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发生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权利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在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具体法律,适当分配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基础,为有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提供了依据。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归责原则、量轻责重原则、加重责任原则等。
一是归责原则。
该原则的宗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责任,不仅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约定,还要考虑行为人为以何种方式违背约定,还可能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
二是量轻责重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犯错误的行为为无过错,而原告的行为又未能达到完全的正当理由的程度,那么可以采取量轻责重的原则,即判定当事人受到的责任应适当减轻,使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当。
三是加重责任原则。
当任何一方有重大严重过错时,应加重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表示不容许违反民事约定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教训。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权利主体之间弥补公平正义,也是人民法院在处分过程中维护公正秩序的重要准则。
只有准确认识该原则,才能准确地审理案件,维护正义,体现正当理由。
当事人处分原则

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作者:————————————————————————————————日期: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针对我国目前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和“解决纠纷”的目的论,运用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程序保障等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简要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提出几点肤浅的见解,以达到抛砖引玉,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落实,从而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的。
目录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三种观点;(二)民事诉讼目的论三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的交错及侧重(三)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论主要是“解决纠纷”,已不适应加强私权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变革的需要。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一面说、两面说、三面说(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在从两面说向三面说转换但规定不够明确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判断标准(二)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二)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及其局限性四、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程序保障的目的是要达到法官中立和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行意思自治,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和司法权的滥用(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效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五、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一)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让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使“打官司”变成“打关系”(二)律师应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应成为帮助和指导当事人维护自己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导师六、重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进行重新探讨的必要(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几点构想正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论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完善

一
处分 原则 的 内涵
处分原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 我国 在
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有所体 现。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犯 ,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 利和义务争执 时,是否 诉诸 法院解决 ,由当事人决定 ; 诉讼开始后 , 原告 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否 , 被告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 的诉讼请求 , 均 由其 自己决定 ; 诉讼进行阶段 , 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 ,以结束 诉讼 ,由他们 自己决定 ; 对第一审法 院 做出 的裁判 , 依法可 以上诉 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 自己 决定 ;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中,有执行内容 , 以申 可 请执行的 , 是否 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由权利人 自己决定 。
的切身权益 , 故享 有处分权 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 密切 的利益 关系 。 通常认为 , 只有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 则的直接规定 。 具体 的诉讼制度 在
中,也有一些体现处分原则 的条文 。但总 的来 看 ,我国民事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 以承 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
求, 有权提起 反诉 ;双 方可 以 自行和解 。其三 ,是否提起上 诉 ,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 自己作决定。其 四,执行程序是否 开 始,由当事人决定 。
相同的处分权 ,也有不同的处 分权 。 ( )享有 处分权 的主体 一
第 3 卷 第 l 期 2 1
2 1 年 1 月 01 1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v ri f ce c n n i e r g o r a Hu a i e s y o in ea dE g n e i o t S n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作为我们最常见到的诉讼,大家知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作为我们最常见到的诉讼,大家知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1、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保障。
它要求法院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诉讼境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提供同样的、均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之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参与人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总之法院确实履行好保障职责,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
2、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
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很多规定的,从案件的起诉、⽴案、审理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是有⼀定权利的,那么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不享有处分权;
其⼆,当事⼈⾏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 ⽆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五⼗⼋条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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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方洁教育层次专科学号097090421分校珠海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指导教师苏红霞日期 2011年11 月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 (1)(一)主体理念 (1)(二)权利理念 (2)(三)自由理念 (2)(四)契约理念 (2)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2)(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3)(二)处分权的客体 (3)(三)处分权的内容 (3)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 (4)(一)追加当事人 (4)(二)撤诉权的使用 (6)(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 (6)(四)再审程序启动 (6)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则 (6)(一)诉讼模式的调整 (6)(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 (7)(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 (7)五,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8)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8)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之我见[内容摘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但是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导致在现阶段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极端情况下,还出现了司法权“侵犯”私法权的现象。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该原则既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国家司法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当事人据以对抗法院审判权、防止公权侵害的保护原则,该原则有着相当丰富的内容,其贯彻实施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处分原则;处分权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但是何为处分原则,或者说处分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国内外的学者们却是仁智互见,众说纷纭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一)主体理念主体理念是民法理念的首要理念,也是根本理念。
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个体指导自己是一个人格完成的主体,可以喝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
主体理念之所以在民法理念中处于根本地位,这是由民法的人法性质决定的。
主体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关怀。
它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因而可以超出民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而进入其他领域。
可以说,主体理念是形成处分原则的前提。
(二)权利理念权利理念本是民法理念的核心理念,源于对私权的重视。
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夺他人私权。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理念显得非常重要。
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既要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又要关注民事程序权利。
总之,权利理念使诉讼主体具备了充分行使处分权的主管意识,权利理念的形成处分原则的基础。
(三)自由理念自由理念来自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特征,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可以这么说,处分原则的直接依据便是“意思自治”原则。
自由理念与其相通,在理念层面上体现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重要性。
(四)契约理念契约自由,已经成为民法领域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指私法主体之间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自主地订立契约,相互设定权利和义务,不受他方非法干涉。
订立契约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处分权利的行为。
如果说自由理念是处分原则的“根源性”理念,那么契约理念便是处分原则的“促成”理念。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利的主体处分权的主体即为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享有处分权的人。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有处分权。
通常认为,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实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二)处分权的客体处分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方式,当然离不开处分权的客体。
我们可以将处分权的客体分为三类: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
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上述三种客体的处分来实现。
(三)处分权的内容按照诉讼程序的前后,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处分权: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活着发生民事纠纷时,食肉向当地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可以放弃活着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自己做决定。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由当事人决定。
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性(一)追加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据此解释,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在当事人不起诉、不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判决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院没有必要主动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活着共同被告。
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实属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对诉讼主张的处分权。
(二)撤诉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而根据处分原则,是否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应由当事人决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实际上是设立了撤诉的“许可制”,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据此,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执行的情形下也可以有“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四)再审程序的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78条、185条和186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审判监督制度。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权衡得失后接受这样的裁判,而放弃申请再审。
这些本事当事人理所当然的处分权利,但法院、检察院竟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而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
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则(一)诉讼模式的调整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完全摆脱旧模式的束缚,职权主义色彩仍然浓厚。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注重的是法院职权的有效行使,以及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和“有错必纠”,往往漠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与自由。
惟有借鉴当事人主义的一些优点方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落实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为了安全和秩序,权利与自由必须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不例外,处分权应当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某些诉讼类型上。
但对当事人处分的限制也是有限的,若超出这个限度,便会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处分权的限制就在于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一律加以限制,造成了限制的扩大化,从而影响了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原则性。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不应享有过多的主动权,应以一位中立者的姿态。
否则,法院便失去了功利性。
(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努力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认为以下诉讼制度需要完善:1、法院不能追加当事人。
2、缩小对撤诉权的限制。
3、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和移送执行。
4、再审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发动。
二、学界对处分原则的既存认识在揭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呈示和梳理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处分原则的认识。
依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对民事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本法律的精神实质。
[1]人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体例的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概括为十八个基本原则。
[2]同时,又将这些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处分原则就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自由支配”。
[3]其他教科书关于处分原则的定义性表述也基本与此相同或相似。
这一定义实际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处分权内容的规定的直接展开。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们对处分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必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才是有效的。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当事人的处分权。
2、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3、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即处分原则是相对的,有限的。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因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
五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民事诉讼程序。
“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上诉程序的启动也是由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第二审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是在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才能开始。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3、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作出裁判。
即审判对象由当事人决定。
从动态的角度看,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已经撤回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也不能判决。
在二审上诉时上诉人没有上诉的事项二审法院不能裁判,已经撤回的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裁判。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学界通行的关于处分原则的认识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强调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限制,认为这是我国处分原则与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最大的区别。
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即我国的处分原则,是依法处分,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