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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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其自身的成长和发展,还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我国实行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对未成年人因犯罪而受到处罚的记录进行限制访问和使用,以保护其不受歧视和排斥。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鼓励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另一方面能够避免其因犯罪记录受到就业、教育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二、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尽管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 封存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尚未对封存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是否所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都应被封存?对哪些情况应予以封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2. 封存方式不完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将该记录删除或标记为不可查看,但这种方式并不完善。

因为一旦记录被封存,可能会有一些机构或人员仍然能够访问或获取到该记录,从而可能导致其保护效果大打折扣。

3. 监管机制不健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如公安、法院、监狱等。

然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管机制并不健全,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困难。

4. 法规框架不完备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施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

然而,这些法规框架目前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封存制度的完善建议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作何处理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各类机构和人员在实施时有依据可循。

实施时应采取更加综合、完善的封存方式,如加密存储、数据备份、权限控制等方式,以避免封存记录因泄露、篡改等问题而引发再次负面影响。

应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监管职责,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法律领域关注的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避免其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符合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共识。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信息泄露;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封存制度了解不足,存在违规查询的情况;此外,对于封存期限、解封条件等具体操作规定尚不完善。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部分地区对封存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行力度不足,甚至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

(二)社会认知度不高。

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封存制度了解不足,导致违规查询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具体操作规定不完善。

如封存期限、解封条件等具体操作规定尚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执行力度。

提高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视程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提高社会认知度。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了解程度,减少违规查询的情况。

(三)完善具体操作规定。

明确封存期限、解封条件等具体操作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

(四)建立监督机制。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及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及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及建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犯罪记录封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权利保护。

但在实践中,犯罪记录封存出现了一些困境,例如封存范围的不明确、封存方案的不合理等。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面临的实务困境,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1.封存范围的不明确封存范围不明确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面临的实务困境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封存的范围不仅要考虑到犯罪事实,还要考虑到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等。

因此,确定封存的范围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但现实中却经常存在封存范围不明确的情况,导致未成年人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

2.封存方案的不合理另外,封存方案的不合理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之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除了纸质档案之外,还应考虑到数字化存储等高科技手段,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但由于技术水平等原因,数字化存储技术的应用尚不成熟,因此在封存方案的制定上存在困难。

3.封存周期的不一致另一个实务困境是封存周期的不一致。

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封存的具体周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各地使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封存的周期不一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制定统一的封存周期标准,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建议1.建立封存范围明确的标准为了避免封存范围不明确的情况出现,需要建立封存范围明确的标准。

必要时,可以结合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和犯罪情节等因素,量身定做符合实际需要的封存标准,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2.开发更加安全的数字化存储技术数字化存储技术的应用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目前技术水平尚不成熟。

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加强数字化存储技术的研发,同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数字化存储技术在封存方案中的应用是安全可靠的。

3.制定统一的封存周期标准为了避免封存周期不一致的问题,应该制定统一的封存周期标准,以保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得到充分的保护。

浅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确. 不仅 导 致 各 地 的 实行 情 况 不 一 . 并 且 有些 地方 对 于
宽 泛 的法 律 规 定 做 出 了任 意 的解 释 .没 有从 保 护未 成 年 人 的保 护 这 一 角度 出发 . 损 害 了未 成 年人 的利 益 。
二、 在 实 行 中面 临 的 困境 及 分 析
举说 明 , 法院 、 检察 院 、 公安机关 、 司法 行 政 机关 都是 未
成 年人 犯 罪 记 录封 存 的主 体 : 2 .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主 体 需 要 做 一 个 明确 的解 释 其
中的 “ 司法机关 ” 应 做扩大解释 : 即除了法院 、 检察 院 , 也应 包 括 公 安 机关 、 国 家安 全 机 关 、 监 狱 和 军 队 保 卫部
但 是 犯罪 记 录 被 封存 . 派 出所 无 法 开 出 犯 罪记 录说 明 .
那 么 这 种 情 况 下雇 员 者 就 会 知 道 受 雇 者 的 犯 罪 过 往 .
的意 见 》 对 犯 罪封 存 义 务 主体 的规 定 是 : “ 情节 严 重 或
者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当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位 没有 进行 封存 保 密工 作 或者 互相 推 诿 的现象
其次 . 在 犯 罪 记 录查 询 主体 方 面 . 相 关 法 律 文件 对 于查 询 的 主体 规定 过 于宽 泛 法 律 条 文仅 规 定 “ 司 法 机 关” 和“ 有关单 位” 有权查询 : 对 于“ 司法机关 ” , 法 律 并 没 有 对 其进 行 列 举 .这 可 能会 出现 在 执 行 活 动 中执 法
学校 、 就业 单 位 等 都 可 以打 着 “ 有 关单 位 ” 的旗 号 , 对 犯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摘要: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及其再社会化。

但是,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方面进行探讨加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现实困境完善路径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

犯罪记录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即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及犯罪事实的刑事处罚情况。

犯罪记录制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是否犯罪为依据,将犯罪人员区别于未犯罪普通公民,并将犯罪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记载。

国家通过对犯罪记录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可以预判出犯罪活动发生发展状况,调整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制止大规模犯罪浪潮;通过分析犯罪信息,预判犯罪分子改造问题,修正其行为偏差,帮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而得以建立,这是从国家立法高度设立了封存制度,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笔者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未年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分析。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3、封存内容。

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一是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二是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对其今后的发展和生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性、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尤其是在犯罪记录的封存上,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前景。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是社会对他们的庄重承诺。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完善,不仅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引导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

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避免因过于严苛的制度而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也可以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避免因犯罪记录带来的就业、学习等问题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划定标准和规范性的指导,导致制度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2. 处罚过重。

有的地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时,可能过于严苛,将未成年人纳入成年人的法律管理范畴,给予过重的处罚,这不仅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神。

3. 效果不明显。

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矫正教育后表现良好,但由于犯罪记录的封存问题,仍然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包容,这对于未成年人的二次成长和社会融合是一种不利的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的完善:1. 制度法规的完善。

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标准和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研究》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减少其因犯罪记录而遭受的社会歧视,从而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已有一套基本制度。

该制度要求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封存,以保护其隐私权和发展权。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实施不统一目前,不同地区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上存在差异,有的地方执行得较为严格,而有的地方则执行不力,这导致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封存范围及条件不明确当前制度对于哪些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何时可以封存等具体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制度执行中的不公和滥用。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措施(一)统一制度实施标准应由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各地在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能够做到公正、统一。

(二)明确封存范围及条件应对哪些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何时可以封存等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例如,对于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非恶性犯罪的未成年犯,应设定更为宽松的封存条件。

(三)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

同时,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质询,提高制度的透明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律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而更好地配合制度的执行。

五、结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犯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的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犯罪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伤害,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的完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自尊心,以及确保他们能够在未来的生活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因此,封存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护措施。

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封存期限不够清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期限为3年,但实际上,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类型的封存期限并不一致,导致封存期限混乱。

其次,封存制度实施起来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对封存制度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统一法律规定,确定封存期限。

应该制定详细的法规来规定封存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封存期限,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力度。

为此,可以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来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是完善封存制度的实施,针对制度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精细化调整。

其中包括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进行充分保护,对封存制度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管,避免滥用和泄露。

三是积极培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

应该通过加强教育、赋权、服务等多种途径,激发未成年人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丰富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四是完善封存制度的信息化支持。

建立起完整的线上系统,使封存过程能够走向规范化和信息化,以便更好的实现从犯罪现场到官方机构的数据实时共享,有效提高封存制度的执行速度和准确度。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由多方面努力共同来实现的过程,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实施监管、社会教育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协同改善。

只有这样,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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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16-08-15T15:18:58.653Z 来源:《文化研究》2015年11月作者:李运福[导读]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摘要: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及其再社会化。

但是,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方面进行探讨加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现实困境完善路径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

犯罪记录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即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及犯罪事实的刑事处罚情况。

犯罪记录制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是否犯罪为依据,将犯罪人员区别于未犯罪普通公民,并将犯罪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记载。

国家通过对犯罪记录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可以预判出犯罪活动发生发展状况,调整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制止大规模犯罪浪潮;通过分析犯罪信息,预判犯罪分子改造问题,修正其行为偏差,帮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而得以建立,这是从国家立法高度设立了封存制度,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笔者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未年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分析。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3、封存内容。

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一是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二是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

4、封存效力。

一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外;二是封存将持续有效,即使启封查询后,仍然处于封存的状态。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
法律的有效性与立法程序和法律文化存在着密切联系,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程度如何,是尊重还是背离社会事实,能否合理引导社会事实,这是现代法律能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问题是与现行法律矛盾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不够。

1、与法律、规章冲突。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律师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法官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职业法规也都进行了职业限制,这些法律冲突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流于形式,落地困难,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效果有限。

2、与人事档案制度等管理制度冲突。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我国重要管理制度包括学习、工作、思想、经历等个人信息都将通过书面形式保存于档案之中,以待国家单位需要随时查阅。

犯罪记录会在个人档案中永远保存。

同时公安机关建立了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系统,可以查阅所有犯罪人信息。

3、与升学、就业、参军等政策冲突。

法律规定免除未成年人犯罪人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在升学、就业、参军过程中他们就不应受歧视。

事实上,学校、国家单位、部队都要进行严格政审。

虽然法律规定犯罪纪录封存,但通过政审仍可以了解到这一情况,导致未成年犯罪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受到歧视。

4、职能部门权责不明。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只有制度框架,没有细致规定。

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由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依职权进行,权责界定不清,容易导致审查标准不一、信息监管乏力、信息泄露风险高等问题。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多为义务性规定,缺乏责任性规定,对违反封存法律违法查询和泄露信息的行为缺乏追责规定。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路径
为落实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缓解制度理想与现实困境之间的冲突与差距,促进制度与现实融合。

笔者认为,必须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限制查询权力
1、限定查询主体。

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使用,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才能查询使用;查询主体应是单位,个人不得查询。

单位查询应限定查询程序和查询人员,严格内部程序,一旦泄露,严格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2、限定保管、批准权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应统一由专门部门保存、管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独立行使审核查询申请权,不符合查询条件,可拒绝查询单位的查询请求。

3、限定查询事由。

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须有足够合理的理由。

例如刑事案件的侦查需要,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员聘用审查,否则禁止查询。

4、限定查询期限和内容。

犯罪行为应分级管理。

犯罪危害性极大的,可以设定无期限查询;犯罪危害不大的,应设定在一定时限、一定范围内查询,经过特定时间,不再接受查询。

禁业限制应当细化,比如侵财型犯罪,对于经济领域外职业审查请求,不予查询。

(二)、落实责任,设立违法救济路径 1、规范启动程序。

司法机关依职权封存犯罪记录,不需要未成年人申请,同时应规定未成年人申请权和监督权。

封存犯罪记录是义务,申请封存犯罪是权利,建立追责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及个人。

2、设立分级查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分级查询管理。

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建立分级制度,规定年限、用途分级筛查、分别告知。

满一定年限后完全封存,不再公布。

3、统一法律规定。

由于众多法律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冲突,限制未成年犯罪人的工作选择范围。

应统一法律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罪行行划分危害等级,修改职业限制。

根据职业道德需要,放宽行业准入条件。

4、规范部门责任。

《刑诉讼法》以及《犯罪记录制度意见》中相关规定笼统,义务责任不对等,追责乏力,不易落实。

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须强化管理。

规范记录封存工作,建立责任机制,确立主管部门、机构、个人,落实主管领导,规定岗位职责,设立问责任规则。

探索建立多位一体、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紧密合作的工作机制和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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