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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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单项选择题大全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仲裁属(B)性质。

A.司法B.民间C.行政D.诉讼2.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B.从旧C.从新D.从旧兼从重6.人民调解协议(A)成为执行根据。

A.能B.不能C.在一定条件下D.有给付内容时7.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8.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助9.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C)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10.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私权保护说”是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之一,该学说最初由下面哪位学者提出?(D)A.兼子一B.盐野宏C.竹下守夫D.萨维尼12.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元。

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二、 法院调解的特征
(一)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 依法进行的 (二)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三)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四)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和法 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五)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 权的方式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1、日本的民事调停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 、美国的“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从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法院调解的效 力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这一重要活动。了解 当事人和解的法院调解的区别。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 中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 解协议的效 力。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调解
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 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的诉讼活动和结案 方式。 方式。
调审合一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 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自愿原则 事实清楚、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不公开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பைடு நூலகம்时间

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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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盼望能给大家带来关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与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一般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其次审程序十七、特殊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二十三、附则2021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打算》。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简单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次条专利纠纷案件由学问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宅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宅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宅地。

第四条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宅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宅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程序

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程序

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程序在民事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往往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

然而,诉讼程序耗时费力,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因此承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争议,法律制度中设立了调解与和解程序,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减少争议的恶化。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过程。

调解程序通常分为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两种形式。

自愿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的角色是协调双方的利益,提供中立的建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强制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决定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这种形式的调解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争议,如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

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诉讼程序的过程。

和解程序通常分为自愿和解和强制和解两种形式。

自愿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角色是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强制和解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决定强制当事人进行和解。

这种形式的和解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争议,如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和解的最终目的是终止诉讼程序,减少争议的恶化。

调解和和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调解和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和和解通常更加迅速、经济。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等待和高昂的律师费用。

其次,调解和和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诉讼程序中,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的隐私通常会被公开。

而通过调解和和解,当事人可以在私下解决争议,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再次,调解和和解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和和解,当事人可以在和平的氛围中解决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调解和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调解和和解的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和和解失败。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D.在答辩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享有决定权?
❖ A.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调解开始的时间
❖ C.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D.调解的地点
❖ E .调解的方式
F .调解书生效的方式
❖ 在答辩期满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其调解时间为 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5天(简易程序为7天),在此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 ,可继续调解
❖ 二、调解的进行
❖ 通常按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调解 开始前的告知义务,调解开始后的调查程序,调解中还要有的放矢地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协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必要时, 审判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加于人
❖ 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 调解规定的新规定: ❖ 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 ❖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
❖ 三、调解的结束
❖ 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 已生效的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
❖ A.不同的法律效力
B.相似的法律效力
❖ C.同等效力
D.不同的执行效力
❖ 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争议,于 200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4月5 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张某签收,4月6日送达被告王 某签收。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民事诉讼法学》第10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第10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
第二节 送达
二、送达的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 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采用此种方式送达时,受托法院 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和诉讼文书后的10日内代为送达。
(四)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受送达 人能够及时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
1.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法院就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其他情形:(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保全
四、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1.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者对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一般而言,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启动保全程序 的必要步骤。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用书面形 式确有困难的,也可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节 保全
五、申请错误的赔偿
申请错误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 (1)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 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 (2)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撤回起诉;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 (4)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
第三节 保全
四、保全的程序
(二)提供担保
对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担保。对 诉讼中的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也必须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使因申请错误而蒙受损失的被申请人能 够及时得到赔偿。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调解规定的新规定: ❖ 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 ❖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
❖ 三、调解的结束
❖ 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 A.继续审判此案
❖ B.撤回原判决,主持双方再行调解
❖ C.送达判决书
❖ D.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 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 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 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
❖ 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 A.对张某来讲是4月5日,对王某来讲是4月6日
❖ B.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即4月1日
❖ C.张某签收日为4月5日
❖ D.王某签收日为4月6日
❖ 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乙认为调解结果不合法反悔,乙 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补救
❖ A.再次起诉
B.在法定期间内上诉
❖ C.要求重新调解或者请求判决 D.申请再审
❖ 甲乙二人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判员对此案进 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开庭审判后当庭 做出判决。在送达判决书之前,甲又要求法院进行调 解。这时法院应当:
❖ D.在答辩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享有决定权?
❖ A.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调解开始的时间

民诉第10章 调解

民诉第10章 调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的一般程序一、概念――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二、适用范围(一)必须调解的案件1、离婚案件应当调解,但不应当久调不决意见922、简易程序 6种简易14例外: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不予调解的案件调解2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T1 下列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劳务合同纠纷B.宅基地纠纷C.著作权纠纷D.继承纠纷T2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T3 06 8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D.选民资格案件ABCD三、调解的时间(一)开始1、原则: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2、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调解第一条3、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迳行开庭进行调解。

改革20(二)调解期间与审限1.原则:调解期限计入审限2.三个条件并存时,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调解 6)(1)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2)普通程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15日内;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3)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四、调解主体(一)调解主体1.自行调解:独任或合议民诉法862、协助调解调解3(1)法院可以邀请(2)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3、委托调解(1)经各方当事人同意(2)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3)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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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下列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第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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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调解再审
• 1、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除非能证明法院非 法调解。
• 2、检察院不能对此进行抗诉。 • 3、法院可以基于审判监督再审。
土地,王甲、王乙需要搬迁,大槐树也被砍伐。在对共有
财产大槐树进行处理时,王乙突然想起从树干的年轮上可
以推知该树的种植时间。经过查验后,这个槐树的确是
1928年栽种的。也就是说,对1年前的纠纷王乙已经找到
确凿证据证实该大槐树属于自己所有。 • 问:王乙能否据此推翻一年前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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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案例2:2007年6月9日死者陈老太应同事周 先生邀请到周先生妹妹家帮助办理其母的 “五七祭奠”,当日晚上做法事,以哭的 方式祭奠死者,陈老太是哭的最利害的一 个,结果昏死过去,送往苏州医院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悲伤过度和没有及时抢救致 死,要求赔偿16万,法官调解后被告自愿 补偿原告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 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 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最高 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 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 原则的若干意见》等。
在诉讼中,王甲诉称“大槐树是我爷爷在1928年栽种的。”
王乙辨称“老槐树是我爷爷在1932年栽种的。”双方都没
有可靠、充分的证据。审判员对该案进行调解。在双方自
愿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系争标的为双方共有财产。
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王甲、
王乙均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事隔一年后,由于国家要征用
• 2、原则。第一,自愿;第二,事实清楚, 是非分明的原则;第三,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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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的效力
• 1、具体生效时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民诉法》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 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 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2004年的《民事调解规定》规定中规定:当事 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 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 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 收调解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用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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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
• (一)调解的含义与原则 • (二)调解的效力 • (三)无需制作调解书情形 • (四)法院调解再审 • (五)法院调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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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的含义与原则
• 1、含义。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 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 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 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 (4)委托调解的阶段。在法院立案前可以委托、在法院 立案后可以委托(这些称为立案委托)、在立案后审理前 可以委托、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在判决后尚未执行前可以 委托、在执行中也可以委托。
• (1)二元化政策与诉权保障 • (2)“社会化”政策与法院审判权的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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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调解
• (1)委托调解的含义。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将案件委托给 社会组织等非法院或者法官所进行的调解。
• (2)委托的对象。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或者非法官 人员。
• (3)委托调解的场所。有的在法院附设的调解室。有的 在其他场所。
• 2、具体效力。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 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协议符 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 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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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需制作调解书情形
• (1)调解书送达必须是直接送达而不可留 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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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例3
• 案例3:2007年9月中午臧云等三人去东来
顺饭庄就餐,花195元,含三双筷子3元。
消费者起诉东来顺,要求返还3元钱。经调
解,东来顺表示率先在北京地区直营店停
止餐筷收费,仍提供包装精美有东来顺特
色的筷子,并返还原告3元筷子费和诉讼费
25元,还赠送1套精美礼品,并表示欢迎他
继续来东来顺就餐。法官很高兴,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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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今世界法院调解政策的基本走向
• (1)强制化。一方面,规定法官负有积极 促进调解义务;另一方面,规定了调解前 置。
• (2)社会化。一是案件解决的社会化。委 托调解即法院附设ADR;一是纠纷解决场 合的社会化;一是纠纷解决仪式的社会化。 诸如语言、衣服等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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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今世界法院调解二元化政策的悖论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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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法院调解 • 第二节、诉讼和解 • 作业与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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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院调解
• 一、案例 • 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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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案例1
• 案例1:阳城县高泉村王家院的王甲、王乙两家为院子里
一颗大槐树的所有权发生争执,经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
未息纠纷,王甲诉到县法院,要求确认大槐树为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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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调解政策
• 1、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主要形态 • 2、当今世界法院调解政策的基本走向 • 3、当今世界法院调解二元化政策的悖论 • 4、委托调解 • 5、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政策反思 • 6、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未来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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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主要形态
• (1)“调解为主”政策(革命根据地时期――1982年)。 • (2)“着重调解”政策(1982年――1991年)。 • (3)“自愿合法调解”政策(1991年――2003年)。 • (4)“优先调解”与“调解社会化”政策(2003年至今)。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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