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集团内部交易:税负是重要成本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集团内部交易:税负是重要成本对集团型企业来说,内部交易的双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无论在何种交易方式下,都不会增加企业的财富,交易过程中税负的轻重是评价交易成本大小的直接标准,因此税务筹划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A企业是集团企业的母公司,现建造了一幢综合办公楼,除了母公司使用以外,其余部分将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各子公司使用,租金按独立企业间的交易价格确定。
为了充分展示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同时也为了节约部分装修费用,集团决定统一装修后再出租给各子公司,装修成本2000万元通过租金的形式逐步回收,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
假如A企业集团用于出租部分的办公楼精装修后在当地的市场参考租金为每年600万元,则A公司在这一过程中的税负为营业税600×5%=3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0×10%=3(万元);由于A企业将房产用于出租,因此房产税应从价计征为600×12%=72(万元);印花税为600×0.1%=0.6(万元),所得税(600-33-72-0.6-200)×33%=97.15(万元)(在此不考虑办公楼的折旧及其他因素,只计算装修的摊销,下同),年总税负202.75万元(30+3+72+0.6+97.15)。
各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只承担印花税0.6万元,同时每年支付的租金可抵免所得税600×33%=198(万元)。
集团年总税负为5.35万元(202.75-198),10年税负折算成现值为5.35×7.3601=39.38(万元)(折现率按6%计算,下同)。
在上述交易中,集团选择通过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提供办公场地,从承担税负的角度看无疑比采用销售的方式要轻得多,但如。
探析企业集团纳税筹划

探析企业集团纳税筹划前言企业集团作为一种复杂的组织结构,由多个独立的公司组成,往往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本文将从税法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来探析企业集团纳税筹划。
税法角度1. 企业税负优化企业税负优化是一种纳税筹划手段,旨在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利润、负债等,减少企业税负。
企业集团可以将资产转移至该对集团成员税负最低、税收优惠政策最多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税务上的优化。
2. 利润转移利润转移是企业集团常见的纳税筹划手段,旨在通过调整内部定价、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将利润转移至税负较低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而减少企业整体的税负。
3.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集团内部公司间的交易,与市场价格相比存在明显的优惠。
关联交易用于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集团在从事贸易和服务等活动时,通过内部相关方交易,达到优惠税收的目的。
实际操作角度1. 保持合规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需要保持合法合规,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违反税法。
2. 调整公司结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调整公司结构,通过保持高税务管辖权的公司,将利润转移至税务管辖权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税务上的优化。
3.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各国和地区都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优化自身的税务结构。
例如,可以通过在享有港口、航空港、自由贸易区等地区设立公司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结纳税筹划作为企业集团优化税务结构的一种手段,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是,企业集团在执行纳税筹划时,需要严格遵守各国税法规定,保持合法合规,避免违反税法造成不良后果。
浅谈集团内部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圆园19年第12期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单独或联合陆续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不动产投资(或收回)业务所涉及的各税种的税收政策,为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资产划转相关的涉税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很多时候,如果直接进行资产交易,交易各方会承担比较高的税负,但如果通过税务筹划,将直接交易变为不动产投资,或者资产划转,则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节约成本。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交易所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并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各种交易方式进行比较,综合判断各方案的优劣,在此基础上作出最优决策。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集团下属企业之间的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案例简介AB 集团下属两个全资子公司A 、B ,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A 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拥有一栋具备生产能力的厂房,该厂房属于自建,于2016年5月开始建设,2016年年底完工并正式投入使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厂房已计提折旧630万元,账面净值2520万元,评估价格550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AB 集团为了整合集团内部资源,计划将A 公司的厂房转让给B 公司,有三种方案:方案一,A 公司按照评估值直接将厂房出售给B 公司;方案二,A 公司以此厂房按照评估价作价5500万元,对B 公司进行投资;方案三,A 公司将此厂房以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单元整体划转给B 公司。
二、案例分析方案一:A 公司按照评估值直接将厂房出售给B 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转让方A 公司应当按评估价5500万元为基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B 公司也应当以评估价5500万元作为依据,缴纳印花税、契税,同时B 公司以5500万元作为取得厂房的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方案二:A 公司以厂房作价对B 公司进行投资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文件规定,A 公司以厂房作价对B 公司进行投资应视同销售并以评估价55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城建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
某集团税务筹划建议方案

某集团税务筹划建议方案1. 引言本文将为某集团提出税务筹划建议方案,以帮助集团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收效益。
该方案将围绕税务规划、税务合规和税务优化三个方面展开。
2. 税务规划税务规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务合规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行为。
在税务规划阶段,某集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1. 合理设立子公司某集团可以通过合理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税务规划。
合理设立子公司可以将集团的收入分流到不同地区,合理安排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从而降低税负。
2.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集团可以积极利用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和业务,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款负担。
例如,在某地区开展研发活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 税务合规税务合规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在税务合规阶段,某集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1. 完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某集团应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纳税职责,加强税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企业纳税活动的合规性。
3.2. 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和风险评估某集团应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和风险评估,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4. 税务优化税务优化是通过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结构和运营活动,减少税务成本,提高税务效益的行为。
在税务优化阶段,某集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合理利用税务政策减少税负某集团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务政策来减少税负。
例如,合理安排企业资金运作,利用利息支出等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税款支付。
4.2. 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某集团应积极采取措施规避税务风险,避免税务纠纷的发生。
例如,合理安排跨境交易,避免发生转移定价等税务争议。
5. 结论本文在税务规划、税务合规和税务优化三个方面为某集团提出了税务筹划的建议方案。
通过合理设立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和风险评估、合理利用税务政策减少税负以及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等措施,某集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收效益,进而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龚厚平目前企业集团规模越来越大,一个企业集团从管理层次来看:纵向上有若干个子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孙公司等;横向上有若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不会产生交易的现金流入;因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含子公司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交易活动按征管法的要求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因此集团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会造成整个集团的税款流出。
如果企业集团能配备熟悉税法的纳税筹划人员,能有效控制内部交易的税负,节约企业的税款的现金流出,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率。
本文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三种常见方式(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转移)来介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集团间货币资金转移的纳税筹划因企业间的资金的充裕度各不相同,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的借贷会有如下的涉税问题:借入方而言,一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二是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据此,在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作为参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同样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 号;借出方而言:一是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

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集团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和税收筹划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集团内部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而税收筹划则是指企业利用税法的规定,通过合法手段降低或避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和税收筹划两个方面进行探析,分析集团企业内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1.1 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类型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集团内部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采购、资金借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
关联交易的种类繁多,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价格、支付条件等往往受到集团内部关系的影响,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价格偏低、逃税等问题。
关联交易在集团企业内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一方面,关联交易有助于实现资源在集团内部的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弥补集团内部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关联交易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权益受损等问题,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1.3 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关系密切,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公允、利益冲突等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关键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资产转让时的低价转让、资金往来时的不当借款等情况,往往引起外部股东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1.4 有效的管理措施为了规范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透明度,保护各方利益,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审计,建立独立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应加强信息披露,定期向外部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和相关数据,增强透明度;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
二、集团企业内的税收筹划2.1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目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利用税法的规定,通过合法手段降低或避免缴纳税款的行为。
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节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税收筹划通常包括利润转移定价、减少可抵扣支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
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

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集团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关联交易对集团企业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集团企业需要认真分析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最大化的税收优惠和经济效益。
本文将就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进行讨论。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我们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
关联交易是指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因经济利益相关联而产生的各种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内部性:关联交易是在集团企业内部进行的交易,通常涉及到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2. 特殊性:关联交易通常具有特殊性,即这些交易不同于集团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常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3. 影响性:关联交易对集团企业的财务表现和税收筹划具有直接的影响,可能会对公司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关系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内部性和影响性,直接影响到集团企业的税收筹划。
关联交易会对集团企业的利润水平产生影响。
通过关联交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向子公司转移收入和费用来调节整个集团企业的利润水平,以达到最大化的税收优惠。
这种调节利润水平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利润转移,是集团企业税收筹划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
关联交易会对集团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
通过关联交易,母公司可以将现金从子公司转移出来以实现税收优惠,或者通过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等方式来调节整个集团企业的现金流水平。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集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着诸多挑战。
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到跨境交易,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体系和法律法规,使得集团企业需要面对多重税收风险。
关联交易容易引发税务机构的审查和调查,可能导致税收风险的增加。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集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纳税筹划

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纳税筹划[摘要]企业集团是以一个企业为主体,并联结多个单体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正是这种不同于单体企业架构的特殊性,使其在利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纳税筹划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在充分关注集团整体财务竞争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在融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同时通过各种纳税筹划方案之间的配合运用,使集团整体的纳税负担减轻,涉税风险降低,从而获得合法的纳税筹划收益。
[关键词]企业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纳税筹划[作者简介]杨林,包商银行营业部总经理,MBA在读,中级经济师,内蒙古包头,014030[中图分类号]F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8-0154-0004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指从企业集团的全局性战略出发,为减轻集团整体税负,增加集团净利润而对整个企业集团的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进行涉税选择的合法管理活动。
纳税筹划的方法很多,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通过使用免税技术、减税技术、转让定价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退税技术等手段可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合理归属收入和费用支出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从而达到减少纳税成本的目标。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单体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这种结构上的特殊性,使得其在以上这些方法中,利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不同于单体企业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内部转移价格纳税筹划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
它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
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方或部门提供给集团内其他关联方或另一部门产品或劳务等内部交易进行作价时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
为了实现集团经营的整体效应,企业集团往往以内部交易为手段,通过制定适合的内部转移价格将利润集中转移到享受纳税优惠的子公司,从而降低集团企业整体的税收负担,取得纳税筹划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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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龚厚平
目前企业集团规模越来越大,一个企业集团从管理层次来看:纵向上有若干个子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孙公司等;横向上有若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不会产生交易的现金流入;因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含子公司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交易活动按征管法的要求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因此集团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会造成整个集团的税款流出。
如果企业集团能配备熟悉税法的纳税筹划人员,能有效控制内部交易的税负,节约企业的税款的现金流出,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率。
本文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三种常见方式(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转移)来介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集团间货币资金转移的纳税筹划
因企业间的资金的充裕度各不相同,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的借贷会有如下的涉税问题:借入方而言,
一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二是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据此,在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作为参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同样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
借出方而言:
一是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四十六条)。
二是借出方还需就利息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依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在企业资金借贷中,常用的纳税筹划方法有:预付账款法、投资法、银行中介法等,下面举例说明。
例:吉祥公司因资金紧张,需临时向关联方如意公司(吉祥公司是如意公司的产品供应方)借款10000万元作为临时借款。
双方约定的利率为8%,银行贷款利率为6%,期限为一年,吉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按正常的借款方式,其税负为税负分析:吉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为1000×50%×6%=30万元。
如意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000×8%×5.5%=44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10000×8%-44=756万元综合考虑吉祥与如意公司双方企业所得税流出为(756-30)×33%=240万元
吉祥与如意公司的总税负为240+44=284万元。
下面有三种筹划方案:
一是预付款二是作现金投资三是银行中介法方案一:预付账款法。
吉祥公司是如意公司的产品供应方,将借款合同改为产品购销合同,注明是预付货款。
税负分析:预收款不存在税收问题。
税负为0万元。
方案二:现金投资。
税负分析:现金投资亦不存在税收问题,税负为0万元。
方案三:银行作为中介,银行贷出利率为8%,如意公司收取7%,税负分析:吉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为10000×8%=800万元。
如意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000×7%×5.5%=39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收入为10000×7%-39=661万元综合考虑双方的企业所得税流出为(800-661)×33%=-46万元考虑支付银行100的差价后,吉祥与如意公司的总税费和负为100+39-46=93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作预付款或现金投资税负为0万元,银行为中介总税负为93万元,直接借贷总税负为284万元。
二、动产(固定资产)的转移
企业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常见的有设备租赁等行为。
设备的租赁会产生租金,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的问题
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如果采用账面净值出售的方式,则不会有税收负担。
依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条件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例: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是关联方企业。
吉祥公司出租十台大型机械与如意公司,按市场价应收租金1000万元/年。
按出租分析双方的税负有:吉祥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为55万元/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收入为1000-55=945万元。
如意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列支金额为1000万元。
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双方的企业所得税节税额为(1000-945)×33%=18万元双方税负和为55-18=37万元
筹划方案: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外售,应纳增值税为0万元。
因转让不存在转让收益,亦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年节税37万元。
三、不动产的转移
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独立法人间不动产的转移,有五种常
见的方式:
一是出售方式:转让方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受让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二是出租方式:出租方有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承租方涉及印花税。
三是股权转让,这一方式的特殊征税规定有:转让方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转让方免营业税(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转让方不征土地增值税。
(因为不动产未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
受让方免契税(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二条: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是整体资产转让,这一方式的征税规定有:
转让方不涉及营业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资产转让方按受的是股权支付额,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在整体资产转让时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是投资方式:
投资方不涉及营业税(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营业税,仍然按照《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
受让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受让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
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
在进行不动产的转移时,对上述五种方式双方涉及的各种税计算所有的税负和,取最小税负和的方案为最佳方案。
总之,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整个集团的税负率最低,尽可能减少税款所带来的现金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