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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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有告知义务人 告知的时间:合同成立前。若承保前发生重要 变化,则要追加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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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相关文 章
保证

含义

是指在投保时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 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
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 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基于自己的生命、身体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其他扶养、赡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保险 利益。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可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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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险:权利人对义务人信用具有保 险利益。
保证保险: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 险利益,可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 身信用的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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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利益的时效和数量界限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要求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 利益。 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 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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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担保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即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基于保管权、承运权、租赁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合理的预期利润或收益具 有保险利益。

利润、租金、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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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学习目的



解释保险利益的含义 阐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 时效界限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理解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2
学习目的(续)



理解近因原则的含义 掌握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掌握重复保险的分摊的计算方法 掌握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掌握委付原则的含义和确定条件 理解委付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的区别

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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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续)
注意: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 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是在 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经成为 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 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 限。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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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确认保证和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证

举例:某人保证从未得过某种疾病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某人承诺今后不从事危险性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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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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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英、美:利害关系论。 德、日、瑞士:同意或承认论。 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 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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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 (如饭店、商店、电影院)对其顾客、观众等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具有保险利益。 职业责任:医师、会计师、律师等由于工作上 的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的。 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 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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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

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无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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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合法性 经济性

财产保险:用货币计量; 人身保险:利害关系 现有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期待利益: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 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 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对保险人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是否存 在过错

保险人要对说明的内容负责,而且对代 理人所作的说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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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

含义:是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 所作的说明或陈述。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项


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事项 两个判例

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投保) 1952年纽约综合人寿保险公司诉安大略金属制品公司案 (轻微病症)


无限告知: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 人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海商法》222条 询问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询 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保险法》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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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告知


含义: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 免责条款。同时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 的询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 我国《保险法》17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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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原因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 为了解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拟订或由管理机 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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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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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含义: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告知是合同前义务。 口头和书面告知都算履行告知义务 形式
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 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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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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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含义


诚信:诚实和恪守信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 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 应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 起源于罗马法,“善意” 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和 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 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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