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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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2014年10月28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本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二、会费标准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2.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5.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6.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考虑地方协会的实际情况,单位会员中的地方协会均按每年2000元标准缴纳。

三、缴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1.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原则上按届一次性缴纳四年会费。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可申请分期缴纳。

2.会员单位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全年会费。

凡在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全年会费2000元缴纳。

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半年会费1000元缴纳。

每年10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缴纳次年会费。

3.如有困难不能缴纳当年会费的,应由该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缓交一年。

4.会费统一交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管理。

秘书处收到会费后,于15日内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寄回交费单位。

四、其他1.协会秘书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会员缴纳的会费。

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2.按照章程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19940119【实施日期】19940119【章名】全文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我部现已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审定和会费收据的发售工作。

请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前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社团收取会费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依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已经取消,故各社会团体的企业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分别划定,幅度在300-2000元之间。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3〕财工字376号)精神,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此通知。

【章名】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X X X X X X X X X X X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XXXXXXXXX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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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版信息费用
7、财政上缴费用
8、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八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过。

社会团体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

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 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7.30•【文号】民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社会团体会费管理办法(参考)

社会团体会费管理办法(参考)

社会团体会费管理办法(参考)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员单位:** 元/年
个人会员:** 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 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嘉善县***会第*届第*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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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2003年7月30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

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木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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