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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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因病 因战
四级 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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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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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听 说 国 家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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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因公
20 0 8年 提 高 了 部 分 优 抚 对 象 的 抚 恤 补 助 标
因病 因战
在乡退休红老战士 i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残 疾等级

残疾性质
因战
因公
抚恤金标 准
260 2 8
290 16
17 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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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咨询组) 本 编辑 / 雪华 夏

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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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决 定 从 20 , 0 8年 l 0月 1日起 提 高 伤 残
军 人 、 残 人 民警 察 、 伤
九 级
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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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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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政 部 、 政 民 财 部 于 20 0 8年 联 合 发 出 《 于 调 整 部 分 优 关 抚 对 象 等 人 员 抚 恤 和


八 级
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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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补助 标准如 下 :

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9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 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2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法律规定
简介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 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参战 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 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谢谢观看
相关文件
2019年12月1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官公布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该办法2020年2月1日起施 行。
2020年7月2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 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该标准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22年8月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
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
01 法律规定
03 相关文件
目录
02 补助标准
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中国《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模板】

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模板】
40%
204
因公
3000
14
因病
7800
30%
204


因战
2240
14


因战
7280
40%
204
因公
1920
14
因公
6600
40%
204


因战
1680
14
因病
Hale Waihona Puke 600030%204
因公
1440
14
国家终生供养对象


因战
1120
14
因公
960
14
三属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属别
区 域
抚恤标准
(元/月)
粮油生活
说明
1、在乡原二等甲级(现五级)以上残疾人员、在城镇的“三属”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25元的粮油补贴的文件依据:湘财〔91〕综字293号6元、湘民财发〔92〕第25号5元、湘财〔94〕行指字137号6元、湘民优发〔96〕第20号8元。
2、在乡原二等乙级(现六级)以下残疾人员、在乡“三属”人员每人每月粮油补贴14元的文件依据:湘财〔94〕行指字137号6元、湘民优发〔96〕第20号8元。
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分散安置对象护理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发给
粮油生活
补 助
(月/元)
残疾
等级
残疾
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06•【文号】民发[1999]39号•【施行日期】199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1999年9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二等甲级│因战│380│75│455┃┃│因公│360│75│435┃┃│因病│340│75│415┃┠──────┼──────┼──────┼──────┼──────┨┃二等乙级│因战│300│60│360┃┃│因公│280│60│340┃┃│因病│270│60│330┃┠──────┼──────┼──────┼──────┼──────┨┃三等甲级│因战│220│40│260┃┃│因公│200│40│240┃┠──────┼──────┼──────┼──────┼──────┨┃三等乙级│因战│170│35│205┃┃│因病│160│35│19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安排,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9.1亿元。

截至目前,共安排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2亿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20年退役军人等最新优抚标准一览表及说明

2020年退役军人等最新优抚标准一览表及说明

2020年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20年8月1日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抚恤及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了。

这个标准的调整,不仅关系到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对正在服役且在8月1日及以后评定残疾等级的军人对象,也将按照新的标准的执行。

今年9月满服役期的身体患伤病的士兵,本月将面临评定残疾等级事宜。

评残后,可以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并享受相应伤残等级的抚恤金。

对于残疾保险金、附加残疾保险金计发标准,在军路输入“伤亡保险”即可以查看。

伤残抚恤金标准附后。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军路在公布调整后标准的同时,有必要和大家唠几句:一是国家的抚恤标准是基准线,有的城市会根据当地实际或高于国家标准,但不会低于国家要求的基本标准。

譬如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达到每人每月2584元;在2020年7月24日,他们公布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提高至2818元。

远高于国家标准。

二是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发放,各地方发放时间和方式也是不同的,如伤残抚恤金,有的地方是半年发放,或按季度发放。

具体的发放时间,可以咨询抚恤关系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是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对象,是需要个人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身份认定的。

譬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的退役士兵虽然身体患有慢性病,但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身份认定,则不会享受每月650元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四是国家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公布后,各地方落实新标准需要时间,不会本月公布,地方就立即调整生效。

以2019年8月1日调整的为例,有的地方今年才进行了调整增发。

但请大可放心的是,即使有些地方调整增发政策落实时间有差异,但调整增发的执行时间是统一的,若当地低于国家标准的,会按照最新国家调整的执行时间进行增发,期间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也会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进行补发。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界定,可以参照《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界定,符合的有补助!》,里面有较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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