──────┼──────┼─────┼──────┼───────┤│││因战│5400│1080│6480│││├──────┼─────┼──────┼───────┤││一等│因公│5270│1080│6350│││├──────┼─────┼──────┼───────┤│在││因病│5140│1080│6220││├──────┼──────┼─────┼──────┼───────┤│││因战│2900│430│3330│││├──────┼─────┼──────┼───────┤││二等甲级│因公│2790│430│3220│││├──────┼─────┼──────┼───────┤│││因病│2700│430│3130││乡├──────┼──────┼─────┼──────┼───────┤│││因战│1940│290│2230│││├──────┼─────┼──────┼───────┤││二等乙级│因公│1860│290│2150│││├──────┼─────┼──────┼───────┤│││因病│1820│290│2110││├──────┼──────┼─────┼──────┼───────┤││三等甲级│因战│1180│180│1360│││├──────┼─────┼──────┼───────┤│││因公│1160│180│1340││├──────┼──────┼─────┼──────┼───────┤││三等乙级│因战│1050│160│1210│││├──────┼─────┼──────┼───────┤│││因公│1050│160│1210│├──┼──────┼──────┼─────┼──────┼───────┤││特等│因战│1500│300│1800│││├──────┼─────┼──────┼───────┤│││因公│1470│300│1770││├──────┼──────┼─────┼──────┼───────┤│││因战│1200│240│1440│││├──────┼─────┼──────┼───────┤││一等│因公│1160│240│1400│││├──────┼─────┼──────┼───────┤│││因病│1150│240│1390││├──────┼──────┼─────┼──────┼───────┤│在││因战│600│90│690│││├──────┼─────┼──────┼───────┤││二等甲级│因公│580│90│670│││├──────┼─────┼──────┼───────┤│││因病│560│90│650││├──────┼──────┼─────┼──────┼───────┤│││因战│500│80│580│││├──────┼─────┼──────┼───────┤│职│二等乙级│因公│480│80│560│││├──────┼─────┼──────┼───────┤│││因病│470│80│550││├──────┼──────┼─────┼──────┼───────┤││三等甲级│因战│380│60│440│││├──────┼─────┼──────┼───────┤│││因公│360│60│420││├──────┼──────┼─────┼──────┼───────┤││三等乙级│因战│320│50│370│││├──────┼─────┼──────┼───────┤│││因公│310│50│360│└──┴──────┴──────┴─────┴──────┴───────┘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160——165│155——160│├────────┼───────────────┼───────────┤│小城镇│185——190│180——185│├────────┼───────────────┼───────────┤│大中城市│190——195│185——190│└────────┴───────────────┴───────────┘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650│495│130│└───────────┴────────────┴────────┘。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1年第03期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關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

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民发[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山东残疾军人最新政策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5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伤残军人优抚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7940 因公36740 因病35540二级因战34330 因公32530 因病31310三级因战30120 因公28310 因病26510四级因战24690因公22290 因病20480五级因战19290 因公16860 因病15660六级因战15070 因公14260 因病12050七级因战11450 因公10240八级因战7230 因公6620九级因战6010 因公4820十级因战4220 因公36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2050 10340 9730农村6930 6620 634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6300 26300 1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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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12-09-29 07:00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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