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6章 民法中的当事人

确定原告和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该组织为 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 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 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 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
( 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涵义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合 伙型联营企业)和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法人的清算组织。即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进行清算时, 所成立的清算组织。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 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1. 历史的考察2. 统一中的分离原因:(1)经济的发展;(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2. 法人(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二、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人

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人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产生的纠纷,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主要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律师和法官等。
他们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的主体。
原告是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方,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原告通常是因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被诉方,是被原告指控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需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事实来辩护自己。
被告有权提出抗辩和反诉,以及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通过律师或自己直接进行辩护。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代理人,他们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等服务。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事实,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律师的参与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胜诉几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官是民事诉讼中的审判者,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官需要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决定。
法官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
除了以上主要参与人外,民事诉讼中还可能涉及其他辅助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和调解员等。
证人是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事实的人,他们在法庭上作证,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鉴定人是根据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意见和结论对案件的判决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调解员是负责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中立第三方,他们通过调解和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步的诉讼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 •
三、当事人的认定
•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 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 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 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
•
应诉的人。
• 李童与赵龙是邻居,李童委托白扬包工包 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会给白扬1500元。 但该墙砌完后不到3天便倒塌了,并砸坏了 赵龙的财产,致使赵龙受损失1000元。赵 龙诉到法院要求李童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李称该墙是委托白扬砌的,不到3天就倒了, 纯属工程质量问题,白扬应负责任,应为 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 一、当事人的认定的概念 •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
人。
• 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
•
1、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 开庭审理前,被告一方被确认为非正当被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告,原告没有申请或者不同意更换被告的,
• ( 3)更换当事人时间 • 在第一审开庭前进行
•
具体说,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有
关非正当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法院在 开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
Hale Waihona Puke 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4)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
人民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甲公司称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 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 电影是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原告从未 许可被告传播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随以网页上显示的“中国乙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认为,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中国乙公司A省 分公司,该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能以自有资金承担法律责任。所以, 原告将中国乙公司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应更 换。
4-1民事诉讼当事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案例】李卫东之子李文杰(11岁)是中山路小学四年级学生,张为华之子张波(13岁)是中山路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李文杰与张波以及其他几个小朋友同行,一路上打打闹闹。打闹中,李文杰用一块小石子打中了张波的头部,张波即捡起石子还击,因没有打着,张波解下皮带追打李文杰,乘李文杰不备,张波用皮带朝其头部打去,结果打伤了李文杰的右眼,血流不止。
(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遵守诉讼秩序
(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节 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一、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
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范围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1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2条: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大众电影》杂志2006年第8期发表题为《〈董存 瑞〉:“真实”创造的经典》的访问记中,被访者电 影《董存瑞》的导演郭维称董存瑞的英雄壮举完全是 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2006年8月19日, 某电视台播出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中, 郭维又有类似表述。 因董存瑞炸碉堡事迹遭受到的“怀疑”,2007年3月, 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弟弟董存金将发表郭某说法的 某杂志社、中央电视台和电影《董存瑞》的导演郭某 等告上法庭,状告三被告否认历史事实,降低英雄名 誉,侵犯了董存瑞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10万元。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公民(自然人):出生
死亡
B、法人组织:成立
终止
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
(2)例外情况下,也有不一致,有诉讼权利能 力的人有时无民事权利能力。
其他组织:
界定: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规范依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具有诉 讼实施权的原告是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是正当 被告。 意义: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扩大权利救济的范围。(代表人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 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 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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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大能力之比较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有 诉讼权力 能力 诉讼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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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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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⑴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⑵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⑶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确定具体个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⒉作用:①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发生;
②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
⒊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①管理处分权
②诉的利益
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①起诉权和应诉权
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③申请回避的权利
④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⑤陈述、质证和辩论权
⑥自主选择调解的权利
⑦自行和解的权利
⑧撤诉的权利
⑨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⑩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
⑪提起上诉的权利
⑫申请执行的权利
⑬申请再审的权利
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①遵守诉讼秩序
②出庭诉讼
③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④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概述:
⒈概念: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单数诉讼形式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当中的一种。
⒉共同诉讼的划分:
①积极的共同诉讼:原告两人以上;
②消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两人以上
③混合的共同诉讼:原被告均在两人以上;
⒊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
⑴通过数个当事人同时收集诉讼资料并同时进行审理,可以节省法院与当事人的时间和劳动,由此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⑵通过对若干个相互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合并到一次诉讼程序中集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可以避免出现分开审理时法院裁判彼此发生矛盾的情况;
⑶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共同诉讼制度能巩固促进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协调,使得实体法当中规定的共有制度、连带责任制度能够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得到贯彻实施;
二、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及其分类
⒈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的多数
人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共同。
是指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是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各共同诉讼人在争议当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
⒉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等级的夜竹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诉讼中以业主和实际
经营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③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登记的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④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离后的企业为必要共同诉讼
人;
⑤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
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⑥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
告参加诉讼;
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⑧共有财产收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
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⑨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⒊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
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多数人诉讼。
⒋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①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而普通共同诉讼有两个以上的诉构成;
②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③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④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保持一致,即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而各普通共同
诉讼人可以分别起诉;
⑤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一审理,合一判决;普通共同诉讼需要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对于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必须分别进行判决;
⑥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大于独立性;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大于牵连
性;
诉讼代表人
一、代表人诉讼概述
⒈代表人诉讼的概念: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同时起诉或应诉比较困难或不可能时,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多数人诉讼形态。
所谓“人数众多”是指人数在10人以上,但是我国民诉法并没有硬性规定一方当事人人
数在10人以上就必须使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到底诉讼应采取何种形式进行,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
二、代表人诉讼的机理:
我国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建立起来的;一方面,代表人诉讼可以视为共同诉讼在人数上的扩张,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共同诉讼人,即他们之间要么具有共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么各自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同种类性;
另一方面,从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机制来看,诉讼代表人经推选产生后,除了代表他本人进行诉讼之外,更重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