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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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收入的大小和性质,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工资薪金所得收到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3.稿酬所得:个人从发表作品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从财产租赁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5日前。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利息、股息、红利等方面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所得之日起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表明,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等各个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品增值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月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季度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按季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提交上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

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

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税收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入来源,纳税义务的履行对于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至关重要。

但是,很多人对于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存在一些疑惑。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相关要求。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主要与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和行为有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收,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个人所得的取得时间相关。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等按月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每个纳税期限的截止日;二是年度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中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承担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时。

纳税人应当在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同时,按规定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企业的利润形成时,即企业财务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向税务机关办理应纳税额的申报和缴纳。

4.房产税和车船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与纳税人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处分权的形成、变更和终止相关。

在我国,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机动车所有权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

二、纳税要求和义务纳税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除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外,还有一些其他与纳税相关的要求,包括: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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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做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40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款方式进行讨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则规定了不同的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是对本条款的具体解释;第二层含义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二者是孰早的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对三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增值税是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和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额计算并
支付给国家的一种间接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发生税款义务的时间,另一个是确认应纳税额的时间。

对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的征收时间是在货物出售的时候。

具体来说,
当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购买方时,就应该计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纳增值税。

销售额是指货物售价、运杂费、保险费等价款和应税货物加工修理收费的
总和。

同时,纳税人还要在销售货物的同日或者十五日之后向国家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缴纳增值税。

对于提供应税务行为,增值税的征收时间是在提供服务的时候。

具体
来说,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者纳税义务人作为销售方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在劳务或者其一部分完成的当天,计算劳务应税劳务报酬并计算应纳
增值税。

应税劳务报酬是指销售劳务索取的价款、提供的劳务改基设施或
者提供的其他应税劳务的费用。

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时间是在货物进口的时候。

具体来说,
当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当按照法定税率对货物进口额计算增值税。

货物
进口额是指货物价格、运杂费、保险费等价款和应纳增值税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机关也可以确定纳税周
期为其他时间段,比如按照季度或者年度计算纳税。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
需要根据相应的纳税周期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期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收款方式的确定等都要考虑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具体期限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7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

则B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7年7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7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

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2017年6月30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7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公告等规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交付时。

2、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服务完成时。

3、代收代付税款:代收代付税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代收、代付税款的实际发生时间。

4、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海关验放时。

5、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进入使用时。

6、其他情形:其他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开具专用发票之日。

2、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之日。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确定纳税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应当以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为依据。

例如,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根据货物交付的实际时间予以确定。

(二)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纳税时点当交易双方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交付、服务完成或者其他有关内容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增值税纳税时点。

(三)根据税务机关公告确定纳税时点针对某些特殊情形,税务机关可能会发布公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针对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发布了相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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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我国的增值税(两档)税率将再次进行调整。

由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必然涉及到增值税税率,因此,每逢增值税税率调整,购销双方围绕发票上面开具何种税率(降低前还是降低后的税率)这个问题,不仅必然发生争执,而且持续时间还很长,销售方想开具调整后的较低税率,购买方坚持要开调整前的较高税率,各持一词、都有理由。

涛声君以为,购销双方因税率调整引发的发票开具税率之争,其根源还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了解。

——销售行为涉及本次调整的两档税率的,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6%、10%)计税,并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3%、9%)计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开具涉及税率调整的发票,不管是补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还是因销售折让、中止等开具红字发票,或发票作废后重开发票,其开具发票时的税率选择原则,均莫过如此——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转自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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