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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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蔬菜》
【年(卷),期】1999(000)023
【摘要】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通知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职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是:44万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239万在乡老复员军人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3.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J],
4.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6]24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J],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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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京民优发[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京民优发[2005]20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发[2005]52号《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此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自2006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残疾抚恤金。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此次残疾抚恤金调整取消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民发[200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做好原来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职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发放工作。

四、为了使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更加合理,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各区县要对照标准,认真核实,确保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及时,并做好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定期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提高的背景和意义
2.抚恤标准的具体调整情况
3.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影响
4.总结
正文
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表显示,我国将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优抚制度,体现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根据最新的抚恤标准表,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了5%-10%。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5%,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4%,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3%,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2%。

2.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军人遗属抚恤金每月提高 5%-10%,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遗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3.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军人家属优待金每月提高 3%-5%,具体提高幅度根据家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4.退役军人安置补助标准:退役军人安置补助金每月提高 2%-4%,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退役军人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生活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尊重。

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利于激发军人的战斗意志,鼓励他们为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的提高是我国优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彰显了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第1页共1页。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06]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8.09【实施日期】200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八月九日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精神,决定从年月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元。

其中年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9年8月1日起,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9年7月1日起,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8(000)00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
【总页数】3页(P227-2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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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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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无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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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
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6.1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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