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教师〔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时代进程,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乡村教师队伍还存在结构性缺员较为突出、素质能力有待提升、发展通道相对偏窄、职业吸引力不强等问题,必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总体要求。
紧紧抓住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促进城乡一体、加强区域协同,定向发力、精准施策,破瓶颈、强弱项,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高效率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力争经过3—5年努力,乡村教师数量基本满足需求,质量水平明显提升,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地位大幅提高,待遇得到有效保障,职业吸引力持续增强,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加强。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激发教师奉献乡村教育的内生动力3.提升思想政治素质。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

SHANXI EDUCATION文本刊记者Focus ·关注本期特稿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制定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
其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加快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
坚持育人为本。
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全面培养,引导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
坚持问题导向。
完善评价内容,突出评价重点,改进评价方法,统筹整合评价,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
坚持以评促建。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评价内容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具体指标详见附件(略)],三者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构成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一)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用人行为,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
《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动态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将《标准》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
附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见表1。
表1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二、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教育教师肩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坚持“特教特办”,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分类规划、优先建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原则,科学确定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专业水平较高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特殊教育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办学需要。
到2020年,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
二、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
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支持一批特教师范院校建设,提高特教师资培养培训能力,能够立足省内、辐射区域或面向全国服务。
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领域,扩大培养规模,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改革培养模式,积极支持高等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合作,促进学科交叉,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
支持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在师范类专业中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能力。
三、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
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
依托“国培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的培训力度;各地要同步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全员培训。
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

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时政)》2021年第09期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
“该《通知》对规范工作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针对性。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这样解读《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相关权威解读。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范围“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理顺体制机制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加强全省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

加强全省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为了贯彻落实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六部委《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近日,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省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宣传文化队伍的思想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结构,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充实力量、提高待遇、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宣传文化工作队伍。
要切实加强县级党委宣传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理论宣讲、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网络宣传管理等工作机构,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广播电视台(站),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等部门工作队伍建设。
新进人员应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办法,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禁非专业人员挤占专业岗位。
《意见》指出,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干部的交流任职。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配齐配好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宣传文化工作人员,加大本系统本领域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大网络宣传、信息服务等新型急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
要大力支持民间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陕西特色民俗文化继承人,使他们在丰富基层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俗文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宣传文化系统的全省性评比表彰活动要更多地向基层倾斜。
要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支持资助,把加快贫困落后地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省基层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制定倾斜政策,提供优惠条件,鼓励人才到贫困落后地区基层宣传文化部门工作锻炼,为贫困落后地区基层宣传文化干部多提供学习培养的机会和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号:教师[2012]11号颁布⽇期:2012-09-20执⾏⽇期:2012-09-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财政厅(局)、⼈⼒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编办、财务局、⼈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幼⼉园教师承担着保育和教育的双重职能,关系到亿万⼉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加强幼⼉园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明确幼⼉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标。
各地要按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幼⼉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标。
到2015年,幼⼉园教师数量基本满⾜办园需要,专任教师达到国家学历标准要求,取得职务(职称)的教师⽐例明显提⾼。
到2020年,形成⼀⽀热爱⼉童、师德⾼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园教师队伍。
⼆、补⾜配齐幼⼉园教师。
国家出台幼⼉园教师配备标准,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
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园教职⼯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园教职⼯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幼⼉园教职⼯编制。
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园按照配备标准,配⾜配齐教师。
采⽤派驻公办教师等⽅式对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幼⼉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园进⾏扶持。
各地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园实际⼯作需要,建⽴幼⼉园教师长效补充机制。
公办幼⼉园教师实⾏公开招聘制度。
加强对各类幼⼉园教职⼯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把教职⼯资质及流动情况作为幼⼉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的重要内容。
启动实施⽀持中西部农村边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教试点⼯作,吸引优秀⼈才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幼⼉园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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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暂无
来源:《师资建设·理论与政策版》 2013年第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特殊教育教师肩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坚持“特教特办”,大力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分类规划、优先建设、突
出重点、分步推进”原则,科学确定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专业水平较高的
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特殊教育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办学需要。
到2020年,形成一
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
二、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
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支持一批
特教师范院校建设,提高特教师资培养培训能力,能够立足省内、辐射区域或面向全国服务。
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领域,扩大培养规模,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改革培养模式,积极支持高等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合作,促进学科交叉,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
支持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在师
范类专业中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能力。
三、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
对特殊教育
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
依托“国培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
大对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的培训力度;各地要同步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全员培训。
推进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深度融合,为特殊教育教师专门建立网络研修社区,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专
项培训,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
教师培训机构要建立专兼结合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队伍,加强特殊教育教
师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制度。
各省级有关部门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根据特
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等特点,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完善特殊教育教师
准入制度,从事特殊教育应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还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将
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
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
研究设定随班就读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的岗位条件。
制订符合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
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五、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
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到实处。
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入工作量。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
确保特殊教育教师按规定享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
按规定为特殊教育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
鼓励地方政府将符
合条件的特殊教育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关注特殊教育教师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
六、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
加大优秀特殊教育教师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
特殊教育教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
对长期坚守在特殊教育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奖励。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