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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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3月施行

新版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3月施行

新版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3月施行新版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3月施行第二十条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平安管理条例》每当楼上楼下有人装修,除了噪音,更让人头痛的是突然发现户主为了“增大”面积,装修的时候硬是敲掉了承重墙;璃幕墙美观时尚,却也可能成为“高空杀手”。

昨天,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平安管理(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今后,这些让人心慌意乱的“野蛮行为”,最高将被罚10万元;建筑幕墙的平安维护管理也会更标准。

《修订草案》明确,今后,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有两个行为将被明令制止: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超过设计标准或者标准,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一旦违背规定,除了要限期恢复原状或维修加固外,还将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修订草案》还对危房的平安鉴定做了相关规定,房屋平安与否主要是由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的鉴定说了算。

今后,对于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应该在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展房屋构造平安鉴定,并在此后每5年至少进展一次房屋平安鉴定。

假如没有及时对房屋构造进展平安鉴定,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学校、医院、体育馆、车站、商场等这些大中型公共建筑,在房屋使用年限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就应当委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展房屋构造平安鉴定。

不然,最高要面临30万元的罚款。

当然,作为房屋平安鉴定的单位也有必需要履行的职责,假如没有做到,也会受到处分。

比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最高要被罚10万元。

xx年7月8日,庆春东路庆春开展大厦一块幕墙璃掉落,砸中上班路上的19岁姑娘,致其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血管、神经、肌肉、肌全部断裂。

为了防止再次发生这类璃幕墙伤人事件,《修订草案》中特意新增了对建筑幕墙的平安维护管理内容。

《修订草案》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对建筑幕墙负有常规维护和检修的义务。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失效].doc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失效].doc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日期:2000-4-30执行日期:2000-4-30生效日期:2002-1-2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五章重大事故报告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条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我们住的房子使用的年限久了,经常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质量安全问题。

关于房子的问题该去找谁理论呢?下面,小编分享一篇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给大家!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全文如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章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第六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第七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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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杭州市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4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02【实施日期】2008.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日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五室: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星光老年之家;一校:市民学校;一场所: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

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杭政办函[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为切实抓好我市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概念范围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是指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本办法所称“拆除”包括对地下空间采取回填、封闭等措施。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违、控违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住宅小区违建势头,促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三、工作职责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

(一)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违法建筑的巡查和防控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杭政办[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为保障城市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白蚁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

(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施工时。

(二)非住宅房屋在进行装修时。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在修缮、保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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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0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4月 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章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第六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第七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工作。

第五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建筑装饰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不良信息,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户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保留相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因对共有部分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

第十二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对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

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

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

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方案。

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还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章以及注册结构师执业章。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住宅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巡查。

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房产主管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等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现场巡查,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条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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