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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处分原则

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作者:————————————————————————————————日期: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针对我国目前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和“解决纠纷”的目的论,运用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程序保障等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简要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提出几点肤浅的见解,以达到抛砖引玉,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落实,从而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的。
目录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三种观点;(二)民事诉讼目的论三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的交错及侧重(三)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论主要是“解决纠纷”,已不适应加强私权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变革的需要。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一面说、两面说、三面说(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在从两面说向三面说转换但规定不够明确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判断标准(二)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二)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及其局限性四、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程序保障的目的是要达到法官中立和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行意思自治,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和司法权的滥用(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效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五、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一)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让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使“打官司”变成“打关系”(二)律师应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应成为帮助和指导当事人维护自己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导师六、重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进行重新探讨的必要(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几点构想正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处分权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处分权的定义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使用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使用、消费的权利。
2. 收益权:指权利主体从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3. 处分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处分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处分权的具体规定1. 使用权(1)使用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使用权内容:使用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使用、消费等。
(3)使用权限制:使用权主体在使用财产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收益权(1)收益权主体:收益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收益权内容:收益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收益、收益的分配等。
(3)收益权限制:收益权主体在享有收益权时,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处分权(1)处分权主体:处分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处分权内容:处分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
(3)处分权限制: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③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处分权的行使与保护1. 处分权的行使(1)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4)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权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是怎样的对于双⽅当事⼈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民法院对于双⽅当事⼈的利益冲突,除了审判以外,还是可以进⾏调解的。
那么,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这⼀规定,民事诉讼当事⼈的处分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的意志,⾃由决定是否⾏使以及如何⾏使⾃⼰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由。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的⼀项基本权利,它是当事⼈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利的基础与前提。
从其权利性质⽽⾔,集中反映为以下两个⽅⾯:1.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种⾃由权依据民事诉讼处分权,当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的⾃由意志⽀配⾃⼰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当事⼈能够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决定,法院原则上受当事⼈处分⾏为的约束,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等等。
在当事⼈有权⾃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预。
处分权的这种⾃由性是由民事诉讼当事⼈是发⽣民事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背景决定的。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意思⾃治”原则在程序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与延伸。
所以当事⼈同样有权在民事诉讼进程中表达其个⼈意志,⾃由⽀配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种⽀配权⽀配权表现为掌握与控制,能够按照⾃⼰的意愿去处理与控制的⾃由。
民事诉讼处分权赋予当事⼈去⽀配各项民事诉讼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处分权有别于⼀般的权利,它是⼀种当事⼈按照⾃⼰个⼈意愿去掌握处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
⽽这种“权⼒”正是基于处分权的⽀配性⽽来的。
民事纠纷发⽣后,是否以诉讼的⽅式解决,取决于当事⼈对起诉权的⽀配;诉讼过程中,是否终⽌诉讼,受到原告是否⾏使撤诉权的影响。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进行,该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活在当下,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处分权吗?其实所谓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有权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自应使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其他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因而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事人实施处分行为。
(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这样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三)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部分损害;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作价赔偿。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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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此起彼伏,特定的诉讼模式又源于特定的诉讼目的,仅从理论上给我国民事诉讼进行彻底的模式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各种传统诉讼模式均利弊共存,舍弊取利势在必行。
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体制优劣的标志。
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
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
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
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
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
此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久地被我国诉讼法学界奉为经典原则,而这个“事实”又历来被定位于客观事实。
然而,通常又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心,要完全靠当事人提供事实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各种权力去挖掘“真实”而置当事人于不顾。
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的反思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们带来一线曙光,终于有人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将当事人推上了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本,当事人处分权才有适当合理的位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限制的弊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为许多人坚持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从原来的职权主义更多地倾向于当事人主义的法律依据。
然而问题就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个关键的限定语上,对此法律没有再作任何更进一步的解释,只是在民事诉讼某些阶段上对当事人处分权作了些更为严格的限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又接踵而至。
于是要让当事人处分权得以现实地行使又变得艰难。
民事实体纠纷当事人即使其与纠纷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得以其适格的起诉导致诉讼程序启动为条件。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纠纷当事人不起诉则法院无权启动诉讼程序。
这是纠纷当事人在诉讼前对自己可能实现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的处分,国家不加任何干涉,“准当事人”的处分自由是可以依法实现的。
然而,一旦诉讼程序启动后,对诉讼程序进展的决定权到底在诉讼当事人还是在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决定权本应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当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这种决定权才能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的完整,也才能体现一国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和完善。
而且,由这种决定权而牵涉到法院是否有权追加当事人、当事人因庭外达成和解而撤诉是否要经法院的全面审查许可、法院主持调解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等一等系列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有关的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这种决定权归于了法院而非当事人,结果导致诉讼体制内部矛盾的产生,当事人一旦走上诉讼这条路,即被束缚手脚,实质上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行使就受到了严格限制。
法院是否有权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主要指广义当事人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
仅仅是该案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独立请示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该第三人申请参加,无可厚非,但我国法律却又规定了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追加,且此种情形下“该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
试举一例加以分析:王某诉吴某财产损失赔偿一案,起诉状列“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吴某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与该案有牵连,继而将其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判决结果“被告吴某和第三人赵某分别赔偿4000元和6000元”。
可见,法院的判决显然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
与此同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参加到诉讼中就必须在原告或被告之间作出唯一的支持选择,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法院特权而主动为诉讼的原当事人挖掘了一个合作伙伴或是一个责任分担者。
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是法律对于被害者或弱者的同情,但同时法律忽视了第三人的权利,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无意中又导致了司法审判权的任意扩张。
我国规定的撤诉许可制度更值得深究,按该制度,无论一审撤诉还是二审撤诉,毫无例外地须经法院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是“完全出于自愿且不带任何违法情节”方才允许撤诉;否则,审判权必然干预。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自身的民事权益可以行使寻求国家审判权保护的权利,倘若中途想放弃这种保护途径则没那么容易。
国家干预的基本理由无非是“当事人处分的内容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意思必须真实”,但这些理由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决定终止诉讼是否必须联系在一起而没有其他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未必,其一,如果当事人一旦撤诉必导致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完全可以由其他实体法来重新调整;若损害第三者利益,则由该第三者主动行使权利,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