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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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安全权

论消费者安全权

论消费者安全权摘要:当社会个体定位于消费者这一角色时,安全即被赋予了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内涵。

从法律保护层面来讲,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亦为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因此,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逐步构建更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体系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本文深入分析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从而进一步探讨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以期能为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进步提供有益的支持。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建议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述(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依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权利。

从前述消费者安全权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安全权涉及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

(二)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必要性法律的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的价值可以归纳为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

①法律维系的基本秩序之一就是关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秩序,这类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旨在为人类生存和合理交往提供最低的便利和保障。

②而正义的价值则是对弱肉强食的邪恶的否定,多表现为制止任何不法行为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

法律的两大价值同样体现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领域,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内容与特征决定了其保护人权,关爱人性,从而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维持适度的均势价值。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是经营者的天性,为达到这个目的,有些经营者易采取更加微妙和隐蔽的手法推销质次的产品或服务而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其利益极易受到来自经营者的侵害,故应从多方面对消费者予以倾斜,给予特殊保护,对经营者予以严格要求与限制。

浅议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浅议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理 论 新 探
文艺生 活 L I TE RA T URE L I F E
2 0 1 30 5

浅议我 国消费者安全权保 护
乔洪 丽
( 临沂 大学 , 山 东 临沂 2 7 6 0 0 0 )
摘 要: 消费者安全权是 消费者的首要权利 , 亦为最基本的权 利, 是 消费者行使其他 一切权利的前提 。但 当前许 多与
起高度重视 。 据调查 , 我 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的现状是堪忧 的, 主要存
在 以下 问题 :
2 、 完善行政管理部 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
第一 , 加强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通过提高管理 、 监督人
员的素质 , 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 使其更完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 系。 一要建立工商机关 和相关 行政部门联 动的消费维权协作机 制和完善合作机 制。
播、 电视、 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 的舆论监督作用 。
3 、 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 , 确立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法庭 。 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 中, 消费者权益受损涉 及面广 、 金额少 的实际情况 , 我们应借 殊诉讼制度 , 以来简化诉讼程序 , 提高工作效率 。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 相关部 门监管力度 的加强 , 害案件的总量依然较大 ;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 权纠纷案件在 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 中所 占比重不大 ,但 占消费纠纷比重较 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 断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害。
也随之扩展 。 2 、 近年来整体情况虽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
费 纠 纷 的重 要 部 分 。
二要与涉及消费安全 的重要商 品和服务的有关行业协会建立 协作机制 。 三要进一步促进 、 引导行业组织制定消费维权 自律

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几点思考

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几点思考
接 受服 务 时 所享 有 的 人身 和 财 产安 全 不受 侵 害 的权 利 。在 实际生 活 中 , 害消 费者安 全权 的现 象非 常普 侵
遍, 甚至 有些 现象 不断 重复 、 一再发 生 。
( ) 食 品 中添 加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一 在
为 了牟取 非法 利润 , 一些 不法 分子 在普 通 白酒 中 加 敌敌畏 冒充 茅 台 , 用福 尔 马林 泡 毛肚 、 凤爪 。 出售变 质 、 霉 的各 种食 物 等 , 些 商 品不 仅 不能 满 足 人们 发 这
消 费者 安全权 受侵 害现 象的 分析 , 简单 阐述现 有 法律 保 护 的不足 , 而对 《 进 消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第七条
提 出完善建议 。
关键 词 : 费 安全 消
合 理 限度
当前 国际经济 形势发 生 了深刻 变化 . 界经 济增 世
情加剧。
( ) 三 出售过 期 变质 的食 品 、 药品
作 者 简 介 : 严 方 , 国青年 政 治 学 院副 教 授 、 费 者保 护 法研 究 中心 主任 , 张 中 消 法学 博 士 , 融 学博 士 后 , 金 经济 法 硕 士生 导 师 。
十 商管理轩完 0 囿工 7
专题 研 究
设 置 的炸 弹爆 炸而死 伤 、 消费者 入住宾 馆 被第 三人 杀 害 、 费者 在 商场 消 费 时被 第 三人 抢 劫 、 消 旅游 者 在公 园 被第三 人伤 害 、顾 客在 浴场 被第三 人致 死等 案件 。 在 以往 的司法 实践 中 , 这类 由于第三人 侵权 甚 至犯 罪 导致 消费 者人 身或财 产受 到损 害的案 件 , 相关 权利 在 人 向第 三 人或 犯 罪分 子 求偿 不 能转 而 向经 营者 索赔 时 ,经 营 者往 往 以 自身 未 实施 侵权 行 为 为 由进 行 抗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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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名词解释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名词解释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名词解释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得到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而生命、健康、财产等利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障和保护。

这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由各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保护的。

在中国,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

其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有关产品的安全说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同时,在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在特定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向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投诉或者起诉,维护自己的安全权益。

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购买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如何规定的

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如何规定的

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如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制定的法律,规定了⼀系列消费者的权益,其中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那么,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如何规定的《消法》第⼆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具体包括两⽅⾯:⼀是⼈⾝安全权;⼆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主选择权。

⾃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式的权利。

(3)⾃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项服务的权利。

(4)在⾃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的内容包括:(1)⼈⾝损害的赔偿,不论是⽣命健康还是精神⽅⾯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最具典型的例⼦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各级消费者协会。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统一全球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交易和欺诈行为的侵害。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消费者是我们的祖国的一部分,而且他们是最重要的部分。

”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在全球范围内都能享有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其次,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消费市场的繁荣。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润,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有效运行。

最后,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促使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企业的不当行为,构建更加公正和稳定的国际经济秩序。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首先,不同国家的消费者需求和消费习惯存在差异,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能会忽视这些差异性,导致一刀切的规定对某些国家的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比如,欧洲和亚洲的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能会忽视这些差异性,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其次,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影响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

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经营环境和法律法规,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影响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

最后,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能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和障碍。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能会给跨国贸易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

综上所述,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但也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差异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不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和障碍。

浅论消费者的安全权


有 些 电热 水器 绝 缘 性 能 不 合 格 ; 电产 品在 安 装 时 不 规 范 或 连 接 家 插 座 用 的 线 材 质量 不 可 靠 。 埋下 不 安 全 隐 患 。 消费 者投 诉 家 用 电 器 自燃 、 自爆 、 电和 漏 气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投 诉 有 所 漏
据 全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 委 会 ) 诉 统 计 汇 总 ,0 7年 共 受 理 消 投 20 消 费者 投 诉 6 9万 多 件 . 关 安 全 方 面 的 投 诉 1 6 4件 , 2 0 有 52 比 08 年 的 l6 1 增 长 了 3 . 。安 全 权 是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用 商 品 10 件 47 % 使 或 接 受 服 务 时 所 享 有 的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不 受 侵 害 的 权 利 , 《 是 消 费 者权 益 保 护 法 》 予 消 费 者 九项 权利 中居 核 心 地 位 的最 基 本 权 赋 利 。 包 括人 身 安 全 权 和 财产 安全 权 。消 费 者 对 安 全 方 面 投 诉 主 它 要 集 中在 : 品 、 童 用 品 、 用 电器 、 车 、 容 和 购 物 、 乐 场 食 儿 家 汽 美 娱 所 服 务设 施 七 个 方 面 。 消 费者 的安 全权 , 消 费者 在 购 买 、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是 使 时 所 享有 的人 身 和财 产 安 全 不 受 侵 害 的权 利 。 是 消 费者 最 重 要 这 的权 利 。我 国《 消法 》 七 条 规 定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用 商 品或 者 第 “ 使 接 受 服务 时 所 享 有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不 受 损 害 的 权 利 . 费 者 有 权 消 要 求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商 品和 服 务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财 产安 全 的 要 求 。 消费 者 安 全权 的根 源 在 于 我 国 宪法 和 民 法 的规 定 护 公 民 ” 保 的人 身 及财 产 不 侵犯 是 我 国宪 法 规定 的公 民的 基 本 权利 之 一 。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愈发紧迫。

网络消费者在享受便捷购物体验的也面临着诸多消费风险和权益受损的问题,如虚假宣传、侵犯隐私、虚假销售、交易陷阱等。

为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互联网购物便捷快速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参与,网络消费市场的规模日益庞大。

网络消费所涉及的交易链条更加复杂,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更多。

虚假宣传、虚假销售、侵犯隐私等问题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形性给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在虚拟网络环境下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成为了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虚假广告宣传问题严重。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将商品宣传得好听、可信度高,而实际商品质量却不尽如所述。

交易安全风险增加。

网络支付、账号盗窃等风险在网络消费中屡见不鲜。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

在购物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来完成交易,个人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得到强化和落实。

三、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对措施为了加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消费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加强行业自律。

各类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审核商家资质、杜绝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完善投诉渠道。

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投诉与维权渠道,让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有获得及时帮助和保护的机制。

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辨析

界定。
关键词 消 费者安 全权
中图分类 号: 9 3 D 2. 8
权利性质 民事权利 社会 法属 性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 1)52 80 10 -5 2 0 00 ・9 - l 2
不同法 律视 角下 的消费 者安全权 权利性 质 取 的也是倾斜 保护 ,这与 民法平 等主体平 等保 护的精神 格格不 入 , 果要说 其是 民事 权利 , 未免 自相 矛盾 了。 如 则 ( ) 费者 安全权 的含 义 一 消 消 费者安全 权是消 费者权利 中的 一种。 体来说 , 费者 安 具 消 由以上分析可 以看 出, 虽然消 费者安全权 内容 与民事权利在 形 态上有相 似之处 , 但他 们的包括 范围、 适用 领域 、 甚至 保护的基 全 权包括 了以下几 个方面 : 1 身安全权 。包括 :. 不受损 害 .. . 人 a 健康 b生命安全有 保障 。 本 精神都 是不一 样的 。 2 . 安全权 。 财产 三 、 权利 主体 出发 对消费者 安全权权 利性质 的分析 从 苏永钦 在评价我 国台湾“ 民法典” 的修 订时有这样一段 论述 : 有关 学者认 为, 保障 安全权 是消 费者 权利 中最基本 最重要 “ “ 民法一方 面表现 ‘ 革不落人后 ’ 改 的气 概 , 另一方面 又在用 语上 的权利” 。0 ( ) 关消 费者 权利的性质 的 主要 观点 二 有 刻 意的去 除 ‘ 社会 角色 ’ 的痕迹 , 如避用 ‘ 费者 ’ ‘ 消 、 企业经营 者 ’ 目前主 流观点对 于消 费者权利性 质 的认 定主要 分为两种 。 以维 持其 ‘ 通法 ’ 普 风格 。 ” 拉德布 鲁赫在对 商法 的私法性质进 行 阐释 时说 : 商法 规范 “ 民商法 学者 因其 持有 的传 统公法 、 私法两分 法观 点, 将消 而 费者 法看做 是 民法 的特别 法 ,由此得 出消 费者 权利 具有私 法属 的主 体, 以个 人主义 的典型商 人为形 象, 据商人 纯粹追 逐利 是 根 性 , 于民事权 利 。 属 润和 自私 自利的特性 而刻画 的— —众所 周知 ‘ 商场如战 场 ’” 。 根据 以上论述 , 我们不难看 出, 民法上 的主 体, 是没有社 会角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 的公法 、 、 私法 社会法三分法观 点, 而将消 费者法纳入社会法 体系 中, 由此得 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 色的抽象 平等的单 个个体, 并且这 种主体 自私利 己、 具有理性 , 能 够识别 、 克制 自己的行为 并且 自我 负责 。而 社会法上 的主 体, 则 ( 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三) 目前在学 界, 论是 民法 学者还 是经济 法学者 , 无 都认 定 消费 具有 非常鲜 明的社会 角色 , 其是 一个 集体概 念, 且具 有适度具 并 者安全权 具有 民事权利 属性 , 其划入 民事权利 的范畴 。 将 体高低有 差 、 性愚钝 、 感 克私利 公等特点 。 在 明确 了两种主 体的不同之后 , 们再来深入分 析一下消费 我 安 全权 是消 费者最重要 、 基本 的权利 , 括人身 安全权和 最 包 财 产安全 权两方 面的 内容。这 里的人 身安全 一是指 健康不 受损 者 安全权 的性质 : 害, 二是指 生命安全 有保障 。 这与 民法 中健康 权 和生命权 的 内容 首先 , 费者作 为一个群体 , 消 是具有 一定范 围的 , 只有 “ 为生 使 的人, 才能被称 为消费 相 对应…… 因此 , 我们认为 , 全权 具有 民事 权利属性 , 一项 民 安 是 活消 费需要购 买、 用商 品或 者接受服 务” 事权 利 者, 这一点与 民法上的“ 象平等无差别的人” 抽 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 二 、 主流观点 分析 思路 的批判 对 其次 , 费者安 全权 是 一种 集体上 的权 利 , 消 每个 人在维护 或 主流观 点认为 “ 安全权里 的人身 安全一 是指健康 不受损 害 , 者主 张这种 权利 的时候 , 由于这个群 体所具有 的共 同社会属性 , 二 是指生命 安全有保 障 。这 与 民法 中健 康权和 生命权 的 内容相 相 当于也在维 护或 者主 张整个 群体 的权利 。 对 应 。 ” 最 后 , 费者因为信 息不对 称, 消 很难获得 和经营者 对等 的信 由此可 以看 出, 流观点 认为消 费者安全权 属 于民事权 利, 息 , 主 这会造成 他们在 进行消 费的时 候, 目、 盲 冲动 , 并不 能够像 民 是 因为消 费者安全权 中的一 些 内容 与 民法中 的内容相 同。笔者 法上 的理性人 一样 , 具有 足够的 智慧, 自己的行为后 果有 良 对 好 认为这 样的结论 下得未 免草率 。 的预 见。 笔者 认为分析一项权 利的性质 , 不能简单地 对其 内容进行表 由以上 的分析 , 们可 以看到 , 我 从权利主体角度 来说 , 费者 消 面上 的一一对应 , 是要从 该权利 的主体 、 而 该权 利 内容的特性等 具有集体性 、 度具体 高低 有差 、 适 感性 愚笨等社会法 主体特点 , 是 角度一 一进行分 析: 个社 会法上 的主体概念 。 也就 是说 , 消费者安全 权 的权利主 体 1 消费者安全权的权 利主 体是消 费者, . 要探 究消费者安全权 是一个社 会法上 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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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安全权法学1001 陈莅蓓摘要: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本文论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

希望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深入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当自己的安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建议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去年消费者因使用商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呈增多趋势,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在披露这一现象的同时,呼吁应高度尊重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时的第一项权利———安全权。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第三季度消费者因使用商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高达235起,其中3人致死, 24人致残,208人受伤,与前两个季度发生的77起伤害事故相比,数量明显增多。

造成人身伤害事件最多的商品,首当其冲是瓶装啤酒;其次,电视机爆炸,药品及伪劣医疗器械、机动车质量不合格,电器漏电着火,化妆品严重不符合标准等也给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因此了解消费者安全权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①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

侵犯安全权的行为有: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出售变质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出售伪劣产品等。

这些行为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安全权。

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

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

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

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现在有很多消费者知道自己有消费者安全权,但是这些消费者在自己的安全权受到了侵害时,却还是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

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尽相同。

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就要求: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

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

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

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②三、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

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

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制造销售假药、劣药。

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

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营业场所不安全。

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

服务方式不安全。

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

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一)弥补立法缺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它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综观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内容,各相关法律法规均作了具体的规定,故重叠的内容较多,而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不能较好地协调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而且它亦无法增加和补充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应赋予消费者安全权更深刻的内涵。

今年 6 月 1 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弥补原有消费者安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缺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制定或完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权法律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力度就要尽快制定位阶更高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使其成为消费者保护的"小宪法",以"小宪法"的形式确立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实质地位、基本原则及理论内涵,进而制定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标准、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各项专门法律或法规,从而构建成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针对特定类别商品或服务的保障安全权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消费者安全权保障体系。

(二)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纠纷必须予以合理的解决,否则纠纷将会外部化,并过多地进入社会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此,笔者有以下想法:一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快捷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

美国早在20 世纪30 年代就设立了小额法院,诉讼费用极为低廉,且在提起诉讼后很快就会受到法院的传唤,纠纷即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设立小额法庭,实行一审终审,以此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

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推进集团诉讼制度。

消费者权益虽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但往往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理念的突破,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代表消费者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在我国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先进做法,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推进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全面保护消费者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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