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中得到的启示(精)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
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
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
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
美国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证、 标准 物流配送 、 税收、 相蓑法律制定与修改等环 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 , 引譬电子商务的发展 , 境与制度建设 电子商务 的发展受到两个层面因素的 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
制约.其一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裙企业内部信息化 二是要重视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 。企业是经 基础和水平; 其二是市场环境与剿度建设。 而后者的制 济活动的基本组成单位 ,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必须要 约更加明显。 为此, 政府推动电吊商务发展的着眼点或 有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 要鼓励企龇袋挥积极性 , 积极 切人点 .就是促进市场环境与制度建设。 参与电子商务的应甩,并自强行业 自 。 B 律
11 , 年 美国参议院通过了 《 9 9 高性能计算法规网络
公路 为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关键性的基础。
电台 电视台的新闻发布 , 乎所有的大报 都有 了免 案》 该法案的宗旨是建设 几 , 信息高速公路 计划。 这条
费的电子版本供读 者查 阅 许 多 1常工作 , 3 尤其是信
措施 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
务 教育等产 品和服务.④银行 股票 保险等金融业 目前全美约有30 3 万个网上金融交易帐户, ⑤广
美国去年网络广告收人约为 1 亿美元 估 0 告业务一
c) 1 电子邮件阶段 这个阶段可以从 2 世纪 7 年 务一 。 。
代算起 .平均的通信量以每年几倍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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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信息高速公路 上 , 由于美国政府的支持 . 电
c 电子商务)阶段 E 子商务开展得如火如荼 大量的商品广告、 e c 机构宣传、
在电子商务这场商业革命中 . 国无疑走在了世 美
国外电商平台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模式及启示

国外电商平台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模式及启示作者:汤曌玭虞琳钰来源:《神州·中旬刊》2018年第11期摘要:迅速崛起的电商平台,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用户信息安全问题。
本文基于美国、日本和欧美等电商平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现状,分析其保护模式和主要启示,为我国电商平台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电商平台;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模式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在它带来诸多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尤其在网络隐私方面,已经成为了新型犯罪的重灾区,因此世界各国对如何保护隐私这一问题变得尤为重视(1)。
2010 年德国柏林聚集数千人参加争取个人数据隐私的游行,2011 年Google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知名技术社区 CSDN 泄露了近 600 万用户的账号信息,2012年近 1,200 万部苹果移动设备的用户信息遭到泄露,2013 年“棱镜门”事件等等,这些事件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与合法权益(2)。
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致力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其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国外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欧盟模式(3)。
本文立足这三种典型模式,探讨其主要做法及发展状况,为我国电商平台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方案参考。
一、美国电商平台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采用的用户信息保护模式是行业自律模式(4)。
其主要形式有:建议性的行业指引与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建议性的行业指引一般是行业组织、公司或产业实体制定该行业的行为指引或隐私标准,来为行业内的隐私保护提供示范,当然,这些指引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
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其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隐私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5)。
行业自律模式需要建立第三方独立的监督执行机制,包括申诉机制、评估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制裁机制等,保障行业自律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度(6)。
商法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商法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全球经济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活动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监管难题。
本文将探讨商法领域的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国际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启示和建议。
一、欧盟的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经验在欧盟,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核心目标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欧盟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指令和数据保护法规。
这些法规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欧盟建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如欧洲数据保护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遵守情况。
最后,欧盟通过加强合作与协调,促进各成员国在电子商务法律监管方面的一致性和协同行动。
从欧盟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保护等,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引导电子商务活动。
其次,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
监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监管挑战。
最后,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通过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共同应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监管问题。
二、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经验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在电子商务法律监管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要以立法和法庭判例为主。
美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如《电子签名法》、《消费者隐私法》等,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与此同时,美国法庭也通过审理电子商务案件,逐步积累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判例和解释。
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应充分考虑到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
电子商务活动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多新的技术和模式,因此监管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
从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中得到的启示

从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得到的启示编者按:当前,我国对传统商业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的网络化等特殊原因,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本文从欧盟、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得到几点启示,供参考。
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按照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信息服务供应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注册证号,涉及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内容的,应说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属于专业管理的应说明其专业资格,以及纳税号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
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都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驶和保护。
(二)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所涉及的个人为该数据的主体,个人数据归其所有;禁止未经该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数据用户对数据的使用仅限于主体许可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转让该许可的使用权等。
该指令最重要的精神是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将之延伸到个人数据的保护。
美国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宜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曾经列出了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被广泛遵循的隐私权保护5大具体规则:一是告知。
消费者应在任何个人信息被征集之前被告知有关实体的信息做法;二是选择。
消费者应被给予机会对信息的任何第二手(除交易所使用之外)使用表示同意或拒绝;三是查阅。
消费者应能不迟延地查阅其个人数据,同时应能方便地及时纠正不正确的信息;四是完整与安全。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保证准确。
同时,有关实体在传输、处理和存储信息时应予以保密;五是实施。
违反上述规则的,消费者应有得到救济的渠道。
(三)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特点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影响
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增加消费者购物成本,降低消费者购买意愿
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影响: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改善财政状况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影响国际贸易平衡,增加国际贸易摩擦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博弈行为分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税收政策提出挑战
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和立场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演变历程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互联网交易免征销售税
200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案中确立了“物理存在”原则,即只有当商家在消费者所在州有实体存在时,才需要缴纳销售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借鉴美国税收政策,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税收收入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改进方向
借鉴美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确保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
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未来发展
借鉴美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确保税收公平和透明
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博弈策略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博弈参与者
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的几点启示

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的几点启示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的几点启示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包括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交易等问题。
为了规范和保护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立法。
本文将探讨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的几点启示。
一、强调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是重要的议题。
许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都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责任。
例如,欧洲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处理原则、用户授权、数据泄露等问题,为用户提供了较为全面的隐私保护。
这为其他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某些风险,例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
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之一。
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关法规,要求电商平台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证商品质量,并设立了消费者维权机构加强维权工作。
这些做法为其他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三、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
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应重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降低贸易壁垒,简化通关手续,并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各国企业和消费者的互利互惠。
四、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不可避免,因此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非常重要。
一些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电子商务纠纷。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纠纷处理效率,也能够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结论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启示。
在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我们应该加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以及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对于跨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欧盟对于跨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
消费者在享受方便、多样化、低价格的同时,也普遍面临着一系列与跨境电商相关的问题,例如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物流配送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跨境电商的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首先,欧盟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监管。
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于2014年生效,其中规定了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
根据该指令,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需要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质量、功能、型号、生产产地等,并且要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
此外,欧盟还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退款、维修和退货的权益,保障了消费者在跨境电商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欧盟通过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能力来保障跨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
欧盟成立了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ECN),旨在提供跨境纠纷调解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与跨境电商相关的问题。
ECN网络由各成员国的消费者中心组成,消费者可以向ECN网络投诉,并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服务。
此外,欧盟也建立了一套消费者保护机制,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进行处罚,并在跨境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除了以上措施,欧盟还致力于加强跨境电商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共同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欧盟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推动,推动跨境电商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欧盟对于跨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确保消费者在跨境电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加强立法、监管和合作,欧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安全的跨境电商环境,助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妥善解决了消费者与跨境电商相关的问题,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便利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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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
保护中得到的启示
编者按:当前,我国对传统商业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的网络化等特殊原因,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本文从欧盟、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得到几点启示,供参考。
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按照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信息服务供应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注册证号,涉及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内容的,应说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属于专业管理的应说明其专业资格,以及纳税号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
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都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驶和保护。
(二)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所涉及的个人为该数据的主体,个人数据归其所有;禁止未经该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数据用户对数据的使用仅限于主体许可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转让该许可的使用权等。
该指令最重
要的精神是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将之延伸到个人数据的保护。
美国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宜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曾经列出了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被广泛遵循的隐私权保护5大具体规则:一是告知。
消费者应在任何个人信息被征集之前被告知有关实体的信息做法;二是选择。
消费者应被给予机会对信息的任何第二手(除交易所使用之外)使用表示同意或拒绝;三是查阅。
消费者应能不迟延地查阅其个人数据,同时应能方便地及时纠正不正确的信息;四是完整与安全。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保证准确。
同时,有关实体在传输、处理和存储信息时应予以保密;五是实施。
违反上述规则的,消费者应有得到救济的渠道。
(三)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第101条中规定,使用电子记录向消费者提供交易信息,必须得到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关于格式合同的问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8条中规定,在信息服务获取方应邀对信息服务提供商所作的要约通过技术手段,如点击键盘,来表示其承诺的回执时合同成立。
由此,给以消费者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公平的交易留出更多的空间。
当然,对格式合同,同时还要适用有关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和合同法的实体条款,尽可能消除其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关于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和举证责任,欧美国家的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如欧盟《远程销售金融服务指令提案》第13条规定:“供应商对消费者的通知义务,消费者同意缔结合同,以及适当的话,合同的履行等的举证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一)我国目前未制定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更没有专门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要求。
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在传统商业活动中是十分必要的。
但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有些项目的信息可能难以得到落实。
比如其中的“检验合格证明”如何通过网络提供、证实?又如在网络环境下,那些个人秘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会面临很大的被他人取得、泄漏的风险,又将如何保护?我国尚无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项立法。
在公平交易权方面,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更难得到保障。
(二)未建立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渠道。
因为电子商务行为的网络化,受电子商务主体地点的不确定化等因素影响,传统的消费者协会及相关的投诉及工商管理监督机制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缺乏公平。
三、启示
(一)鉴于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状况,可以借鉴欧美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成熟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及相关的准入制度,严格实行电子
商务主体及准入实名制,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鉴于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的商业活动的不同,应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救济机构和渠道,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三)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征信监管范围。
在实行电子商务主体实名制的条件下,在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只能用一个用户名,并记录着其详细的信用状况。
(四)在电子商务纠纷的举证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举证规则,实行举证倒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