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合集下载

创业板与中小板上市主要差别分析

创业板与中小板上市主要差别分析

创业板与中小板上市主要区别分析本文对创业板上市和中小板上市的主要差别做了简要分析,主要从上市条件、市场估值、上市后的监管规则和后续再融资政策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如下:一、上市条件的差别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主要区别如下:1、创业板对于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模式存在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同时体现创新和成长,根据证监会2010年3月出具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保荐机构应重点推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尤其还要重点关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对于企业的业务属于非产品制造类的,应就其业务的特色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性对成长性的影响做特别关注。

2、创业板要求主业单一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明确指出,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中小板无明确要求,对于主业单一的要求相对低一点,但对于多主业公司通常仍需要进行整合,把故事说圆。

3、创业板公司规模总体小于中小板选取了2009年至2010年7月间发行上市的所有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募集资金情况,下图中数据均取上市前一年的中位数(单位:亿元)。

可以发现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在各方面还是有比较显著的差别。

(1)募集资金量存在差别,创业板的计划募集资金量大约为中小板的2/3。

(2)资产量上来看,创业板和中小板存在的最为显著的差异,创业板总资产中位数为2.17亿元,中小板公司的总资产中位数达到了4.74亿元,比创业板公司多一倍有余。

从净资产指标来看,中小板公司的净资产中位数达到2.23亿元,比创业板公司要多出近1亿元。

(3)净利润水平存在差异。

所有创业板公司净利润的中位数约为3500万元,但需要注意的是近期的审核情况显示创业板的净利润门槛也已经有所升高。

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条件差异分析

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条件差异分析

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分析^p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分析^p一、盈利指标新三板对于挂牌企业的盈利指标无详细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对拟上市企业有不同盈利指标要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才能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主板/中小板发行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根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的审核制度目前未有重大变化:根据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方法〉的决定》。

该方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根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主经营业务创业板上市要求拟上市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而股转系统仅仅要求拟挂牌企业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才能。

如此,有些符合新三板业务资质要求的挂牌要求并不见得会符合创业板业务资质要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表(精华版)汇编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表(精华版)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体资格
非上市股份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存续满 2年
持续经营时间在 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在 3年以上
财务指标
盈利要求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交易模式
协议成交,不搓合
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
交易单位
1000股
100股
100股
交易时间
相同
相同
相同
涨跌幅
±30%
±10%
±10%
结算方式
T+1交收,双边净额结算,货银对付,无担保交收
T+1交收,多边净额结算,货银对付,担保交收
T+1交收,多边净额结算,货银对付,担保交收
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新三板
(场外交易市场)
20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430/830
两网退市400
优先股820
新三板挂牌公司、两网(已关闭的STAQ,NET系统)及退市公司、优先股交易
年报、半年报、临时报告
协议成交、不撮合
挂牌条件比较
要求事项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目前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科创板在内的场内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私募基金市场在内的场外市场。

一、场内市场场内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我国的场内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科创板。

(一)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又被称为一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往往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的主板市场,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600和601开头,例如,工商银行(601398)、贵州茅台(600519)、中国平安(601318)等知名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000和001开头,例如,平安银行(000001)、万科(000002)、华侨城(000069)等知名企业。

中小板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属于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一般以002开头,例如,苏宁易购(002024)、海康威视(002415)等企业。

(二)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属于二板市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属的板块,相较主板和中小板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其设立目的在于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票代码一般以300开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新三板审核制度较为简单、审核周期较短,但也存在估值低、流动性相对不足的缺陷。

(创业指南)中小板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

(创业指南)中小板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发行制度比较一、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构架我国资本市场体系构架可分为四个层次:1、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2、中小企业板。

于 2005 年5 月设立,该板块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截至2009年10月23日,已有300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

3、2009年10月30日挂牌交易的创业板。

首批挂牌28家企业,创业板的服务对象是广大进入成长期的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突出“创新”与“成长”的特点,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新、高成长的企业。

而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现在和主板一样,主要服务对象是进入成长期的后期阶段,比较成熟的、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并且这些企业所在行业较成熟。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由中国证业协会于2001年设立,此后该系统承担了退市公司股票的流通转让功能,2006 年1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开始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该系统的功能得到拓展,现主要为退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关村高新园区股份公司等提供报价转让服务。

二、创业板与中小板、主板的异同1、主板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大型成熟企业;中小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创业板主要面向尚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因此,在上市条件上主要反映为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指标要求没有主板多,以及同一指标下的定量标准也较低,但创业板更加注重盈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中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比较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中小企业上市路径设计 第一讲

中小企业上市路径设计 第一讲

中小企业上市路径设计主讲老师:郭宏宇上市既是企业发展初期的美好愿景,也是企业快速发展乃至成熟阶段重要的融资方式。

从上市的时机来看,企业可以选择在快速发展期或成熟期上市;从上市的地点来看,企业可以选择国内上市或海外上市;从上市的股票市场来看,可以选择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从上市的方式来看,可以选择IPO方式或利用壳资源上市。

权衡各种上市方案,并据以设计上市路径,对于亟需获取发展所需资金或改善股权结构的企业而言,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分析上市的成本收益尽管当前企业将上市作为做强做大的象征之一,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上市有百里而无一害。

通过以下对上市益处与弊端的归纳,企业可以对上市的成本收益进行初步分析。

(一)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的五点益处对于公开上市发行的益处,我们将其归为以下五点:1.开辟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开辟一个持续的融资渠道,有广泛股权基础的公司可以在需要时更容易地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在成熟阶段存在扩大投资和调整资金结构的融资需求,需要大量长期资金,并且企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股票融资方式可以满足这一融资需求。

如在快速发展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由于风险投资需要退出渠道,对上市有更高的需求。

表1 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点要点:经营投资活动与融资活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树立企业形象(1)使公众更多地了解企业,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

(2)由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的公众信任度更高,借款能力更强。

参考资料苏宁集团副总裁孙卫民,孙卫民表示苏宁上市并不像外界所传的已进入实质性阶段,现在公司仍在筹备上市的正常运作中。

公司之所以走上市之路既不像外界所猜测的是为进一步扩张争取资金,更重要的是为提升企业的形象,可以说是苏宁的一次“脱胎换骨”。

——中华商务网“就我省已有的这些海外上市公司来看,他们并非是因为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3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3
增资股东持有
3年(实践作法)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定增对比 0605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定增对比 0605

相关法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节非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5.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j 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
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
承诺。

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
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冋一
控制人控制的;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
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
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
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
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
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
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 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
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