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办法(担保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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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1. 总则为规范担保公司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包括担保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担保业务的开展、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担保公司的设立2.1 设立资格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股东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为有担保业务经验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专业知识和诚信要求。

2.2 申请程序担保公司的设立需按照《担保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包括以下步骤:•提交设立申请,包括担保公司的基本资料、业务范围和组织架构等信息;•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申请人完成注册登记程序;•发放担保公司营业执照。

2.3 法定业务范围担保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提供咨询和媒介服务;•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价。

3. 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3.1 组织架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以及相应的部门和岗位设置。

3.2 高级管理人员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业务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未有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相关的学历或职业资格。

3.3 专业人员担保公司应配备专业人员,包括风险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资金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担保业务的开展4.1 业务准入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担保业务准入标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

4.2 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内容、担保责任和担保费用等条款,并注明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方式。

4.3 担保责任担保公司对担保费用承担担保责任,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详尽复合多场合)

2024年-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详尽复合多场合)

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与其客户、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实现。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明确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等条款。

第五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

第六条合同应当明确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和费用等事项。

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约定。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的纠纷,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归档制度,对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六条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担保公司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源自央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精-源自央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集团公司担保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开展担保工作,包括反担保。

成员单位指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各单位为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对外融资、工程承包、货物销售、物项采购等需求,应债权人要求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履约担保等。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成员单位所提供担保事项,包括成员单位对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属单位)提供的担保、成员单位及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产对本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参考依据-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第六条公司本部、子公司应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自有资产担保能力不足的,向公司或上级单位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的原则,按股权比例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按股比承担责任,特殊原因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必须要求其他股东落实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

第八条公司不对无股权关系的集团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对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只能按股比对自身股权部分提供担保。

第九条各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应当在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范围内。

(二)充分理由原则。

各单位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各单位带来较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各单位带来较大损失,且带-2-来的利益或损失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社会资金利益,促进融资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备案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前,须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融资担保公司在备案后,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1.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达到设立时的最低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运营和风险储备。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挪用、冻结或转移资本金,且不得将资本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1.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应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担保业务,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法经营活动。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2. 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提供担保服务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高担保费率、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处罚1.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验收工作。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3)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3)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政策,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与监管:担保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担保公司需提交注册材料,包括注册资本、担保资格条件、担保项目范围、业务规模等。

2. 资本要求:担保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而定。

3. 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公司需要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审批流程、担保条件等。

担保公司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避免过度担保。

4. 信息披露:担保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包括财务报告、担保项目的风险提示、担保信息公示等。

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任。

5. 外部审计:担保公司需定期进行外部审计,确保其财务
状况真实可信。

6. 内部控制:担保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以确保业务的安
全和稳定。

7. 监管机构监管:担保公司需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包括
监管机构的批准、报告提供、日常检查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存在差异,建议您在具体情况下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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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5、资信证明*6、企业《章程》*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9、企业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反担保有关资料(附后)注: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2、带#号材料至少应提供其中一种3、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第八条担保受理条件:1、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注: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九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受理表》第四章项目初审第十条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

项目初审必须由A 、B 角共同进行,以A 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报告书》;B 角的责任是协助A 角,当A 、B 意见有分歧时,B 角必须在初审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4、企业财务状况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7、安全保证措施8、基本风险度评估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结论第十二条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处理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

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第十三条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处理表中记载。

第五章项目的详细评审第十四条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机构审核、会议评审和专家评议。

机构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担保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

第十五条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管理部,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机构审核参加人员:1、由管理部指定专人审核;2、必要时请原项目经理A、B 角参加。

第十七条机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1、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提出意见;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5、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管理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机构审核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一名副总经理担任,管理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1、评委会全体成员;2、项目经理A、B 角;3、管理部负责该项目跟踪管理的人员;4、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议程: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由项目经理A 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B 角作补充说明;最后由业务部负责人出具部门意见。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

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由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5、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项目处理表》评委意见栏中。

6、经评委会审议且不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应于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1、会议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

若参加人数未达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发出评议会通知并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评议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理A 角和业务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评议完成的项目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1、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2、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机构审核部门复议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A、B 角或重新委派A、B 角根据决策会议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自决策机构(决策人)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方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初审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上述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初审复议报告》第六章担保项目的决策第二十七条对完成详细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项目经理按照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审批权限如下:1、担保额在300 万元以下(含300 万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2、担保额在300 万元至500 万元(含500 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3、担保额在500 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决策机构(决策人)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的,可签注意见,报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于机构审核、会议评审、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七章担保收费第三十条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

凡经过详细评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一条费用收取标准: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3‰,不足3000 元的按3000 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1000 元收取。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3.5‰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第三十二条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 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三条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

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担保未落实以及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的项目,应予退款;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

第八章保证措施第三十四条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抵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七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2、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4、连续两年盈利;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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