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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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蔬菜》
【年(卷),期】1999(000)023
【摘要】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通知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职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是:44万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239万在乡老复员军人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3.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J],
4.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6]24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J],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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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3.04•【文号】民[1989]优字8号•【施行日期】198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89年3月4日民(1989)优字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去年已普遍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现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调整另一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的对象和原则(一)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

在一九八五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三)调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

(四)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

(五)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

已经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仍很困难的,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很困难尚未享受定补的,应给予定期补助;已经享受补助,收入较高,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提高的背景和意义
2.抚恤标准的具体调整情况
3.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影响
4.总结
正文
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表显示,我国将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优抚制度,体现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根据最新的抚恤标准表,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了5%-10%。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5%,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4%,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3%,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2%。

2.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军人遗属抚恤金每月提高 5%-10%,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遗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3.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军人家属优待金每月提高 3%-5%,具体提高幅度根据家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4.退役军人安置补助标准:退役军人安置补助金每月提高 2%-4%,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退役军人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生活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尊重。

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利于激发军人的战斗意志,鼓励他们为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的提高是我国优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彰显了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第1页共1页。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优抚对象标准再次提高

优抚对象标准再次提高

优抚对象标准再次提高近年来,我国对优抚对象的关爱和保障工作一直在不断加强,为了更好地满足优抚对象的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我国决定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的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这一举措对于优抚对象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也是我国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体现。

首先,提高优抚对象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优抚对象作为国家的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而提高标准意味着他们将能够获得更多的救助和关怀,更好地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这将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安稳、幸福的生活。

其次,提高优抚对象标准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

优抚对象是国家的脊梁,是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过巨大贡献的人士,他们值得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关怀。

而提高标准,不仅能够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更能够体现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感激之情,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此外,提高优抚对象标准也可以更好地激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增强他们的自信和幸福感。

优抚对象在生活中可能会因为伤残或其他原因而感到自卑和无助,而提高标准将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希望和动力,让他们更加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增强自信,重拾幸福。

这对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生活态度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说,提高优抚对象标准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举措,它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需求,更能够体现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激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加关注和支持优抚对象,让他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优抚对象的生活将会越来越好,他们的精神世界也将更加富足。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优抚对象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7940 因公36740 因病35540二级因战34330 因公32530 因病31310三级因战30120 因公28310 因病26510四级因战24690因公22290 因病20480五级因战19290 因公16860 因病15660六级因战15070 因公14260 因病12050七级因战11450 因公10240八级因战7230 因公6620九级因战6010 因公4820十级因战4220 因公36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2050 10340 9730农村6930 6620 634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6300 26300 11870。

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12-09-29 07:00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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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安排,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9.1亿元。

截至目前,共安排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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