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测试方法 16 CFR PART 1610-200702
防火标准

CPSC 16CFR 1610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布料织物和其它用于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测试方法;建立了三个易燃性等级以及各等级的相应指标。
明确指出具有何种燃烧特性的织物不宜于服装制品(包括玩具制品),应拒绝使用。
易燃性等级与划分准则:毛绒纺织物易燃性等级划分:a) 等级1,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7秒,为一般易燃性;b) 等级2,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4-7秒,为中等易燃性;c) 等级3,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小于4秒,为快速剧烈易燃性。
玩具上所使用的纺织材料的易燃性能只允许为一般易燃性材料。
非毛绒纺织物易燃性等级划分:a) 等级1,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 3.5秒,为一般易燃性;PASS b) 等级2,若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小于3.5秒,为快速剧烈易燃性;CPSC 16CFR 1615/1616儿童睡衣燃烧标准2008年8月14日,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正式实施,其中第102条规定,法案实施90天之后,儿童产品必须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认证,方可进入美国市场或在美国市场销售。
儿童睡衣当然属于儿童产品,因此目前要想出口到美国,必须进行第三方认证。
1. 定义和范围在这两份标准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标准的定义,如儿童睡衣、尺码、婴儿服装、制品、装饰品、连匹织物、织物的生产批、服装的生产批、试样等,并引用了易燃织物法案中的有关定义。
16CFR1615适用于尺码为0~6岁的儿童睡衣,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这4类产品应符合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标准(16CFR1611)中相应的要求。
16CFR1616适用于尺码为7~14岁的儿童睡衣。
2. 燃烧性能要求这两份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
要求儿童睡衣按照规定的程序试验,5个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 cm(7.0 in.),没有一块试样的炭长为25.4 cm (10 in.)。
纺织品燃烧性能测试法规与垂直法燃烧性能测试方法能测试

纺织品燃烧性能测试法规与垂直法燃烧性能测试方法能测试一、美国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技术法规美国早在1953年就通过了《易燃织物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修订,由美国国会颁布,并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强制执行,该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服装。
据此,CPSC还制订了:服用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16 CFR 1610);乙烯基塑料膜可然性标准(16 CFR 1611);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0~6X号(16 CFR 1615);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7~14号(16 CFR 1616);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 CFR 1630);小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 CFR 1631);床垫的可燃性能标准(16 CFR 1632)。
以上皆为美国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所有进人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纺织品服装都必须据此进行检测,并要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能要求。
另外,美国一些州也有针对纺织品阻燃性能的技术法规,如加利福尼亚技术公告117号,主要是针对家庭装饰用纺织品,对多孔弹性材料、非人造纤维填充材料、人造纤维填充材料、蓬松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测试方法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1.服用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1.1适用范围16 CFR 1610《服用织物易燃性标准》适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经过某种整理或未经整理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
不适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袜,以及衬里布。
1.2燃烧性能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
将燃烧性能分成三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见表1)。
明确指出1 级适用于服装;2 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和服装;3 级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禁止进口到美国。
表1级数可燃性纺织品类型性能要求1级常规可燃性无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火焰蔓延时间≥4s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火焰蔓延时间>7s;或闪燃时间在0~7s,未点燃底布或底布未熔融。
[品质燃烧]CRF1610-2008
![[品质燃烧]CRF1610-2008](https://img.taocdn.com/s3/m/27502192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08.png)
16 CFR 1610:美国联邦法规第16卷,第1610部分:20081.目的适用范围1.1本方法是用于判定被测试的纺织品是否容易燃烧,一旦点燃其燃烧速度和速度是否危害穿着者。
1.2本方法适用于服装及服用纺织品。
1.3本方法不适用于:1.3.1帽子:当单独穿戴时,没有覆盖到脸部、颈部、肩部的帽子;1.3.2手套:长度不大于14英寸及不是与另外服装组成一个整体的手套;1.3.3鞋类:不是部分或全部由袜类组成及不是与另外服装组组成一个整体的鞋类;1.3.4夹层:用于服装外壳和内衬之间的夹层。
1.4免检规定:对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的纺织品可无需进行燃烧测试1.4.1克重≥2.6OZ/YD2的非起绒织物。
1.4.2对于起绒和非起绒织物,不管克重,完全由腈纶、变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涤纶和羊毛中的一种或多种成份组成的织物。
2定义2.1起绒织物:任何设计成纤维或纱线起绒的表面,例如:拉毛织物、割绒织物、簇绒织物、植绒织物或其他类似表面。
2.2非起绒织物:不是有意设计成纤维或纱线起绒的表面,包括花式机织物、针织物。
2.3表面闪燃:起绒织物表面的纤维或纱线的快速燃烧。
3.应用标准:美国联邦法规第16卷,第1610部分:20084.设备和材料4.1 45度燃烧试验仪4.2 刷毛装置4.3 商用干洗机4.4 洗衣机4.5 烘箱4.6 干燥器4.7 硅胶4.8 No.50丝光缝纫线4.9 丁烷气体4.10 试样夹5.实验步骤5.1原样测试5.1.1非起绒织物5.1.1.1预测试5.1.1.1.1试样准备a从织物的每一表面,沿不同方向和结构,各剪取一块2×6英寸大小的试样,在被测试反面做标记,进行测试,来确定需测试的方向、表面和结构。
b其中含金属线的织物,取样时金属线应与长度方向平行且测试点火位置在金属线上。
c对带绣花的网状织物,还需预测绣花部分,绣花取样时面积大的部分取在长度方向,点火位置在绣花上,比较绣花部分与大身网状织物的燃烧速率差异。
CFR1610 美国阻燃标准

下面为CPSC 16 CFR 1610与CPSC 16 CFR1615/1616对比:< 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美国的纺织品防火标准
规例/标准
处理
根据特定的程序经过干洗后
在温度35℃浴比1:30的水中5分钟,清洗2遍,低温烘干1小时。
根据AATCC124的水洗方法在60度的温度下水洗,(66±5)℃下滚筒烘干.50次.放置样品在105℃的烘箱里30分钟.
样品尺寸
选择燃烧快的方向来取样。2英寸x 6英寸(原样和处理后的样品各5片)
5片3.5英寸宽x 10英寸
16 CFR 1610
16 CFR 1615/1616
产品类别
CPSC 16 CFR 1610为衣着类纺织品(一般成衣)的防火标准,但不包括帽子、手套、鞋子及衬里(interlining),此一标准是纺织品与成衣防火的最低要求,适用于所有成人及儿童成衣。
针对儿童睡衣防火作更严格的规范,所有作为儿童睡衣用途之成衣或材料,必需符合此规范,其测试必须依Fabric testing,Prototype seam/trim testing & Production garmenttesting等步骤进行。
阻燃标准中增加新的术语,如"干洗"、"燃烧时间"、"夹层"、"普通和表面有凸起花纹的纺织面料"和"燃料时间"等;
允许使用更为现代化的带有电动机械部件的燃烧测试设备,并提供了相关的参数和图表;
Part 1615 1616 儿童服装燃烧作业指导书

16 CFR 1615/ CFR 1616- 2010儿童睡衣易燃性测试作业指导书1. 适用范围1.1 在这两份标准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该标准的的定义,如儿童睡衣、尺码、婴儿服装、制品、装饰品、连匹织物、织物的生产批、服装的生产批、试样等,并引用了易燃织物法令中的有关定义。
1.2 16 CFR 1615适用于尺码为0~6X 的儿童睡衣,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这4类产品应符合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标准(16CFR1611)中相应的要求。
16 CFR 1616适用于尺码为7~14 的儿童睡衣。
2 仪器设备及耗材2.1 垂直燃烧仪2.2 97%的甲烷,火焰高度:1.5英寸.2.3 测量工具:毫米尺。
2.4 水洗机2.5 烘干机2.6 重锤2.7 干燥器3. 试样的准备3.1 取样5片3.5 英寸宽x 10英寸,对于服装样品应该包括接缝。
3.2 根据AATCC 124的水洗方法在60度的温度下水洗,(66±5)℃下滚筒烘干.50次.(洗, 烘各一次为一个循环. 冷却10分钟在持久压力下.3.3 如果样品只可以干洗的, 根据CPSC可接受的程序进行.3.4 放置样品在105℃的烘箱里30分钟.3.5 放置在干燥器里不少于30分钟,但是不超过60分钟。
分为三个阶段:面料测试阶段/半成品阶段/成衣阶段。
经阻燃处理的面料需测试原样和水洗50次后的样品;未经阻燃处理的面料第一个FPU也需测试原样和水洗50次后的样品。
4. 试验过程4.1 调整火焰高度为1.5英尺.4.2 悬挂样品在测试箱内,样品底部到火嘴的距离为1.7cm.4.3 箱底垫一片石棉纸.4.4 点火时间3.0±0.2秒钟.4.5 测试损毁长度. 打开试验箱前门, 取下样品, 先沿长度方向炭化对折一下, 然后在试样的下段一侧,距其底边以及侧边各约6mm处, 挂上按试样单位面积的质量选定重锤, 再用手缓缓提起试样下端一测, 让重锤悬空, 再放下, 测量试样撕裂长度, 即为损毁长度, 结果精确到1mm.5. 测试要求5.1 燃烧性能要求5.2 抽样要求这两份标准详细规定了织物和服装的抽样具体要求,包括什么样的织物和服装可以组成一个生产批、织物和服装的具体取样方法、出现不合格产品时的取样方法、多层织物和服装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时对试样的要求。
16cfr1610阻燃测试标准

16CFR1610阻燃测试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的阻燃性能测试方法。
该测试方法是一种实验室测试,用于评估纺织品和服装在火灾中的表现。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纺织品和服装,包括但不限于棉、毛、丝、麻、化纤等材质的纺织品和服装。
2. 测试原理
本测试方法采用垂直燃烧试验法,将纺织品或服装放在燃烧器上,对其施加火焰,观察其燃烧情况。
根据火焰传播速度、燃烧持续时间、样品残渣量等指标来判断纺织品或服装的阻燃性能。
3. 实验步骤
3.1 样品准备
选取代表性样品,确保样品无瑕疵、无缺陷。
将样品裁剪成规定尺寸,一般宽度为15cm,长度为30cm。
对于纺织品,应将纱线方向与样品长度方向平行。
3.2 设备准备
检查燃烧器、计时器、量尺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确保实验环境整洁、安全。
3.3 试验操作
将样品悬挂在燃烧器上方,确保样品垂直。
点燃燃烧器,对样品施加火焰。
观察并记录样品的燃烧情况。
记录火焰传播速度、燃烧持续时间、样品残渣量等指标。
3.4 数据处理与分析
根据实验数据,分析样品的阻燃性能。
将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进行比较,判断该样品是否符合阻燃性能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4. 结论
本标准提供了纺织品和服装阻燃性能测试的方法,可用于评估纺织品和服装在火灾中的表现。
通过本测试方法,可以有效地评估纺织品和服装的阻燃性能,从而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16 CFR Part 1610、1615 and 1616中文测试简要说明(含流程概要图)

一.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610测试对象:服装用纺织产品1.性能要求:被认定为1级或2级的样料达到了该标准的要求。
如果一块样料被认定为3级,即快速剧烈燃烧,则该样料不达标。
●被认定为3级的表面平整面料,其火焰平均蔓延时间低于3.5秒。
●被认定为3级的表面起毛面料,其火焰平均蔓延时间低于4秒并致底层布料燃烧或熔化。
2.16 CFR 1610 材料分级:初始分级:在每一阶段的检验之后都会做出初始分级。
对于只做原始状态下检验或原始状态下检验结果被定为3级的样料,初始分级的级别就是最终级别。
有关分级的指导见本实验室手册的第13章检验代码与顺序。
最终分级:最终分级可以是清洗之前或之后的初始分级,以最严重的易燃等级为准。
3.16 CFR 1610 测试流程概要(流程图):先干洗1次,再水洗1次二儿童睡衣燃烧性能CFR 1615和CFR 1616测试对象:儿童睡衣和用来制作儿童睡衣的面料1.性能要求为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儿童睡衣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和§1615.3(b) 和§1616.3(b)中规定的标准:•样料平均焦痕长度不超过17.8 厘米(7.0 英寸),并且•在每个单独样本上的焦痕长度不超过25.4厘米(10.0 英寸)。
2.抽样计划:抽样计划中描述的步骤是用成品来进行的:•用出厂状态的产品或洗涤并烘干过一次的产品(面料生产单位和服装生产单位),以及•洗涤并烘干50次的产品(面料生产单位)对所有初始面料生产单位的检验都要在成品状态下进行(出厂状态或洗过一次),而且还要在洗过50次之后进行。
对于在任何生产阶段未经阻燃剂处理的面料,后续面料生产单位的检验仅限于在成品状态下进行。
一个面料生产单位可由不同颜色的面料组成,或由相同颜色但不同印花的面料组成,(但不可由颜色和印花都不相同的布料组成)。
如果要包括不同的颜色和不同的印花(或者相同的印花但颜色不同),则每一种颜色或印花都需要取三份样料进行检验,并且证实有相同的性能。
16CFR 1610(C)

16CFR第1610部分纺织服装的阻燃性标准子部分A 标准1610.1 目的标准的目的在国家基础上,通过标准试验方法和对用于服装的可燃性纺织物和纺织物产品进行等级分类来减少伤害的危险和人身损失,阻止使用可燃纺织服装。
1610.2 范围(a)标准提供可燃性服装和服装用纺织品的试验方法,建立了可燃性的3个等级,阐明纺织品分级要求,对使用具有可燃性且特质不适做服装的纺织品予以警示。
(b)例外-本标准不适用:(1)帽子,手套和鞋类(2)内衬织物1610.3 要求(a)(1)常规可燃性,1级。
这个等级应包括符合本节(a)(1)(i)款和(a)(1)(ii)款阐明的最低要求的纺织品,符合这些要求的纺织品即通常可作为无异常燃烧特性在交易中被接受。
(i)没有绒毛,绒头,毛撮,毛屑或其它类型起绒纤维表面的纺织品。
在原始状态和/或按1610.4(d)和1610.4(e)所述的干洗和洗涤后的这些纺织品,若经1610.4所述的试验后,, 应被定为1级,常规易燃性火焰传播速度为4秒或更长。
(ii) 绒毛,绒头,毛撮,毛屑或其它类型起绒纤维表面的纺织品。
在原始状态和/或如按1610.4(d)和1610.4(e)所述的干洗和洗涤后的这些纺织品,若经1610.4所述的试验后, 应被定为1级,火焰传播速度超过7秒或燃烧时有快速表面闪光(0~7秒),火焰强度低至不能点燃或熔化底面织物为常规可燃性。
(2)中等可燃性,2级。
这个等级包括达到本节段落(a)(2)(i)阐明的达到最低要求的纺织品。
达到这些要求的介于常规和快速剧烈燃烧之间的可燃性特性的纺织品在商业过程中被公认为中等可燃性。
(i)绒毛,绒头,毛撮,毛屑或其它类型起绒纤维表面的纺织品。
在原始状态和/或如按1610.4(d)和1610.4(e)所述的干洗和洗涤后的这些纺织品,若经1610.4所述的试验后, 应被定为2级,火焰传播时间4-7秒,包括4,7秒,底面点燃或熔化为中等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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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QUEL ENTERPRISES LTD. / 溢达集团文件标题:可燃性测试 16 CFR PART 1610-200702 文件编号: GETLAB-QTS-CHF02 文件所属工厂/部门: GET LAB 生效日期:2007-7-20 文件类别: Ⅲ 第1页共 6 页修改: ASHLEY 职位: 职员 日期: 2007-7-19 审核: 王裕 职位: 助理经理 日期: 2007-7-19 批准:职位: 经理日期:2007-7-19(Any more review list is kept in DCC/更多的文件审核人员名保存在文控中心)This document is the property of Esquel Group; any information herein contained is confidential and only can be used for Esquel’s operation. C opy without authorization by QSM team or related ISO internal auditor, or other use thereof,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whole or in part, is strictly prohibited /此文件为溢达集团所拥有, 其中内容必须保密且为溢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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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authorized copy only when there is a red color control stamp in left box. 只有方格内盖有红色受控章,方为有效文件。
文件标题:可燃性测试 16 CFR PART 1610-CHF02200702生效日期: 2007-7-201、实验目的和使用范围1.1用三种等级来评定服装用纺织品的可燃性.1.2适用于服装和服装用纺织品. 不适用于帽类,手套,鞋类和夹层织物。
1.3 如下两类布不需要测试1.3.1 对于表面平滑的布(非磨毛、抓毛或起毛布),不管其纤维成分如何,如布重小于2.6oz/sq.yd(90g/sq.m),则不需要测试。
1.3.2 对于所有100%由如下成分组成或完全由如下成分混合组成的布,不管是否抓、磨毛布,不管布重多少,均不需测试:腈纶(acrylic),变性聚丙稀睛纤维(modacrylic),尼龙(nylon),olefin,涤纶(polyester),羊毛(wool)。
2、评级方法2.1 正常可燃性,1级分两种情况,符合其中要求的纺织品,商业上通常被认为不具有异常的燃烧特性而可以接受。
2.1.1对于表面非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在洗涤前和/或洗涤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火焰蔓延时间(从点火到线断)≥3.5秒。
2.1.2对于表面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在洗涤前和/或洗涤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如果火焰蔓延时间>7秒,或表面快速闪燃(在0到7秒内),但火焰的强度较低,不至于使底面燃烧或熔化。
2.2 中等可燃性,2级符合此级别要求的纺织品,商业上认为它具有介于正常可燃性和快速、强烈可燃性之间燃烧性能。
2.2.1对于表面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在洗涤前和/或洗涤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如果火焰蔓延时间在4-7秒之间(包括4秒和7秒),而且布的底面烧着或熔化。
2.3 快速并剧烈燃烧,3级分两种情况,此类纺织品被认为是具有危险的可燃性,不适合于服装之用。
2.3.1 对于表面没有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在洗水前和/或洗水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火焰蔓延时间少于3.5秒,2.3.2 对于表面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在洗水前和/或洗水后(干洗或水洗)进行测试,如果火焰蔓延时间少于4秒,而且火焰强烈以至于布的底面烧着或熔化。
3、测试方法3.1 测试样准备3.1.1 需准备五块尺寸为2″X 6″的试样3.1.2 对于无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需要测试的是火焰蔓延最快的一面的最快的一个方向。
因此必须先做试探性实验,先从纺织品剪不同方向的试样(操作中,取测试样经向两块,正反面各测试一块;纬向两块,正反面各测试一块)来确定火焰蔓延速度最快的方向和受验面(方法见4.6 );文件标题:可燃性测试 16 CFR PART 1610-CHF02200702生效日期: 2007-7-203.1.3 对于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绒毛分布方向(抓磨毛方向)要平行于测试样长度方向。
对于有不同高度或密度的绒毛的布,则需从其中火焰蔓延速度最快的位置取样。
3.1.4 在确定实验面和实验方向的实验中,对点不燃或燃烧非常慢或经过阻燃整理的测试样,准备一块足够大的测试样进行洗涤(干洗和水洗),然后在洗涤后的布样上取试样进行测试。
3.1.5 在待测试面的反面的末端做标记标示燃烧最快的方向,然后剪切下待测试样。
3.2 燃烧性实验仪可燃性测实验仪由一通风箱体组成,包括有点燃装置、试样架(附试样夹)、自动定时器。
3.2.1 燃烧实验箱:规格为14.5″(宽)X 8.5″(深)X 14″(高),箱内通风良好,在箱体前有11个0.5″长的通风气孔。
3.2.2 试样架:用来支持装有测试样的夹具,并使夹具成45º,试样架可沿轨道移动将夹具调节到正确位置。
3.2.3 试样夹具:由两块1/16″厚的金属板组成。
可将试样夹住,中间露出1.5″宽的整个长度方向,至少准备5个试样夹具。
3.2.4 试样位置指示杆:位于试样架的正前方,前后调节装有试样夹的试样架,当试样和指示杆平面相切时即可。
3.2.5 控制旋钮:可控制试样架沿轨道前后移动。
3.2.6 点火装置:当机器启动后,会从一26号针孔中喷出燃料后点火,针孔上方有一铜质护罩。
3.2.7 燃烧终止线:将一50号(约12支)纯棉丝光缝纫线通过试样夹和一重锤相连,缝纫线距离点火的中心点位置应正好为5″,用来记录测试样着火的时间。
3.2.8 滑轮:用来装燃烧终止线,以使缝纫线顺利导出。
3.2.9 燃烧终止重锤:和燃烧终止线相连,当缝纫线烧断时,重锤下落,终止计时。
3.2.10 滑门控制:使燃烧实验箱玻璃门沿滑轨打开,以送入测试夹。
3.2.11 玻璃滑门:位于燃烧实验箱的最前方,可沿凹槽开关。
3.2.12 燃料控制阀:通过灵敏的装置来控制燃料供应。
3.2.13 流量表:与控制阀一起调节燃料的流量。
3.2.14 c.p.丁烷容器:4号罐。
3.2.15 计时装置:火焰接触试样即开始计时,线烧断,重锤下坠终止计时。
3.2.16 燃气喷嘴启动杆:将启动杆从左拨到右,燃气喷嘴自动向右移动,给试样点火,1秒钟后燃气喷嘴自动弹回。
3.2.17 棉线:50号丝光棉缝纫线。
3.2.18 通风孔3.3 刷毛装置文件标题:可燃性测试 16 CFR PART 1610-CHF02200702生效日期: 2007-7-203.3.1 刷毛装置有一底座,脚板上装有一可沿两平行轨道拉动的小车(夹持测试夹之用),毛刷用钉栓在一端固定在脚板上的铰链上,其静置的垂直重量是150克。
3.3.2 毛刷由两排直径为0.016″长0.75″尼龙鬃簇组成,每簇20根每英寸4簇。
在刷毛的过程中,测试夹可夹定在小车上。
3.3.3 当测试样固定在小车上后,提起毛刷,将小车推到轨道的最里端,然后将毛刷放在测试样上,匀速将小车拉往身边方向拉出来。
3.4 干洗对于3.1.4中所提到的需要进行干洗和水洗的试样,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干洗。
3.4.1 设备:干洗设备为一圆筒,最好是金属的,高约13″,直径约8.75″(容积约3加仑),垂直安装在一与圆筒成50º角倾斜的中心旋转轴上,旋转速度为45~50转/分。
3.4.2 干洗程序:将加有270ml干洗皂液的四氯乙烯加入圆筒,至容积的1/3左右,将测试样和约12″X12″大小的精纺布共1磅放入圆筒,洗涤25分钟,倒出洗液;再重新加入不含干洗皂液的的四氯乙烯至容积的1/3,洗涤5分钟,倒出洗液,再加入不含干洗皂液的的四氯乙烯至容积的1/3,再洗涤5分钟,如此再重复一次,共3个5分钟洗涤,取出布样。
用适当的方法排除布样里的洗涤液,如用两层厚毛巾或两层吸水纸吸掉多余的溶剂。
然后放在室温下晾干。
3.4.3 干洗皂液的配制:将56克苛性碱(KOH)溶于100ml水。
再将340克油酸(oleic acid)、400ml干洗溶剂油(stoddard solvent 商业标准CS3-40级)、100ml叔丁醇(tertiary butylalcohol)或等量的丁基溶纤剂(butylcellosolve)混合配成混合溶液,再将氢氧化钾溶液缓慢倒入混合溶液中,同时不停搅拌。
3.5 水洗3.5.1 测试样经过干洗后,还必须在溶有0.5%中性皂片的中性皂液(软水溶解)中轻柔地洗5分钟,皂液重量应为测试样重的30倍,温度为60℃~38℃。
然后在27℃的水中清洗两次,然后脱水干燥。
然后再进行测试。
3.6 刷毛和烘干试样3.6.1 对于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洗前或干洗和水洗后的试样需用刷毛装置逆抓磨毛方向刷毛一次,非抓磨毛布测试样则不需刷毛.再将每个测试样单独夹在试样夹上(其中一端必须紧靠在夹具凹槽的最里端)。
再水平放在105℃烘箱中烘30分钟,取出后置于无水CaCl的干燥器中冷却至少15分钟。
3.7 可燃性测试操作程序3.7.1 调节装有调试用试样夹的试样架,使指示杆平面和试样表面相切。
3.7.2 打开燃料控制阀门,约5分钟后点火,并调节控制阀使火焰长5/8″,即1.6厘米(量火焰的尖端到喷口的长度)。
3.7.3 将装好测试样的试样夹具从干燥器中取出,放在试样架上文件标题:可燃性测试 16 CFR PART 1610-200702CHF02生效日期: 2007-7-203.7.4 按规定引导好燃烧终止线和燃烧终止重锤相连,将定时器设为零,关闭实验箱门。
此测试必须在通风环境及室温下进行。
3.7.5 将启动杆推到最右边松手,燃气喷嘴向右移动,火焰接触试样,定时器开始计时,火焰和试样表面接触1秒,燃气喷嘴自动弹回,此点火必须在测试样从干燥器内取出后45秒内完成。
当火焰烧断燃烧终止线时,重锤下降定时器停止,准确记录测试样的火焰蔓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