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摘要: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民事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
然而,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对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而审判权直接处分的是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检察机关在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接触,在现实中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在某些情形下呈现出摩擦甚至冲突的状态,这亦引发了公权干涉私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废的争论。
如何正确理解并理顺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适应审判方式的变革、促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当事人处分权;程序价值;处分原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1一、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概述民事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违法行为和生效的错误裁判,监督的法定方式是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一)应然层面的关系——和谐1、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决定了二者关系的和谐。
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抗诉的方式以个案的纠错来实现的,所以民事检察权必然介入到民事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而是中立的,民事检察权能够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同时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所以抗诉的结果并非破坏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是恢复了司法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民事检察权的程序性本质奠定二者关系和谐的基调。
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即检察权只有做出某些程序性的决定、引起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没有任何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决权。
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权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是怎样的对于双⽅当事⼈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民法院对于双⽅当事⼈的利益冲突,除了审判以外,还是可以进⾏调解的。
那么,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这⼀规定,民事诉讼当事⼈的处分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的意志,⾃由决定是否⾏使以及如何⾏使⾃⼰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由。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的⼀项基本权利,它是当事⼈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利的基础与前提。
从其权利性质⽽⾔,集中反映为以下两个⽅⾯:1.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种⾃由权依据民事诉讼处分权,当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的⾃由意志⽀配⾃⼰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当事⼈能够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决定,法院原则上受当事⼈处分⾏为的约束,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等等。
在当事⼈有权⾃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预。
处分权的这种⾃由性是由民事诉讼当事⼈是发⽣民事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背景决定的。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意思⾃治”原则在程序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与延伸。
所以当事⼈同样有权在民事诉讼进程中表达其个⼈意志,⾃由⽀配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种⽀配权⽀配权表现为掌握与控制,能够按照⾃⼰的意愿去处理与控制的⾃由。
民事诉讼处分权赋予当事⼈去⽀配各项民事诉讼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处分权有别于⼀般的权利,它是⼀种当事⼈按照⾃⼰个⼈意愿去掌握处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
⽽这种“权⼒”正是基于处分权的⽀配性⽽来的。
民事纠纷发⽣后,是否以诉讼的⽅式解决,取决于当事⼈对起诉权的⽀配;诉讼过程中,是否终⽌诉讼,受到原告是否⾏使撤诉权的影响。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进行,该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活在当下,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处分权吗?其实所谓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如原告想放弃正在进行诉讼的民事权利,就得通过撤诉来实现。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行使处分,则要视其代理权限的大小。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时,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进行和解,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审程序结束后,二审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
当事人依法提出了上诉,便引起第二审程序,若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一审的法律文书便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若当事人不提出执行申请,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开始执行程序。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
但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违背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能侵犯国家、集体、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同人民法院的干预结合起来,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每一项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的具体问题(1)当事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消极行使处分权,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便容易导致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规避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消极行使自己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损害到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这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利性带来的处分权行使的局限性,例如:本诉中的原告已经确认意识到诉争的财产有损毁、消失的可能,但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与,所以本诉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而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受到影响,损害其利益。
在传统观念中,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样也可以放弃。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特殊性,它直接关系到了民事主体实体利益的最终归属。
有时候怠于行使处分权会影响到诉讼的正义运行,导致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极大损失。
(2)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说明了处分权不是绝对的自由,它的行使方式、范围等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当事人对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在实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自己的“起诉权”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
这些将处分权行使对象无限扩张的行为都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这些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3)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维护公民利益。
其中规范是手段,而维护利益是目的。
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明确公民各自的利益范围,确定权利行使的边界来维护法律行使的秩序,从而体现其规范性。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完善

的意见》 3 条规定: 第 1 “ 诉前财产保全, 由当事人 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乖 悭 处分, 程序的启动要反映当事人的意
产 、 叔 自由权的公法 , 规定了公民 ^ 身权、 则产权、 民主叔 利等实体『权 生
利, 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 权利及自由。 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 处分权的保障燃 奠定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 16 2 条规定: 民法院 “ 人
正有效地解决这 些纠纷便 成为民事诉讼 法学者的重要课题 。因此, 与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紧密相 关的法律程序 , 尤其是 民 事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选择 民事诉讼 当事人处分权为 突破 口, 图为民事诉讼 当事人 处分权 的保 障提供 制度 上 试 的依据。本文探 讨 了我 国民事诉讼 当事人处分权 中存 在的诸多 问题 , 最后从 民事诉讼 当事人 处分权 完善 的理念 更新 和
论 国 事 讼 事 处 权 完 我 民 诉 当 人 分 的
● 胡 玉 荣
( 呼和浩特 民族学院 政法 系,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0 5 ) 1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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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 经济的不断发展 , 纠纷也必将呈现 出丰 富 多彩 的形态 , 谋求一 个合理 与正 当的程 序 以公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受信 巳”宪法第 3 条 : 。, 3 “ 国家尊重和保障 ^ 。, 权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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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很多规定的,从案件的起诉、⽴案、审理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是有⼀定权利的,那么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不享有处分权;
其⼆,当事⼈⾏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 ⽆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五⼗⼋条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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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民事诉讼。
因而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理应成为研究的重点。
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权有密切联系,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基础之上。
人的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且通过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处分权的内容,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本文正是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含义及其与人权以及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论证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并通过分析处分权的立法与实践,探讨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提出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制度的设想,并试图以此扩展人权保障理论研究的新视野。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内涵分析(一)走出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误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处分权内容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处分原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从基本原则高度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以防止法官权力滥用,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但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一,仅仅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讼处分权只不过是实体权的延伸,忽视其程序性质。
实际上实行处分原则既是贯彻私法自治的体现,又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二,出于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机械理解,片面强调处分权与国家干预的紧密联系,造成国家的不当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因此,研究处分权问题,应当超越人们既往的认识视野,明确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和诉讼终结,国家干预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补充。
其三,与上述认识相对应的另一倾向,认为处分权是当事人的绝对自由,不能有任何干涉和限制,否则即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侵犯。
从而使某些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其四,仅仅从权利角度解读处分原则,往往忽视处分权行使的效果,以致于使处分权丧失对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自身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应当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内涵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民事诉讼进行有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在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力干预。
二是权力制约,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比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原则上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如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受当事人请求内容和范围的限制等等,这表明处分权的行使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权利保障,即法院的任务不是在民事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和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包括诉讼资料),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利。
实际上也可以说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自由支配诉权和诉讼权利的“权力”,其行使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既然如此,那么,只有对处分权进行深入研究,才是走出误区、正确认识和完善处分原则的关键,也是实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关键问题。
(二)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以正义原则精神行使处分权。
同时,在诉讼中也应允许法官根据正义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裁量。
所以,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视为合法。
否则,就会给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带来精神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受他人干涉,其处分行为对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主要体现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请求和确定的争议范围、判决应受当事人辩论约束等。
同时,处分行为对当事人自身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比如不能随意在程序进行中推翻自己已做出的陈述等。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程序权利。
从实体法的角度说,处分权本源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经济领域,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从程序法角度上说,处分权是当事人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过程中的一种权利,首先表现为当事人有权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比如仲裁、诉讼外调解等,也有权选择诉讼,在诉讼系属后仍有选择权。
由此可以说,民事实体处分权的确是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本源之一,即处分权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理念,诉讼处分权是民事实体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反映。
但不能因此忽视诉讼处分权的程序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行为不仅涉及实体利益,而且也涉及程序利益的取舍。
基于现代宪法理念和程序主体性原理,处分权与人权、诉权密切相关,因而仅仅从实体权利上理解处分权并不能全面说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内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如果已为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话,即使进入国家权力视野的诉讼中,这种权利也依然存在。
但诉讼处分权一般在发生纠纷后才行使,并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行使。
同时,当事人处分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比如,当事人请求调解并在法院面前达成合意、当事人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都可能同时处分了实体权利。
所以说,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联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利而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二是通过向法院处分其程序权利,比如起诉、上诉、请求调解等。
当事人行使种种处分行为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某种利益为目的。
3、处分权体现为一种自由权。
自由权是人权构成要素之一,处分权最能体现自由。
民事诉讼对人权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行使诉权对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争议的实体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方式。
从这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处分权并非仅仅基于传统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根源于宪法中关于财产权及自由权的保障规定,实际上源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如: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等等。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当事人基于程序主体地位而享有的处分权,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当事人双方的人格尊严、独立自主都应平等地受到尊重。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享有的诉讼权利虽不尽相同,但基本是相似或相对应的,因而当事人能有平等机会同等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自由是人类对规律充分的认知,是对自身和其身处的社会的全面驾驭。
”“在法的领域内,表现为合理的个人与社会的双向的权利义务的配置。
自由在内涵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否定的方面在于,自由赋予个体以主体性,强调外在意志对自我的干涉,而在社会范围内,形成意志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普遍协调,使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体性,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个人的自由要求人的自觉和自决,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社会的自由即社会的统一和集体意志的自由,在法律领域内表现为社会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西方一些学者把自由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不受他人、国家、社会的干预、强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一是“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也就是“从事……的自由”(be free to do……)。
这两种含义的实质都是说,个人与社会、国家及他人的关系中,个人有选择和主张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自由体现为当事人的主体性和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在法定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解决纠纷的程序中可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