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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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验室与科研基地管理规定

学校实验室与科研基地管理规定

学校实验室与科研基地管理规定学校实验室和科研基地是培养优秀人才和推动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正常运作,提高研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学校必须严格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管理目标、职责、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资源开放、经费管理、绩效评价、培训发展、学术交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管理目标学校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管理目标是促进科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推动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科研竞争力的提升。

职责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支持教师和学生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校科研项目的开展,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设备管理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维护、使用和更新等方面。

学校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统一审核设备购置申请,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和使用,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更新,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

人员管理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人员管理包括科研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评价等方面。

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需要,制定人员招聘政策,加强新员工培训,建立科研人员绩效评价制度,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和敬业精神。

安全管理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科研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学校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和仪器仪表的管理,提供紧急避险通道和安全培训等,确保科研工作的安全进行。

资源开放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资源开放是提高科研效率和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

学校应制定资源开放的管理制度,鼓励共享实验设备和科研成果,并加强与其他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联合研究项目。

经费管理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经费管理是充分利用经费资源,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的关键。

学校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体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绩效评价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绩效评价是对科研工作质量和效果的一种客观评价标准。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 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 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第四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着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第四十三条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第四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四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第四十七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四十八条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第五十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第五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第五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五十三条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八、建设规模和预算九、开放运行设想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八、建设规模和预算九、开放运行设想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四、建设规模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八、联合、开放设想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十、依托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十二、专家论证意见附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四、建设规模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八、联合、开放设想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十、依托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十二、专家论证意见附5: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基本情况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六、实验室硬件建设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十二、专家验收意见附6: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基本情况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六、实验室硬件建设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十二、专家验收意见附7: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工作纪要1、科研项目3、获奖成果4、发表的论文5、获批专利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7、访问学者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附8: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工作纪要2、科研经费3、获奖成果4、发表的论文5、获批专利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7、访问学者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事业发展,支撑一流学科建设,根据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 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以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物探及勘探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等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实行宏观管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组织平台的建设、运行、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一)整合资源,为平台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指导并协助院(部)、平台解决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遴选、推荐、聘任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三)在科研用房、人才引进、岗位设置、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平台验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所在院(部)是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二)为平台提供建设、运行必要条件;(三)组织平台建设升级,培育和申报更高层次科研平台;(四)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政治把关工作;(五)协助解决平台日常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等。

第六条平台主要职责:(一)制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平台正常运行;(三)组织实施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承担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任务,积极组织申报高级别科技成果奖励;(四)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集体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五)实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七)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八)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并负责平台的安全风险控制、意识形态政治审查等工作。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基地建设工作尽快达到建设标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经费为教育部拨给基地的专项经费和我校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建设经费收入、转拨和决算由财务处和社科处共同负责;财务处为入户的项目经费提供账本或经费卡,经社科处审核后发放给各个基地。

学校财务处为每个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部报送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四条由教育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

教育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

学校经费按1:1比例按上述分配比重配套使用。

二者合计后,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图书资料经费占1/6,学术会议经费占1/6。

第五条各基地要严格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比例使用建设经费。

学校每年配套给各基地的50万元,其中30万元按上述要求分配,另外20万元作为基地发展专项基金。

第六条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社政司的有关规定,由基地主任自主分配(经基地主任签字后即可报销),其中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课题组长签字,即可到财务处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科研课题经费在中心内部分二期拨付。

首期科研任务完成后经中心主任考核可续拨二期经费(涉及财产购置的应先在资产处办理有关手续。

出差审批仍按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课题组长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课题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研究成果的课题组长,中心主任可暂停拨付二期经费。

第九条社科处每年年终对各基地的建设工作和科研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若发现基地未完成既定的工作计划或违反教育部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社科处可限其整改,直至通知财务处中止建设经费的使用和拨付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向学校和教育部报告。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实验室是支撑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学科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特别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各省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具体而言,就是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建设程序和标准(1)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经过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照科学规划、经济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和安全稳定的原则进行,对实验室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有明确的要求。

2.任务分工(1)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2)出资者和实验室主要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运行和维护。

(3)各高等学校需积极协助出资者和承办单位,共同落实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责任。

3.管理模式(1)各实验室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等。

(3)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绩效评估(1)重点实验室的绩效需与其建设目标、经费支出、研究成果等紧密相关。

(2)出资者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方向。

5.稳定运行(1)实验室建设后应保证其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实验室的资金保障、精细管理等工作。

(2)实验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计划,建立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3)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实验室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流程,将其与教学和研究紧密结合。

三、结论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推动了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对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大高校应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水平,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河南科技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河南科技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河南科技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研基地对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使科研基地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进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基地包括校内基地和校外基地。

校内基地主要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重点研究基地等,每一类别分国家级、省级、厅级、校级、院(系)级五个层次。

不同学科所需的校内研究场所、中试基地等一并归到相应类别的基地进行建设。

校外基地指设立在行业、企业、科研单位,经学校批准备案,长期开展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场所。

第三条 科研基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培养和聚集科技创新人才,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科研基地的建设由学校统筹规划,分布实施,应合理配置资源,提倡资源共享,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进行建设。

第二章 立项基本条件第五条 申请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应符合学校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研究方向稳定,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 团队成员年龄、学历、职称、知识结构合理。

带头人在省内外同领域有一定影响,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八条 研究经费充足,具有研究所需的相关硬件设备和研究场所。

第三章 立项程序第九条 申报:凡符合立项基本条件的单位,填写相应的基地建设立项申请书,经院(系)分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科技处。

第十条 审核:科技处根据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科研基地建设立项基本条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评审: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拟立项的基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立项: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于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和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壹)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关联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且、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壹)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且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方案。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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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国家和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实体。

高校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国家、部门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依托。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基地挂靠我校相关院系,在科研活动、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地必须配合和促进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发挥已有的科研优势,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出标志性创新成果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实行中心与企业一体化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措施遵照教育部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国家相关部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八条高校是重点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科研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科研处重点科研基地管理科作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我校的各项职责。

2.为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验收评估工作。

5.依靠学术委员会,确定基地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主管部门。

6.支持基地的队伍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基地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九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活动,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

2.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实到科研经费应不少于60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实到科研经费应不少于500万元。

3.积累科研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

基础研究类重点科研基地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发表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期刊和国内权威期刊上。

4.凝练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5.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尤其是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

6.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基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7.接受国家、部门和学校对基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学校和基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基地的科研条件;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给基地下拨的运行费和开放费的支出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给部分基地投入一定的运行开放费(重点实验室)和配套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同时,根据《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给基
地返还部分科研管理费,作为基地的运行补助费。

以上三费统称为基地运行配套费。

第十三条基地运行配套费的主要用途包括:
1.设置开放基金,设立开放课题。

每年的开放基金经费应占运行配套费的60%。

开放课题要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其中,校外人员承担的开放课题数和经费应不少于总数的30%。

2.实验室日常运行费,原则上占运行配套费的30%,主要用于支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向校内开放,组织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和奖励,资助国内外学术会议。

3.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原则上占运行配套费的10%。

主要用于实验室启动新的研究方向,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等工作。

4.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运行配套费的划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学校与重点实验室签定下一年度的《高校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书》,并将该任务书作为校内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基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基地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行政副主任1名。

设办公室,管理人员1-2名(包括行政副主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高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原则上为5年,每年在基地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18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高校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基地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地主任要向学术委员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高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其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地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术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5年。

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一条基地实行课题制管理,即由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基地实行全员聘任制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

基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应与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定相应的人员聘任合同,明确相互的责、权、利。

聘用期满,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

基地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科研人员由固定科研人员和流动科研人员组成,固定科研人员队伍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模,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基地主任公开聘任。

流动科研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基地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成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实现仪器设备的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

中心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全面负责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公共实验平台的正常运转,配合科研人员作好试验工作。

总工程师由基地向全校公开招聘,任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四条基地要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工作。

第二十五条基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基地名称,知识产权归高校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对基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

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由我校科研处负责组织与实施,周期评估由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与实施,考评办法参见《高校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条例》。

第二十八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考核和评估按教育部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学校将缓拨或停拨运行配套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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