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10.15)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10.15)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10.15)

【法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8-10-15

【实施时间】 1998-10-15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106866 什么是编号?

【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人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仲裁范围而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应依法做出实体审理。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行使了劳动权利,履行了劳动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企业内部承包、租赁发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案件,但在承包、租赁合同中因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7、则劳动者投资或以技术入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如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争议的内容属于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8、劳动者退休后虽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有劳动关系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退休金的计算也需企业提供,故企业退休的劳动者因追索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依法受理。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

民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0.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发生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受理.

12.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凡属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纠纷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凡属市,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纠纷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上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理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以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群体诉讼案件,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13.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不予受理。

二、关于劳动诉讼主体的有关问题

14.劳动争议案件应列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列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15.由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该用人单位应列为第三人.

16.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劳动争议时也时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企业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无军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只要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均可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劳动争议,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18.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

或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做出处理的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应列为当事人;仲裁时未列入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原则确定当事人。

19.在诉讼过程中,原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已经分立或合并的,以承继原庸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为用人单位,承继单位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通知参加诉讼;正在进行分立或合并的,可以将相关各方均列为当事人,如权利义务继承人不明确的,可中止诉讼,待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完成以后,再确定当事人。

20.停薪留职,下岗待工以及企业内待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发生纠纷的,以聘用单位唯一方当事人,与原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通知原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1.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或出租方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不论是否再转包,转租,如果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均应以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一方当事人,如承包或租赁经营方与劳动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承包或租赁经营方也应列为当事人。

2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

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用人单位参加阿诉讼。

23.劳动者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关系人参加诉讼活动。涉及到继承财产分割的,应另行起诉。

24.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以防人数众多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60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在十人以下的,应通知所有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

25.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而已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间不行时申请仲裁权的,应判决驳回期诉讼请求;认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申请仲裁权的,应依法做出实体处理。

26.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先收到诉状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

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许撤诉。

27.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自行改变原错误决定,原告申请撤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28.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人民法院准予撤诉且起诉期间届满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实体仲裁后,当事人中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劳动争议的内容逐一做出处理,不因当事人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的诉讼请求为不成立而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0、当事人起诉后又增加属于劳动争议内容的诉讼请求的,如果所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解决的劳动争议密切相关,且不能独立成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如果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虽与解决的劳动争议相关联,但系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应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31、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就争议内容达成谅解并自

愿调解,用人单位撤销其原处理决定的,应予准许。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制作民事调解书,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32、在诉讼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且反诉与本诉性质相同,同属劳动争议,但反诉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应告知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反诉性质属于其他民事纠纷,应告知其另案起诉。

3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适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涉及减少劳动工资收入等的决定,劳动者有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4、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以《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可以依据法律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劳动制度改革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参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公正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实体审理时应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的与法

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应予以支持。

35、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或者判令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处理,一般不变更其决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退休金或者其他涉及劳动工资性收入、工伤赔偿、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只是认定给付的数额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予以变更。

36、人民法院制作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文书,可在查明事实部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结论适当加以叙述,但法律文书的主文不涉及仲裁裁决是否正确,不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结论。

37、对于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不服引起的劳动争议,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支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在审理时,应注意既要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支持其严明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又要依法制约用

人单位滥用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8、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的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对企业作出的开除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企业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出补充材料的,可以判决维持企业的开除决定,否则应判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

39、因订立和履行劳动合产生争议,应当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等四个方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对于以上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并加以保护,对于以上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公正合理地予以处理。

40.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应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一年。

41.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和统一法定立即

具有法律约束力,鉴证并非劳动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不论是否经过鉴证都应认定为有效。

4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只是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在没有合法根据解除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予以保护。

4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来审查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4

44.在审查工商纠纷案件中,应严格以劳动行政部门下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工伤认定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对其他鉴定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均应不予采纳。在实体处理时应按劳动部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劳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如企业未按以上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也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45.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

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46.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和自杀行为。

4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按照工伤赔偿的原则处理。

49、雇员在雇用劳动中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而不应按照工伤赔偿案件处理。

50、根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开除纠纷、除名纠纷、辞退纠纷、辞职纠纷、自动离职纠纷、工资纠纷、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劳动保护纠纷、追索培训费纠纷、追索退休金纠纷、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合同纠纷等。

51、本意见第11条、第49条规定中的雇用关系主要是指为家庭从事家政服务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为公民个人从事日常服务和工作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与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规范的劳动关系,而从事临时性服务和工作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5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凡本意见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 ***** 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 (征求意见稿) ******日发布 ******日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 (征求意见稿)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主编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的通知 鲁[ ] 各***单位: 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主编,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岩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基础地理信息与遥感中心参编的《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编号为****,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要求,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收集了山东省区域地质资料、工程勘察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为科学编制规范提供了依据。本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础资料整理、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标准地层层序成果等。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编委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岩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基础地理信息与遥感中心 主要起草人:郑生春梅学彬贾信远王殿斌姜德鸿马连仲 樊祜传吕三和赵民吴邵芳刘玉勇王建华 刘红军王青松闫强刚陆晓燕刘胜梅胡振彪 主要审查人员:*** *** *** *** *** *** ***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 B DBJ/T 14-082-2012J 11957-20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2-01-04 发布2012-03-01 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J/T 14-082-20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57-2011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2 年 3 月 1 日 2012 济南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及启动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要求,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进一步推动山东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步伐,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的主要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环境、 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完成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附录及条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标准,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250031),以供修 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 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山东华能 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市佳源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建筑设备与安装(中)讲课大纲前言本规程是通过几次反复研讨而且确定的,各表的内容是依据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 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的。为使本规 程能够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山东 省建设行业在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进一步 提高。由于本人参入了本规程的编号,今天 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委托讲解 建筑设备与安装工程的有关内容。因本人水 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同行多提宝贵意见。授课人:烟台建 设集团付总工程师纪永仁一、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资料代号 1、给排 水与采暖工程代号鲁SN(分部工程代号)2、通风与空调工程代号鲁TK(分部工程代号)

说明:代号SN、TK是用汉语拼音缩写的shui 水nuan暖tong通kong空。二、施工技术资 料编号原则及填写要求 1、技术资料编号栏, 应位于各表的右上角。 1 2、一般情况下,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 类资料顺序号组成,各部分之间用横线隔开。如:鲁JJ 001—001 ① ② ③ ① 为分部工程代号② 资料组列顺序号, 按本规程附录A查寻③相同表,相同 项目按时间顺序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时 间早的在前面,时间晚的在后面。 3、顺序号 填写原则① 施工技术资料专用表格,应随 工程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用阿拉伯数字 从001开始依次连续标注。② 对同一张表格,(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涉及到多个分 部(分项)工程时,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分别自001开 始依次连续标注(依时间顺序)。三、施工 技术资料内容及要求1、各类技术资料是 由施工管理、质量验收、检测、试验等资料 组成的。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原始记录。

2019年整理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标准[1]资料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一、总说明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37/T 5105-2017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in Shandong 2017-12-28发布 2018-3-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 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in Shandong DB37/T 5105-2017 主编部门: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3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鲁建标字〔2017〕3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主编的《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105-2017,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8日 4

前言 2004年《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布以来,对促进城市居民生活节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山东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标准已不能适应新的用水、节水要求。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用水量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1号506室,邮政编码:250001,电子邮箱:sdgsxh@https://www.360docs.net/doc/6a3549980.html,,)。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参编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济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东营市自来水公司 5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201×J×××-201×城市供水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技术规范 Emergency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供水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Emergency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DB37/T ×××– 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xxxxx-201x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201X 济南

前言 为积极应对城市供水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规范水质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编制了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样品采集;5 现场监测;6 实验室检测;7 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纬五路68号,邮编:250021,电子邮箱:sdgpsjc@163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参编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 参编单位:国家城市供水(排水)监测网济南监测站 山东省给水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员:贾瑞宝孙韶华周维芳陈家全 参编人员:王明泉赵清华陈发明刘轲李桂芳 主要审查人员: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定额解释(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基础工程 (一)综合解释: 1.定额第一节适用于设计室外标高与自然地坪间的单独挖、填、运土石方,而且定额按机械开挖考虑,当施工采用人工挖运土方时,是否允许调整?土石方外运距离如何确定? ——不允许调整。土石方外运距离,按设计规定或施工现场情况,以合同形式明确。 2.定额石方爆破是按火雷管考虑,如采用电爆破是否允许换算? ——允许换算。 3.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所需增加的费用如何计算? ——所增加的费用按实计算。 4.定额强夯子目是按夯点不间隔排列顺序,依次夯够设计击数计算的。当设计为间隔夯击时,如何计算工程量? ——设计为间隔夯击时,当间隔夯击点间距大于8米时,工程量按有效处理面积的70%计算。 5.钢筋砼预制桩桩长18米以内、30米以内,定额包括接桩,若设计未考虑接桩时,是否扣除接桩内容? ——扣除定额子目中接桩部分内容。 6. 打钢筋砼桩的实际深度与设计不符时,打桩工程量如何调整? ——截桩长度在1米以内,不扣减打桩工程量。超过1米时,超过部分按实扣减打桩部分的工程量。 7.回旋钻机钻孔定额子目包括钻孔入岩,入岩部分是指强风化岩还是中风化岩、微风化岩? ——包括强风化岩和中风化岩。当设计要求钻入微风化岩时,入岩部分每立方米增加回旋钻机0.8个台班,增加其它材料费34元,增加2.5个工日。 8.人工挖孔灌注砼桩,设计要求挖孔入岩时如何套用定额? ——人工挖孔入岩(中风化岩)按定额附注规定。机械钻孔入岩(中风化岩),每立方米入岩增加4.3个工日,凿岩机0.2台班,10立方米空压机0.2台班。机械钻孔入岩(微风化岩),增加6.24个工日,凿岩机0.3台班,10立方米空压机0.3台班。 9.桩载荷试验是否包括试坑开挖、疏干排水及沉桩、锚桩、试验设备的搬迁、加荷体的运输费? 、 ——不包括。上述内容另行计算。 10.定额内的打桩机械是否允许调整? ——不允许。 11. 有梁式钢筋砼满堂基础,设计为下翻梁时,其土方如何计算? ——满堂基础下翻梁的基础土方,按设计梁轴线长度乘断面,并入满堂基础土方内计算。 12.条形、杯形、满堂基础的砼垫层,需支模板时,如何套用定额? ——设计条形基础垫层套用定额1—126子目并增加人工6.4个工日,模板材0.13立方米,模板铁钉2.7千克,其它材料费2.4元,园锯机0.36台班;杯型基础垫层套用定额1—1199子目并增加人工8.5工日,模板材0.15立方米,模板铁钉3.5千克,其它材料费3.2元,园锯机0.49台班;满堂基础垫层套用定额1—112子目并增加人工4.4个工日,工具式钢模板8.9千克,零星卡具1.38千克,模板材0.05立方米,模板铁钉1.14克,其它材料费5.76元,机械费5.76元。13.基础土石方开挖及基础含土方子目中,均包括回填土内容,若设计要求回填灰土或砂时,如何套用定额? ——就地取土回填灰土时,按设计灰土比例,计算出实际回填石灰(砂)的数量,并入定额直接费内,其它不变。买土回填灰土时,计算出实际回填土及石灰(砂)的数量,并入定,额直接费内,其它不变。满堂基础、设备基础、地下室基础大开挖后,需全部甲填灰土,套用1—30、l—31子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用量后,扣减定额子目中的石灰用量。 14. 带型桩承台土方工程量如何计算,套用什么定额? ——工程量按设计承台工程量计算,套用1—32或l—33子目。 15.打桩机、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其垫板、辅助机械等如何计算? ——打桩机、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其打桩机、挖掘机台班数量乘系数1.25,垫板按实际用量的30%摊销,铺设用工及辅助机械按实计算。 16.自卸汽车运土在垫板上作业时,其垫板、辅助机械等如何计算?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总说明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六)本规则中的费用计价程序是计算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的依据。其中,包括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七)本规则中的费率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其他计价活动的重要参考(其中规费、税金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八)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的。 (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缺项时,拟定为I类工程的项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 Ⅱ、Ⅲ类工程项目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并同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一、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设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详附表1)。(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J/T 14-082-2012J 11957-20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2-01-04 发布2012-03-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J/T 14-08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11957-2011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 心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施行日期:2012 年 3 月 1 日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及启动山东 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要求,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进 一步推动山东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步伐,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 节能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的 主要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

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 修改,最后完成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附录及条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标准,请各单位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 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250031),以供修 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 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 中心参编单位:山东华能保温材料 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市佳源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J/T 14-082-2012 J 11957-20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2-01-04 发布2012-03-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J/T 14-08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57-2011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 发展促进中心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2012 济南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 实完善山东省绿色 建筑标准体系以及 启动山东 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要求,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进 一步推动山东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步伐,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的 主要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环境、 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 修改,最后完成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附录及条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标准,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 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250031),以供修 订时参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事项】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勘探、城乡规划的技术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安全和管理要求;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六)工程建设管理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要求; (七)其它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需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标准制定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 (二)从本省工程建设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合理利用资源,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制定标准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议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研究论证,拟订工程建设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xxx-201xJxxxxx-201x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Docu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Docu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DB37/Txxx-201x Jxxxxx-201x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x-xx-xx 201x年济南

前言 为规范监理文件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计划要求,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分类与编号;5.工程准备文件资料.;6.监理管理文件资料;7.进度控制文件资料;8.质量控制文件资料;9.安全生产管理文件资料;10.造价控制文件资料;11.合同管理文件资料;12.竣工验收文件资料;13.组卷、归档、移交;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紧促,难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请各单位在使用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31号,邮编;250001,电子邮箱:sdjlzgb@https://www.360docs.net/doc/6a3549980.html,),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