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案例分析
信贷领域典型案例

信贷领域典型案例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手段,在支持企业发展、个人消费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信贷领域也存在着一些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反思。
案例一:企业过度借贷导致破产_____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在行业发展的高峰期,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盲目向多家银行申请了高额贷款。
由于对市场需求的误判和经营管理不善,新的生产线投产后,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
而高额的贷款利息和本金还款压力,使得公司的资金链迅速断裂。
银行在追讨贷款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资产已经严重缩水,无法足额偿还贷款。
最终,_____公司不得不申请破产清算,给银行和相关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企业在信贷过程中,未能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市场风险,过度借贷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对于银行来说,也存在着信贷审核不严、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
案例二:个人信用欺诈引发信贷危机_____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收入水平一般,但消费欲望强烈。
为了满足自己的高消费需求,他通过伪造收入证明、编造工作经历等手段,向多家网贷平台申请了大量贷款。
在初期,他还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部分贷款,但随着债务的不断累积,最终无力还款。
网贷平台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发现了他的欺诈行为,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这一案例不仅让_____个人的信用破产,还对整个网贷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它提醒我们,在个人信贷中,诚实守信是至关重要的,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加强对借款人信用资质的审核。
案例三:银行内部违规操作导致信贷损失在某银行的信贷业务中,一位信贷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违规向一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了巨额贷款。
该企业实际上财务状况糟糕,没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还款来源。
由于这位信贷员的违规操作,银行在后期面临着巨大的信贷损失。
经过调查,银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但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这个案例揭示了银行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只有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流程,才能有效防范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信贷业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由于近年来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资金链出现紧张。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了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
乙银行经审查,认为甲公司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反而出现持续亏损。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但甲公司仍未偿还。
无奈之下,乙银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具备还款能力?2. 乙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3.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4. 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然而,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反而出现持续亏损。
从表面上看,甲公司不具备还款能力。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等多个因素。
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出现亏损,但其仍有部分资产和盈利能力。
因此,甲公司是否具备还款能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乙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本案中,乙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对甲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了审查,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从表面上看,乙银行尽到了审查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审查义务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银行在贷款期间仍需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期间并未持续关注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甲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因此,乙银行在审查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
3.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消费信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信贷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信贷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信贷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王某”)在某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了一笔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买一辆汽车。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20万元,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
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还款过程中,王某发现贷款合同中存在多项不利条款,如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罚息等。
王某认为这些条款不合理,遂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金融机构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王某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消费信贷法律关系。
王某作为借款人,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享有收取利息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保证贷款安全回收的义务。
2. 法律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对合同中的不利条款缺乏了解。
这给王某带来了法律风险,使其在还款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2)提前还款违约金: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违约金,这可能导致王某在提前还款时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逾期还款罚息: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这可能导致王某在逾期还款时承担高额的罚息。
3.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信贷法律案例分析

信贷法律案例分析信贷法律案例分析信贷法律案例分析是识别有关贷款和债务方面的投资和财务风险的有效方法。
这些法律案例包括财务诈骗,违反各种贷款政策和金融法规,以及公司或个人对负债的不当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几个信贷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裁判文书【2017】民终38字第152号这是一个个人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借款人欠银行1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还清。
银行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欠款,并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款。
借款人拒绝支付,称该贷款合同是银行不公平的条款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必须支付所有的欠款和利息,此外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和律师费。
这个案例表明,贷款合同是一份合法和有效的文件,双方都应该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
借款人不能单方面解释和修改合同,只有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全额偿还贷款才能免除违约责任。
因此,在签署贷款合同时,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并同意其中所有的条件。
案例2:裁判文书【2018】民终39字第55号该案涉及一个公司贷款违规行为。
一家公司没有得到批准,就从银行贷款并违反了贷款合同条款。
银行起诉要求公司返还欠款,但公司拒绝支付,称银行的错误导致了公司的亏损,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庭认为,该公司违反了贷款合同的条款,因此必须承担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后果。
但这不影响公司要求银行承担其错误行为或不当管理的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一旦贷款合同签署并生效,必须全面遵守合同条款和条件。
如果违反了合同条款,借款人将面临很多经济和财务后果。
但如果借款人认为银行有责任或者没有遵守贷款协议的一些规定,也应该及时提出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裁判文书【2019】民一终46字第31号这是一个公司信用卡超限的案例。
一个公司的员工使用公司信用卡超过了信用额度,导致公司欠了大约50万元人民币。
公司认为,超出信用额度的债务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银行应对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负责。
法院最终认为,公司的管理不当导致员工滥用信用卡并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应该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信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消费需求,经常进行透支消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逐渐增加。
2017年3月,李某信用卡透支额度已达15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5万元。
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李某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于2017年4月向李某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归还逾期款项。
然而,李某仍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
2017年5月,某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用卡透支行为是否合法?2. 某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某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2)李某信用卡透支明细;(3)某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4)李某信用卡透支逾期记录。
李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入有限,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2.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李某在信用卡透支期间,未按时还款,构成信用卡透支逾期;(3)某银行已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催收等方式向李某催收逾期款项,尽到了催收义务;(4)李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采取还款措施,具有过错。
3.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2)某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3)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向某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信用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
信贷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信贷业务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以下将分享一个经典的信贷法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信贷法律风险的认识,提高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案例名称:某银行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6%。
甲公司承诺到期后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收无果。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四、法院判决1. 借款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借款合同有效。
2.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乙公司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对乙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担保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且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五、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中,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是法院判决的关键。
在信贷业务中,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借款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2. 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的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关于信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借款人甲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甲是否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2. 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三、法院判决1. 甲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
根据甲提供的收入证明、财产状况等证据,法院认为甲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
甲在借款期间,虽有部分收入不稳定,但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足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法院认为,银行在借款到期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催收,已尽到催收义务。
同时,银行还向甲寄送了催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等事项。
四、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甲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2. 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然而,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故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3. 银行的催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利息和本金。
本案中,银行在借款到期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催收,已尽到催收义务。
同时,银行还向甲寄送了催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贷法律纠纷案例。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保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信贷业务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贷业务的核心在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合理配置资金,并确保贷款能够按时回收。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信贷业务的运作过程和关键要点。
案例一:个人消费信贷小王是一位年轻的上班族,月收入稳定在 8000 元左右。
他最近想购买一辆价值 15 万元的汽车,但手头资金不足,于是向银行申请了 10 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期限为 3 年。
银行在接到小王的贷款申请后,首先对他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
通过查询小王的个人征信报告,发现他过去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卡还款也一直按时。
此外,银行还要求小王提供了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资料,以进一步核实他的还款能力。
经过综合评估,银行认为小王的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最终批准了他的贷款申请。
在贷款发放后,小王按照约定每月按时还款,贷款顺利结清,没有出现逾期情况。
这个案例中,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充分考虑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对于个人消费信贷来说,借款人的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是银行批准贷款的重要依据。
案例二:小微企业信贷_____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计划向银行申请 5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
银行在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银行工作人员不仅查看了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资料,还实地走访了企业的生产车间,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市场销售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同时,银行还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信用状况和从业经验进行了评估。
经过综合分析,银行认为该企业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负责人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然而,由于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银行最终决定在要求企业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前提下,批准了这笔贷款。
常见的信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贷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涉及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贷法律问题日益复杂,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信贷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信贷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
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6%。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到期后甲公司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剩余贷款及利息未归还。
法律分析:(1)甲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乙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3)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逾期利息。
”结论: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并可以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案例二:信贷担保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为三年。
为保证贷款安全,丙公司向丁银行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
后因丙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丁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归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1)丙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丙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构成违约行为。
(2)丁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丁银行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即要求将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贷案例分析
案情:
Х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ХХ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址为xx,法人代表汤ХХ。
该公司主营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酒店管理、贸易等业务,公司下属和控股甲、乙、丙、丁四个公司。
2003年8月8日,质押担保人甲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证监会查处。
04年 6月19日xx证券正式收购接管甲公司财务,其控股人ХХ集团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经营等违规事件随之暴露。
目前该集团在银行的负债为中行800万元、交行1800万元(资产抵押)、信用社1980万元,另外还有负债500万元,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办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利息215940元,形成可疑类不良,目前已经处置划转。
2003年2月22日,ХХ集团公司以虚构资产、伪造财务报表与供销合同向ХХ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用于城陵粮库和北京东郊粮库之间50,000吨米的购销贸易。
ХХ分行在权限内将其信用等级核定为A。
负责贷前调查的信贷员章ХХ、科长吴ХХ在贷前调查中偏听企业情况汇报,既未对资产的真实性予以核查,也未就合同的可靠性进行核实,以至于供销合同上载明的帐号明显是虚构的、合同章私刻痕迹明显,经营现金流一直呈流出状态等,贷前调查均未察觉,反而在报告中提出“公司现金流量充足、盈利性强、偿债能力强、授信风险小、发展前景广阔”等,从而影响了各授信审批环节的决策。
该项目在2003年3月3日第一次上会评审,由于该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银行贷款过多,担保人担保能力不足等原因被否决。
此后,信贷科长吴ХХ(2003年5月辞职)先后找多个评委和行领导做工作,并就评委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解释。
在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任何好转也未请示问责审批人的情况下,擅自于2003年3月7日进行第二次评审,以一票否决其他全部赞成的结果通过评审,并报问责审批人核准。
批贷条件为落实ХХ集团公司在甲公司的80%股权质押和平江ХХ繁殖有限公司连带担保。
公司部门仅落实50%股权质押且未办妥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向该公司发放了800万元贷款。
2003年5月16日又向ХХ分行提出将担保单位变更为湖南Х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ХХ分行批准更换担保,但再次要求足额落实80%的股权质押,并办妥登记手续,公司业务部门仍未按批复要求办理。
3月18日贷款发放后,信贷员章ХХ未按要求监控资金用途,公司于贷款发放当日即以银行汇票的形式向广西柳州ХХ置业公司汇款620万元,3月19日和3月26日向ХХ集团公司下属的B公司支付160万元。
800万元贷款中只有20万元于3月20日向省粮油工业公司购货,其他资金去向不明,贷后资金监控形同虚设。
2003年8月8日,ХХ集团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证监会查处,ХХ分行调查中才发现该公司资产虚构、贸易背景不实、贷款挪作他用、担保人能力不足、股权质押未办妥足额有效登记等因素,最终造成贷款全部形成可疑类不良。
2004年上半年,ХХ分行对该司的不良贷款以可疑类方式划转处置。
案情分析:
1、对ХХ集团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不深入了解,对ХХ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做调查,对购货合同不核实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总行加强期货公司营销的精神,在授信报告中提出“公司现金流量足、赢利性强、偿债能力强、授信风险小,发展前景广阔,同意贷款800万元”的结论意见,只要对购销方进行一下查询核实,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2、该笔授信3月3日评审未通过,按程序应报问责人批准确定是否复议,而在原公司科长吴ХХ找行领导与评委做工作后,又于3月7日上会评审,对评委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见、前提条件,在形成评审结论时未完全归纳,整个评审文件的日期前后矛盾,评审结论意见表的评审日期是2003年3月3日,结论日期是3月4日,而审批表上的注明上会日期是3月7日,结论意见是3月7日,主管风险的副行长签署的又是3月3日,行长签署的是3月14日。
3、按批贷条件,必须落实该集团公司80%股权质押。
但公司业务科在没有办妥的情况下,就发放贷款。
在贷款使用时,应严格按贷款用途监控使用,而信贷员极不负责地让借款人在2天之内全部汇到与贷款用途不相关的单位。
4、贷款发放后,既不抓紧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反而轻易变更担保单位。
该集团公司涉案后,又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省分行反复督促下,才陆续采取一些措施,但为时已晚。
启示
1、贷前调查不深入,严重失职。
只要对购销方进行一下查询核实,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2、授信评审流于形式,极不严肃。
该笔授信3月3日评审未通过,又于3月7日上会评审,评审结论意见表的评审日期是2003年3月3日,结论日期是3月4日,而审批表上的注明上会日期是3月7日,结论意见是3月7日,主管风险的副行长签署的又是3月3日,行长签署的是3月14日。
3、贷款发放时审查不严格,工作极不负责。
信贷员极不负责地让借款人在2天之内全部汇到与贷款用途不相关的单位。
4、贷后管理不到位,清收措施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