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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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____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方:成都市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户代表。

一、背景鉴于成都市城市化进程加快,为推进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都市政府召开了拆迁安置协商会议,与拆迁户代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并达成以下协议:二、拆迁范围1. 本次拆迁范围包括成都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简称拆迁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建筑物、设施等。

2. 具体拆迁范围由成都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进行划定,并在拆迁公告中予以公布。

三、拆迁补偿政策1. 拆迁户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相应补偿和安置。

2. 拆迁补偿包括:(1)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的土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为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占用费的总和。

(2)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的结构、面积、年限等因素。

(3)按照拆迁户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

(4)提供相应的安置住房或经济补偿。

3. 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由成都市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制定,并在协议签订前向拆迁户代表进行详细说明。

四、拆迁程序1. 成都市政府将确保拆迁程序的公正、透明,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操作。

2. 在进行拆迁前,为确保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度,相关拆迁信息将通过公告、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发布和解释。

3. 拆迁程序包括:(1)拆迁公告:将公布拆迁范围、补偿政策等信息,并公示拆迁户的权益。

(2)拆迁安置协商会议:拆迁户代表与成都市政府代表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成都市政府与拆迁户代表签订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4)拆迁操作:成都市政府按照协议执行拆迁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五、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各方将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成都市政府和拆迁户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成都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对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过渡补贴,用于暂时性的租房或临时安置。

此外,还包括搬迁补助、安置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其次,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进行了解。

再次,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了解和掌握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最后,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使广大市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同时,被征收人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综上所述,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政策,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建委发[2005]36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逝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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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3-130:0
发文单位: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
文号:成建委发[2002]116号
发布日期:2002-3-13
执行日期:2002-3-13
各有关部门、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质量,确保我市畅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经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认真论证,制定了《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要求:
1、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容积率可根据地块实际状况适当提高,多层原则上不高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5%,一环路以内绿地率不小于25%,一环路以外绿地率不小于30%,应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透绿;建筑总层数宜为6层或6+1层。

跃层部分面积不得大于建筑底面积的50%.
2、露天汽车泊位原则上宜按户数的30%以上设置。

3、按规定设置露天儿童娱乐活动场所及老年人活动聚集地、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站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垃圾集纳设施、自行车棚等。

4、在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市政道路旁,根据条件允许适量建设底框商业用房。

二、建筑设计要求:
(一)套型标准
拆迁安置房住宅设计应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套一型:不低于42平方米。

2、套二型:不低于58平方米。

3、套三型:不低于72平方米.
(二)室内设施要求
1、室内应设置电话、电视、空调、综合布线等各类插座。

2、所有给水管道(UPVC管)预埋到位,排水管道(UPVC管)应根据设计规范设置。

3、入户门宜采用防护门,套内门采用木门;窗户采用新90型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地面均为豆石地面;厨房、卫生间墙面宜采用300×200面砖;厨房内设水槽及炉具搁板,卫生间设淋浴器、蹲便器。

4、楼梯间采用防滑地砖。

5、外墙面采用外墙乳胶漆。

6、建筑立面处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景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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