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 张明楷刑法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张明楷刑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张明楷刑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刑法新旧理论对比

期待可能性
(三)德日最新体系:两层次
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正当防卫
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因果关系
被害人承诺等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
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并去救助,但小孩紧抓大叔脖子不放,两人都要淹死时,大叔放弃救助,不成立犯罪。
(四)成立不作为犯的综合标准
上述三条件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是否具有等价性的判断因素: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例3,消防队员丙赶到火灾现场,看到大楼火势很猛,拒绝进入灭火,火灾最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丙构成不作为犯罪。此时可以选择的罪名有不作为的放火罪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由于丙的行为与作为的放火罪不具有等价性,只与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具有等价性,所以对丙以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论处。
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新旧理论的差异有三点。
真题:06年.卷二.4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例1,警察甲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用刀砍杀妻子,故意不解救,导致妻子被杀。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此时可以选择的罪名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由于甲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具有等价性,因此对甲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博主说明:大约两、三年前,我应本院二年级本科生的要求作过一次关于学习方法的辅导。
文稿由学生记录、整理,并给我大致看过。
本文后来编印成册,在清华法学院部分年级的本科中发放。
现将其放在我的博克上,供方家指正!刑法学是关于如何认定犯罪、确定处罚必要性和具体刑罚量的部门法学。
任何一个国家,在没有刑法或者刑法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要进行妥善的治理,是不太可能的;在一个法学院的教学安排中,不将刑法学放在相对比较重要的位置,也可能是不太妥当的。
所以,对于本科生来说,学好刑法学,对于完善知识结构,掌握应对法律问题的实际本领,具有现实意义。
本科阶段是一个人知识形成的重要时期,只有在这一阶段把刑法学学扎实了,今后才能具有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刑法学知识,这对各位以后或者攻读研究生学位,或者直接从事刑事立法、审判、起诉、法律服务工作,都一定会有所帮助。
在本科阶段,如果要想很好地学好刑法学这门课程,除了在课堂上认真听讲这个基本的要求必须满足以外,我想做到以下几点是比较重要的:学著作。
最近20多年来,国内出版了数以百计的刑法学著作,要全面阅读无论从时间、精力上看都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
但择其要者,加以精读,则是有必要的。
我推荐的课后阅读书籍大概有:(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6)[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10)[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三联书店1999年版。
刑法总论-张明楷课件

应受刑罚处罚的含义与地位 (二)论理的解释 犯罪概念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 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法益侵犯性 (1)法益侵害性性与刑法目的的关系 (2)法益侵害与威胁的统一 (3)法益侵害的客观性 (4)相对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非难可能性 含义与根据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但是否违法以及 是否有责,需要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确定, 是否有责,需要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确定, 故可以说, 故可以说,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 责的行为。 责的行为。 附:犯罪的双重含义 明确犯罪的双重含义的意义
(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
(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相对意志自由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主观主义色彩 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 主观违法论、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 犯罪法、 罪刑法?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二)刑法的地位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
(三)刑法的指导原理 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 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 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 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 合目的性: 合目的性:保护法益 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 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 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关键词: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概念;方法论内容提要: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
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
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周光权教授在《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以下简称周文),一方面修改了他以前的行为无价值论观点,另一方面对结果无价值论提出了若干批评意见。
尽管周文向结果无价值论迈进了一大步,但不无商榷之处。
一、关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周文为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第945页),首先将矛头指向所谓“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周文的说法是:“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第945页)问题是,谁主张的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如所周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违法性领域的分歧,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所以,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当然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包括危险),所以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表明法益侵害的要素。
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而是不在伦理、社会的相当性、规范违反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只是在法益侵害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
周文还使用了“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概念。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教授等 以及部分法官、检察官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 学者、实务观点 初步整理

一、刑法修正案草案与正式稿条文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二、国内重要刑法专家关于高空抛物罪的理论观点摘录(一)赞成意见1、周光权教授观点摘录高空抛物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实施后不会导致危险随时、无限扩大,因此,并不危及公共安全。
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虽然行为人从高空抛下的不是爆炸性物质,但是,该物体从高空抛下与地面碰撞以后温度升高,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此时的高空抛物行为就与爆炸罪相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障碍。
另外,行为人抛下某些球形物质,在地面尤其斜坡这样的空间高速滚动后可能冲撞人群,从而导致危险的无限扩大,该行为也与爆炸、放火大致相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合适的。
因此,高空抛物行为视情形也可能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的危险,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产生竞合。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第2款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实务上确实要考虑高空抛物行为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司法上要让这个轻罪有更多适用空间,而不能对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径直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架空本次立法所设置的这个轻罪。
来源: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2、陈兴良教授观点摘录(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罪的立法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维持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调整,最终确立了高空抛物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这是值得肯定的。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将高空抛物罪的性质从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还是因为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不可否认同时存在着对公共安全并没有危害的高空抛物行为,这些高空抛物行为却可能对公共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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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
——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
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
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
(一)刑法基础论
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
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
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
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
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
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
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vii]
(二)犯罪论
1、犯罪论体系
第八,对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对三大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比较,论证了“四要件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viii]
第九,认为实行行为是具有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第84页);[ix]
第十,认为先行行为是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关键在于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而增加了行为之外的危险(第89页);主张先行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犯罪行为(第93页);[x]
第十一,主张作为广义的危害结果的危险仅限于具体危险,抽象危险是立法拟制的危险,不是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第95页);[xi]
第十二,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问题,主张客观归责理论(第105页);[xii] 第十三,主张故意和过失既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是责任要素(第107页);[xiii]
第十四,分析违法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差别(第108页及以下);[xiv]
第十五,主张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又放任其发生的,是直接故意(第111页);[xv]
第十六,主张认识的结果和行为人最终放任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同一性,认识的可能性不能等同于认识(第112页);[xvi]
第十七,对放任进行了详尽、深入的探讨(第114—118页);[xvii]
第十八,重视结果避免义务,主张新过失论(第119页);[xviii]
第十九,对管理过失、监督过失进行了探讨(第122—123页);[xix]
第二十,主张信赖原则具有缩小过失责任的功能(第124页);[xx]
第二十一,主张,危险的分配,应当适应社会的现实要求来判定(第125页);[xxi] 第二十二,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三项标准(第127—129页);
第二十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坚持法定符合说,反对具体符合说;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坚持法定符合说,反对抽象符合说(第129—133页);[xxii]
第二十四,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第134页);[xxiii] 第二十五,主张违法性就是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第136页),[xxiv]对结果无价值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进行批判(第136—138页),提出新行为无价值论(第138—139页),并结合偶然防卫进行了说明(第139页);
第二十六,结合新行为无价值论,对客观的违法性论进行了解释(第139—140页);
2、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第二十七,主张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寄希望于公权力担当起对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责任(第141页);主张正当防卫只适宜于保护个人法益(第142—143页);[xxv]
第二十八,主张作为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与行为人的责任无关(第143页);[xxvi]
第二十九,对假想防卫[xxvii]、事前安装防卫装置[xxviii]等进行了探讨(第144—145页);
第三十,坚持防卫意思必要说,主张偶然防卫人成立未遂犯(第147页);[xx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