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一、概述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指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便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分类1. 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1 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规定1.2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1.3 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解决规定2. 电子商务交易法规2.1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管理规定2.2 电子商务合同法规定2.3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办法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3.2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3.3 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规定4. 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法规4.1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4.2 数据安全管理规定4.3 互联网信息泄露追责办法5. 网络支付与资金结算法规5.1 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规定5.2 电子支付安全规定5.3 网络支付纠纷处理规定三、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附件2:《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解决规定》附件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管理规定》附件4:《电子商务合同法规定》附件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附件6:《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附件7:《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规定》附件8:《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附件9:《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0:《互联网信息泄露追责办法》附件11:《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规定》附件12:《电子支付安全规定》附件13:《网络支付纠纷处理规定》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互联网信息服务:指在互联网上向进行信息发布、存储、搜索、连接等服务的活动。
2.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发布、搜索等服务的网站或应用程序。
3.电子商务合同: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包括网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4.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在商品购买、服务享受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double click) “同意”(I agree)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
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已有明文承认其合法效力。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并且,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11条第1款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它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资料信息表达。
”对于通过网络双击同意键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国,这种合同可以归为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确立的,另一方只有选择签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的一种,与软件销售中经常使用的拆封授权契约(shrink-wrap agreement)(不仅属于定型化契约,当事人在拆封前往往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十分类似,虽然国外法院在有关拆封授权契约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判决,但也基本承认了其应具备的承诺的效力。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的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成为了商业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愈发复杂。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家常见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大多数国家都有的一项法律,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该法律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 商品质量保证: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应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获得赔偿。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电子商务平台应禁止商家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 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平台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签署合同的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具体内容包括:1.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与传统签名等效,以确保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2. 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认证:应建立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认证制度,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电子签名的保存和归档:应制定相关规定,确保电子签名的保存和归档,以备后续的法律审查。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以下是网络安全法的几个重要内容:1. 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2. 网络数据安全: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网络数据的保护,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
3. 网络攻击和犯罪打击:国家加大对网络攻击和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营。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创意和创新而制定的法律。
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些主要内容:1. 商标和专利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商标和专利的保护,防止商标和专利的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进行商品、服务、信息的交换、支付和相关活动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网络交易的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诈消费者。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行使退货、退款、维修、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细则。
电子商务企业必须遵守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安全。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定和效力,为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五、广告法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商品宣传和广告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要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电子商务
交易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涉及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电
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评价制度,并规范了电子商
务平台的监管和责任。
2. 《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安全和个
人信息安全。
其中包括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相
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对商
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信息等方面的保护。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同样
适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定了广告的发布和管理要求,包括禁止虚假广告、限制特定类型广告等。
在电子商务中,广告是电商推广的重要手段,相应的广告
发布和管理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与电子商务安全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如
支付安全标准、电商平台安全管理规范等,都对电子商务中的安全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1]](https://img.taocdn.com/s3/m/b407fd3b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c.png)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第三方平台等。
第三条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环节,建立健全的安全法律机制,推动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规则。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伪劣商品。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第八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信息公开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九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退换货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退换货的便利措施。
第十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传播其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维权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回应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与纠纷。
第四章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活动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审查义务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与电子商务法规

电商与电子商务法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商和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电商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电商与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法规和法律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电商和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我们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如信息公开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这些法规涉及到消费者隐私保护、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保证等方面。
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投诉、维权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二、电子合同法随着电商的兴起,电子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合同法是规范电子合同订立和执行的法规。
根据此法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果。
电子合同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订立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保护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是电商和电子商务的重要问题。
网络安全法的目的是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维护网络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
该法规要求电商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恶意攻击、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事件的发生。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数据保护法电商和电子商务涉及大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存储。
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各国纷纷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
数据保护法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存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电商经营者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总结:电商和电子商务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网络安全。
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规依法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主动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才能实现电商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简介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例如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法律概述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并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制度通常包括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条款。
主要内容1. 电子商务平台安全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例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等。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数据安全,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通常会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监管与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平台运营者应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
平台运营者应建立安全保障措施,以防范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平台运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平台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和追责。
2.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交易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进行商品购买和交换的过程。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通常会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商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误导性信息。
商家应保证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泄露或损坏交易数据。
消费者享有购买商品后的退货、退款和维权等权益,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是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护用户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通常会对电子商务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存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平台运营者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例如加密传输、防止数据泄露等。
平台运营者应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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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篇一电子合同(E-Contract)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double click) “同意”(I agree)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
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已有明文承认其合法效力。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并且,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11条第1款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它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资料信息表达。
”对于通过网络双击同意键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国,这种合同可以归为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确立的,另一方只有选择签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的一种,与软件销售中经常使用的拆封授权契约(shrink-wrap agreement)(不仅属于定型化契约,当事人在拆封前往往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十分类似,虽然国外法院在有关拆封授权契约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判决,但也基本承认了其应具备的承诺的效力。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1款: 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因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而电子合同则更进一步,当事人在签约时完全可以了解合同的内容,所以,对这种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如果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中国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的原则(因为在这类契约中,往往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如B2C电子商务中有的商家提出的无论商品有何瑕疵,消费者只能请求免费修理,而不能退货或求偿的条款等),则不应仅因为其承诺方式的特殊性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一、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年3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享受免费服务。
同年7月1日起,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供用户确认,但加里森自言: “协议长达67页,没仔细看,就按了‘确认’键。
”此后,一直到9月24日,加里森已欠下网站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直至被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
【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就是网民,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
网上注册的方式,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一经订立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
本案中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要约人的身份而随意“确认”,无意之间作出了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承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不是随意妄为的世界,网民一定要明确自己在看什幺,要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不要轻易“确认”。
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营利无可厚非,但协议应简短、明了,避免故弄玄虚制造陷阱。
此外,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指出:“对提供网络平台出租的易趣来说,收取租金是单方面的权利。
它以前不收是对权利的放弃,现在要收也无可厚非。
只有一点,收费是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这需要通知用户,给他们选择权。
” 此项意见值得网站注意参考。
二、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案情】2009年4月21日7点左右,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在淘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折机票,每张单价855元。
上午8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
付款后,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的手机上”。
但是到12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
小杨以为航班取消,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
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
小杨明确拒绝对方的两种处理结果,认为货款已交,淘票网理应出票。
但是由于交涉不成,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元。
事情过后,小杨越想越气,“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定通过法律维权。
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打官司。
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小杨的诉讼很不利。
后来施学渊想到,只要证明小杨不是会员就可以不受免责条款的制约,尽管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但是想到这一点,还是令他兴奋不已。
2009年4月底,小杨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益游赔偿损失¥681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2009年8月上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向天益游支付了票款,天益游未能履行合同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小杨损失¥680余元。
一审判决后,天益游提起上诉。
目前,施学渊他们正在准备二审开庭应诉。
三、网购歌星唱片却拿不到货组织方被判返还歌迷钱款【案情】周小姐系张杰上海歌迷会成员,2007年10月,上海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联系周小姐,称将在2008年1月举办张杰签名演唱会,若订购10张张杰唱片便可获1张签名见面会门票。
此后,周小姐代歌迷会成员出面分6次共向对方支付了13.35万元订购4500张唱片,然而,该公司却一直未将张杰唱片交付周小姐,张杰的签唱会也是几度推迟。
2008年8月,周小姐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判令上海某贸易公司退回其唱片款13.35万元。
上海某贸易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判决】2009年2月中旬,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上海某贸易公司在收取周小姐购买唱片的货款后,未履行交付周小姐唱片的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因此,周小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返还周小姐所订购张杰唱片货款¥13.35万元。
中国已实施《电子签名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11条中将合同的书面形式创造性地进行了扩充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32条规定,书面形式合同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为成立要件。
而由于数据电文的特殊形式,传统的手写或印章签名无法被有效应用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中,因此,《合同法》颁布以来,缺少有效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合同地位基本是有名无实。
要使数据电文合同“名符其实”,就必须解决与其相配套的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和商业实务中的有效性问题。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该法第2条进一步将数据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并对数据电文作为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电子签名法》第14条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为解决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使用电子签名的交易安全问题,《电子签名法》参照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电子签字示范法》和其他各国已有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设立了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制度(参见第16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界定依从“技术中立”原则,即原则上承认各种形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而不在法律中确定电子签名应使用的某种具体技术和手段,同时,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作一般描述性界定。
也就是说,只要技术上能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第13条)的法律要求,就可认定以该技术设定的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目前各国电子商务实践来看,数字签名作为电子签名中的一种,无论在交易安全合同真实性、完整性及使用成本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信息技术发展的现阶段,已成为公认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而所谓“数字签名”,是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算法和散列函数算法,也称:哈希(Harsh)函数算法,来变换电子记录,形成的用以确认签名人身份、证明电子记录完整性的技术。
一、电子签名法第一案:手机短信也可作证据!【案情】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ⅹⅹⅹⅹ”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6年7,8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8条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