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北证公告〔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4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4年9月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增信主体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人员;(五)投资者;(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2016年0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网贷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网贷机构业务退出规程7月23日,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向辖区内网贷平台各成员单位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网贷平台在主动退出网贷业务时,应保护好出借人、借款人等在内的多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网贷机构的平稳退出。
此次的规程共分为7章30条,对于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平台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业务退出的程序、退出备案与资料报送、消费者保护、业务处置、机构注销等方面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网贷业务的退出应遵循六大步骤:一是平台要成立退出工作组;二是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是编制业务清单和退出方案;四是在网贷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五是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落实出借人资金清偿和清退,妥善处理存量项目,按照退出方案稳妥推进退出工作;六是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与此同时,规程还对网贷业务的退出明确了时间节点。
网贷机构应该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十日内应通知出借人,并在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公告,出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退出工作组申报其债权。
网贷机构最迟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三十日内完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编制。
此外,在业务退出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协会将依法协助监管机关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北京互金协会发布的网贷业务退出规程在业界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规程的发布为近期较为混乱的网贷市场带来了新的规范。
此举对于参与行业的多方而言均有着重大影响,尤其是在肃清行业乱象、重拾投资人信心方面将带来积极作用。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p2p退出处置方案

P2P退出处置方案背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过去几年中迅猛发展,然而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加强,许多P2P平台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合规运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资金池断裂、资金挪用、逾期等,使得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P2P的风险问题,需要制定可行的处置方案。
P2P退出处置方案第一步: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解决P2P问题的基础。
政府应当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及时发布政策指导,规范管理P2P平台的准入、合规等问题。
政策引导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步:清盘和重组对于违法违规的P2P平台,必须进行清盘或者重组。
在实施清盘和重组时,应当尽可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要评估P2P平台的资产负债情况,划分为已清偿、有清偿能力和无清偿能力三类,然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对于已清偿的借款,应当按照协议及时归还。
对于有清偿能力的借款,可以通过拍卖、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兑付。
而对于无清偿能力的借款,应当进行清盘,出售资产,以保障投资者尽可能的债权兑付。
第三步:政策纾困政策纾困是兜底措施。
政府可以出台金融保障政策,对受影响的投资者进行补偿。
此举一方面可以稳定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小投资者的损失。
总结P2P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必须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
政策引导、清盘重组和政策纾困是应对P2P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制定处置方案时,要保障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政府、金融监管部门、P2P平台及投资者都应参与制定,共同落实好处置方案的各项措施。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贷清退预案模板

一、预案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贷行业暴露出诸多问题,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2. 规范网贷行业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3.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预案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维护稳定、化解风险原则;3. 合法合规、有序推进原则。
四、预案内容(一)组织领导成立网贷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网贷清退工作。
(二)清退范围1. 无证非法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重大风险的网贷机构;3. 违规经营、损害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网贷机构。
(三)清退步骤1. 识别和核实:对涉嫌违规经营的网贷机构进行排查,核实其经营状况、资金流向、业务合规性等。
2. 停业整改:对核实存在违规经营的网贷机构,要求其立即停业整改,并限期整改完毕。
3. 资金清退:对停业整改的网贷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资金清退:(1)直接返还:对于出借人已收回的资金,直接返还给出借人;(2)债权转让:对于出借人尚未收回的资金,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其他合法机构或个人;(3)第三方机构清退:对于无法直接返还或转让的债权,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清退。
4. 处罚措施:对违规经营的网贷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四)风险处置1. 风险评估:对网贷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2. 风险化解:通过多种手段,如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务转移等,化解网贷机构的风险。
3. 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五)信息披露1. 公开网贷机构清退名单、清退进度、清退结果等信息,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知情权。
2. 加强与媒体、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预案实施1.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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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互金协发[2018]020号
【发布部门】801031042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互金协发[2018]0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网贷业务,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网贷机构平稳退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刑法》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网贷机构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包括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进行
网贷机构终止、清理、清退网贷业务,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应依法合规进行,杜绝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二)市场化运作
网贷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手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鼓励网贷机构优先采用并购重组方式化解风险、退出网贷行业。
(三)优先保护出借人
网贷机构应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相关工作,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妥善清退出借人资金,贯彻出借人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协会监督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业务应接受区金融办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如实向协会报告资产、资金、运营模式、出借人、借款人、存管等数据信息,反馈面临的逾期风险和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会根据网贷机构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类分级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章业务退出程序
第四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退出工
作:
(一)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组;
(二)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四)在网贷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五)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落实出借人资金清偿和清退,妥善处理存量项目,按照退出方案稳妥推进退出工作;
(六)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第五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组建退出工作组,开始退出工作。
退出工作组应由网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组成。
在业务退出过程中,退出工作组为网贷机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网贷机构应清理并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额、待还金额、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情况等,并根据是否到期、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处置情况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确认为损失的业务分别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