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如果不对该案件进行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审理该案件的。
只有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私下协商不成,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有权审理此案件。
一旦进行审理,所判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当然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况且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
所以不告不理赔原则一想就清楚了。
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
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有原因的,但我们理解不告不理的含义还应该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进行理解。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对何人起诉、以及起诉的内容、范围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涉。
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处分原则来源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实现,所以只有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程序的处分权,才能保障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支配权。
处分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处分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种是相对处分权,即指在承认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的处分权一定范围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直接规定,由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处分权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法律规定的范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法律中某几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权利,这就使得在诉讼实践中国家权力过度地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得当事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某些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仅是当事人,如法院有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对于再审程序,检察院也有权启动;第二,协议管辖仅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还对可选择的法院进行了限制;第三,法院享有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权;由此使得法院的裁判依据超出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第四,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有可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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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1、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如原告想放弃正在进⾏诉讼的民事权利,就得通过撤诉来实现。
2、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能否代理当事⼈⾏使处分,则要视其代理权限的⼤⼩。
当事⼈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争执时,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由当事⼈⾃⼰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
3、双⽅当事⼈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进⾏和解,请求⼈民法院进⾏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审程序结束后,⼆审程序是否发⽣,取决于当事⼈是否⾏使上诉权。
当事⼈依法提出了上诉,便引起第⼆审程序,若当事⼈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审的法律⽂书便发⽣法律效⼒。
法律⽂书发⽣法律效⼒之后,若当事⼈不提出执⾏申请,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民法院⼀般不得主动开始执⾏程序。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取决于当事⼈的处分。
4、但是,当事⼈的处分⾏为不能违背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能侵犯国家、集体、社会或者他⼈的合法民事权益。
当事⼈的处分⾏为必须同⼈民法院的⼲预结合起来,才产⽣法律效⼒,当事⼈的每⼀项处分⾏为,都必须经过⼈民法院的审查,接受⼈民法院的监督,经⼈民法院准许后,当事⼈的处分⾏为才发⽣法律效⼒。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平等地享有和⾏使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两个⽅⾯的内容:⼀⽅⾯,民事诉讼当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民法院应当为当事⼈平等地⾏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2、同等、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论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完善

一
处分 原则 的 内涵
处分原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 我国 在
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有所体 现。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犯 ,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 利和义务争执 时,是否 诉诸 法院解决 ,由当事人决定 ; 诉讼开始后 , 原告 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否 , 被告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 的诉讼请求 , 均 由其 自己决定 ; 诉讼进行阶段 , 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 ,以结束 诉讼 ,由他们 自己决定 ; 对第一审法 院 做出 的裁判 , 依法可 以上诉 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 自己 决定 ;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中,有执行内容 , 以申 可 请执行的 , 是否 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由权利人 自己决定 。
的切身权益 , 故享 有处分权 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 密切 的利益 关系 。 通常认为 , 只有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 则的直接规定 。 具体 的诉讼制度 在
中,也有一些体现处分原则 的条文 。但总 的来 看 ,我国民事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 以承 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
求, 有权提起 反诉 ;双 方可 以 自行和解 。其三 ,是否提起上 诉 ,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 自己作决定。其 四,执行程序是否 开 始,由当事人决定 。
相同的处分权 ,也有不同的处 分权 。 ( )享有 处分权 的主体 一
第 3 卷 第 l 期 2 1
2 1 年 1 月 01 1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v ri f ce c n n i e r g o r a Hu a i e s y o in ea dE g n e i o t S n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进行,该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活在当下,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处分权吗?其实所谓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新审视及其完善

实体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 而民事实体 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正是这种特殊性 , 使得 民
进程上讲 ,处分人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行使处分
权, 也可 以在第二审行使处分权 , 还可 以在审判监督
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 从处分权利对象种
二、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 如前所述 , 由于民事诉讼大部分解决的是 因民事
类上讲 , 既有实体权利 , 也有诉讼权利。 从具体 的规定 上讲 , 诉讼的开始和结束 、 审判的范围、 形态及 限度等
民事 行政 检 察专栏 青 海检 察
讼 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 处分 的对象是 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 , 而且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毫无疑 问,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 , 这 些观点都有一走 。然 J , 俺1 1 j 忽略丁 事 凡 +
意思 自治这 一处 分 原则 的基 础性 的内容 。换
事诉 讼 与刑事 诉讼 和行政 诉讼 区分 开来 。 处 分原 则 的 确立 , 是 基 于对 主 体 “ 私权 ” 的 尊重 、 解 决 纠 纷 的需 要
以及简化诉讼程序 、 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诉讼经济 ( 效
益) 的考虑 。
讼法第 1 3 条第 2 款规定的“ 当事人” 在此应 当做广义
2 0 1 2 年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规定 了处 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有些所谓 的处 分权并无实际意义 , 有些甚至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 本质要求相背离 , 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要 求。因此 , 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汪曦4班20110301250856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十分重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
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基于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有依法处置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作为对这一自由的保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重要。
但另一方面,“自由也需要一定制度的束缚”。
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诸多相应制度来限制处分权的实施。
主要包括几点:第一,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权民事权利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第三,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行为就无效,即处分原则是有限的,是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的。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立法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为基础的,是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相照应的,有极强的时代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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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发生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权利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在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具体法律,适当分配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基础,为有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提供了依据。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归责原则、量轻责重原则、加重责任原则等。
一是归责原则。
该原则的宗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责任,不仅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约定,还要考虑行为人为以何种方式违背约定,还可能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
二是量轻责重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犯错误的行为为无过错,而原告的行为又未能达到完全的正当理由的程度,那么可以采取量轻责重的原则,即判定当事人受到的责任应适当减轻,使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当。
三是加重责任原则。
当任何一方有重大严重过错时,应加重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表示不容许违反民事约定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教训。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权利主体之间弥补公平正义,也是人民法院在处分过程中维护公正秩序的重要准则。
只有准确认识该原则,才能准确地审理案件,维护正义,体现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