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不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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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考点•法院行使•独立审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例子:蒙古语(5)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7)同等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法律上有限制,就要限制回去•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8)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考点•调解贯穿始终•法院依据职权要求当事人调解,说法错误(9)辩论原则。

考点•贯穿始终•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实体也可以程序(10)处分原则。

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11)支持起诉原则。

(12)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法官亲儿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的债务人(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的初恋(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考点•证人不回避可能就回避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考点:要求重大且涉外•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考点•不管自己认为应该管的(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想管谁就管谁(二)地域管辖一般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对何人起诉、以及起诉的内容、范围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涉。

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处分原则来源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实现,所以只有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程序的处分权,才能保障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支配权。

处分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处分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种是相对处分权,即指在承认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的处分权一定范围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直接规定,由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处分权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法律规定的范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法律中某几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权利,这就使得在诉讼实践中国家权力过度地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得当事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某些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仅是当事人,如法院有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对于再审程序,检察院也有权启动;第二,协议管辖仅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还对可选择的法院进行了限制;第三,法院享有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权;由此使得法院的裁判依据超出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第四,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有可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当然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况且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

所以不告不理赔原则一想就清楚了。

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

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刑事案件中不告不理的案件只有四种:虐待(没造成重伤)、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这四类案件侵犯的客体的对象比较单一,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且这四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近,法律作为最底线的道德应该留给他们调和的空间。

比如,夫妻间的SM,亲戚之间保管的东西不予交还,父亲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或者女婿说大舅子不是个东西等等等等,诸如这些案件,一般对法律来说就是“家事”,法律只做最后的救济,所以告诉才处理。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明确了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的基本规定的同时,也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所包括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一方,不给予特殊待遇,保证当事人在诉讼环节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有助于在舆论监督下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当然,根据案件性质和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可以对审理进行限制。

三、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偏离法律规定。

四、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应当基于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诉讼活动。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制当事人参与诉讼。

五、胜诉即责任原则胜诉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后,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实效性,使得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快速审理原则快速审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裁决。

设立快速审理制度,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权益的保护。

七、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对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对于违法违规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和规范进行。

八、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事人能够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题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A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B 法院调解原则C 辩论原则D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此可知,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为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据此可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的体现。

另外,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仅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而本题没有给出这一前提。

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根本性、统领性、普适性的指导作用,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标。

一、平等原则1.权利义务相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保全、参与庭审等权利。

2.权利对应:原告起诉权——被告答辩权;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即平等原则要求原被告诉讼权利相同是错误的。

3.法官中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二、同等、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包括无国籍人)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主体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主体的民诉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平等原则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

平等适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等、对等适用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关系。

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三、辩论原则1.专属于当事人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辩论权;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享有辩论权。

形式: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均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2.范围(1)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2)法律问题;(3)程序问题。

阶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3.当事人的辩论权保护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常见行为: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违法缺席判决。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并不违反辩论权保护。

4.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处分原则1.处分的对象: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权的限制:依法处分、诚信处分3.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4.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阶段,执行阶段也可以行使【区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对应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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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不符之处
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

”所以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抽象的规范。

处分权是处分原则的核心,因而处分权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处分原则的内容.
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
当民事主体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时,该解决的过程仍然应当贯彻“私权自治”的精神,允许当事人自由的处分其民事权利。

①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当事人。

同时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设立了诉讼代理人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结合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我们知道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基本和当事人处于相同地位,因此,法定代理人享有处分权,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即当事人的委托为基础,以当事人的授权为代理范围,故委托代理人则只能在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
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

故处分权的行使对象为自己的民事实体和诉讼权利。

3.处分权的适用范围
处分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具体表现在:
(1)民事诉讼贯彻“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即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一般不能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具体表现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选择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

(2)法院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决定,诉讼标的的变更当事人也有权决定②,如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

(3)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导致诉讼程序的结束。

通常诉讼是因法院做出判决而终结的,但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起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双
①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
②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
方当事人和解均可导致诉讼的终结。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的不相符处
1.诉讼程序的启动
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应当主动予以启动。

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却存在不待当事人向其提出请求即主动开始有关程序的规定和做法。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在诉讼中,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推动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将来的裁判内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这完全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相关。

而民诉法却赋予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显然是对处分原则的违背。

(2)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所谓由审判员执行,就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时,可由法院主动开始执行。

申请执行作为权利,应当说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也可以放弃,这就是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以法院依职权主动介入,也是违背处分原则的。

②(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再审制度和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但法律也规定,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诉,法院检察院也可以在自己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

我认为这种制度是不合理的,从处分原则的要求来看,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再审,同样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即时生效判决有可能存在错误而当事人不申请再审,这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正常结果,因为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如诉讼成本等)而放弃申请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这种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实际上也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与否是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由。

如果由法院通知,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就使法院起到了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作用,不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求;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直接判决意味着没有原告的起诉,他自己申请当了被告,这显然是不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范围应由原告自己决定,又是对原告处分原则的限制。

3.当事人撤诉
①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
②张卫平.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J],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陈光中,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8:315.
撤诉显然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又一具体内容。

一方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必要进行职权干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因为当事人自愿放弃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也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不愿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和裁判,而不应该动员或者强迫当事人撤诉。

然而,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从而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

而与法院不允许当事人撤诉相反的情形是,实践中一些法院及其法官动员或者强迫当事人,严重违背了处分原则。

如(1)动员撤诉。

某原告在撤诉申请上公开写道:“法院催了两次,为了不影响法院工作,暂提出撤诉。

”(2)附加条件的动员原告撤诉,为了年终结案,承办人附条件的要求原告撤诉。

(3)以欺骗、威胁的方法强迫当事人撤诉。

对于一些文化不高、不懂法律的人,有的法官不是对其进行耐心的指导,而是以欺骗或威胁的方法让当事人撤诉。

以上,从立法到实践层面,均存在对当事人行使撤诉权的限制。


二、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思考
要使有实际意义的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和贯彻,必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但是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结构具有抽象性,因此不可能对诉讼体制直接进行调整,对诉讼体制的调整只能通过对一些具体的诉讼制度的调整来实现。

同时,处分权的原则性宣示的效力应当体现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中。

因此,处分原则的完善也只能通过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来实现。

第一,在程序的启动方面,严格贯彻不告不理原则,民诉程序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启动。

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改革法院和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的制度,只有在当事人不具备提起再审的条件而又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法院和检察院才可以发动再审程序。

第二,诉讼请求的范围及提出由当事人决定。

首先,完善当事人制度,取消法院主动追加当事人的做法,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或被告申请其参加诉讼,法院仅仅对能否追加进行要件审查,符合追加条件的,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次,有必要增设“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事项进行判决”的规定。

再次,废止民诉法适用意见180 条关于“法院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于纠正”的规定,尊重当事人对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的处分权。

第三,取消对撤诉的许可制度,将撤诉的决定权交给原告,同时保护被告的利益。

我国在民诉法修订时可借鉴德国的做法,规定原告在被告已为言词辩论后申请撤诉的应征得被告的同意,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第五,取消法院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请参加诉讼制度。

法院认为有必要增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建议原告变更起诉
①刘颖华,井龙.简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N],载荣昌县法院网.
3
对象,法院对变更后的诉讼展开审理。

若原告不愿变更起诉对象即不增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法院应按原来的诉讼开展审理工作。

这样才能很好地尊重原告的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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