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宣传优抚对象是国家和社会的功臣,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权益,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些重要的政策。
一、优抚对象的范围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二、医疗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1、参保资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这一举措大大减轻了优抚对象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保。
2、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优抚对象类别和医疗费用项目有所差异。
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3、医疗优惠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还可以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惠服务。
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现了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
4、大病救助对于患重大疾病的优抚对象,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大病救助。
这一政策为优抚对象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服务管理为了保障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各地确定了一批定点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申请和报销流程优抚对象在就医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优抚证、身份证等。
医疗费用报销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就医结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进行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管理,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济XX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济政发〔2007〕4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时,除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凭优抚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二)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1.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20%;3.药品费减免10%。
三、门诊流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我院门诊就医使用医保专用门诊病历。
(二)优抚对象初次就诊,挂号室应首先负责核对其优抚证、医保证是否相符,确保相符后,售给优抚对象医保专用病历,同时提醒病人到医保办盖“优抚对象”印章,并领取免费挂号费。
(三)医保办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优抚证、医保证、病历姓名是否相符,是否本人看病,确保相符后在病历封面上盖“优抚对象”印章,并提供盖有“优抚对象”章的“免费挂号票”。
(四)门诊分诊护士见到盖有“优抚对象”印章的病历及盖有“优抚对象”印章的“免费挂号票”,应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就医。
门诊医师应核对优抚证与本人是否人证相符,凡优抚证件与本人不符的,请病人挂普通号或专家号。
没有盖“优抚对象”印章的“免费挂号票”为废票。
(五)门诊收款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符合规定减免要求的收款票据。
四、住院流程经治医师开具住院票后,告知优抚对象持优抚证、医保证及住院票到医保办审核登记。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人员,他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其中,住院治疗是他们生活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和生活费用补助两部分内容。
首先是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而定,一般来说,国家会根据医院的收费标准和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生活费用补助。
在住院治疗期间,优抚对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开支。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帮助优抚对象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补助的公平和合理性,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来说,国家会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对优抚对象的住院情况和费用开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防止出现因管理不善或腐败行为导致优抚对象利益受损的情况。
总的来说,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通过规定补助标准和加强管理监督,国家旨在帮助优抚对象顺利度过住院治疗期间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希望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优抚对象能够更好地走出困境,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济劳社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45号),现就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困企业的审核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确定的特困企业名单通知市内七区民政部门,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参保手续办理。
市内七区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以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参保缴费单位。
参保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人员的增、减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
对由政府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补助金等优抚医疗补助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以各区为缴费单位制定当年度筹集计划,并下达给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自计划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应筹集资金统一缴纳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资金逾期不到位的,其参保对象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优抚医疗补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确定。
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参保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视同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视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计算。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民优发〔1999〕1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6号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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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09施行日期2008.01.09文号泰政发[2008]4号主题类别优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九日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建立和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对经其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核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明手续。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2007年8月14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24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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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
为方便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医疗补助的工作要求,现根据《三门峡工业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将有关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保障对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园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园区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他类别对象在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2、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此外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
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参保残疾军人住院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70%,五至六级按60%。
三、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1、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中属于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园区民政部门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4000元。
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园区民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50%,每人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40%,每人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
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程序
1、参保优抚对象住院、门诊医疗补助程序
已参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住院或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而发生医疗费用后,持优抚对象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到园区民政部门填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单。
民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比例,计算出医疗补助金额,经园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并将医疗补助金发放到残疾军人本人。
2、参合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程序
参加新型农合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病出院后持定点医院优惠减免和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的医疗费用清单,到园区民政部门填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单。
民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比例,核算应补助医疗费金额,经园区财政部
门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并将医疗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本人
五、医疗服务规定
1、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报销实行定点医院管理。
工业园指定的县级医院为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
2、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凭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3、在市级定点医院做彩超,0.5以下的核磁共振和16排以下CT的普通扫描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减免10%,住院床位费减免10%。
4、优抚对象就医时,原则上先到县级医院,确需到上一级定点医院就诊时,需办理转院手续后方享受减免待遇。
六、办法实施说明
1、对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保险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园区民政部门从其抚恤定补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三门峡工业园社会事业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