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解释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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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

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为了规范国家行为而达成的共同协议和法律准则的总称,而国内法则是指各个主权国家自身在国内施行的法律体系。

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平衡双方利益,保证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的一致性,是全球法律界长期关注的课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国际法是各个主权国家为了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而达成的共识和协议。

它通常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而国内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了规范本国社会内部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条文。

由于国际法的普遍性,它的内容和原则可能与各国国内法产生冲突。

二、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协商:各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尽量调和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达成共识和妥协。

这种方式需要各方保持开放态度,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方的意见和利益。

2. 转化: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制定和修改来进行转化。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法的确立,将国际法的规定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中,使其在国内具有约束力。

3. 优先适用: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些国家选择国际法优先适用,即将国际法视为更高级的法律准则,国内法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4. 国内法保留决定权:在有些国家,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享有优先权,即国内法可以覆盖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首先,国内法律体系往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其次,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会对国内法造成一定的冲击。

国内法需要与国际法相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

另外,由于不同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立场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与评价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争论,追根溯源可以用两个问题进行总结: 一、两者之间是否为同一法律体系?二、两者何者优先,亦或者是两者是互相独立的,不会产生何者优先的问题? 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学说上出现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论点。

( 一) 一元论一元论的坚持的观点是两者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而在效力等级上又分为两种理论: ①国内法优先说。

②国际法优先说。

1. 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包含了两种说法,一种是国际法从属说,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仅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关系当中。

另一种说法则是: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现。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绝对的主权,其有权利决定与各个国家制定何种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完全是考虑到自己的国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国内的法律为转移,同时,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因与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为由,不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2. 国际法优先说。

提倡这种学说的凯尔森认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个人,其调整对象是个人的行为,虽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为,但一国的行为是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中去,同时,在法律渊源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同是习惯和条约,虽然两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凯尔森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

同时国际法的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但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则是受限制的,因为只有这样,各国的国内法才能同时有效,另外,如果国内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围,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国际法。

进而也就推导出国际法的职能就是将各国的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予以限制。

同时他还提出基础规范这一概念, 基础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必须遵守的传统道德性准则,而这种基础规范则直接赋予了国际法的效力,最后国际法又赋予了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内法则是针对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相互作用。

一、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公约的效力: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订立或批准国际公约后,就有义务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2. 国际立法的指导作用:国际法为国内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

国内法的制定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确保国家的法律规范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3. 国际司法的裁决:国际法院对于国际争端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国家应当尊重国际法院的裁决结果,并根据其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国内法调整。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应性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应性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国内法在执行国际法时发挥着重要作用:1. 国内法的履行义务: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以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例如,制定环境保护法来配合国际环保公约的要求。

2. 国内法的解释与适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对国际法进行解释和适用,以确保国内法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3. 国内立法的限制:国际法的一些规范和原则对国内立法提供了限制和约束。

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国际法的规定,以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一致。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1. 国际法的优先性原则:一些国家认为,国际法在与国内法冲突时应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即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国际法应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国家应当根据国际法来调整国内法律。

2. 国内法的主权优先原则: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国内法的主权优先原则,即国内法在与国际法冲突时应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国家应当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合理解释和调整国际法。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应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和公司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制定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内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应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概念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化和强制性等;而国内法则注重于各国的特定国情和法律制度。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转化与内化,以及国内法在国际法中体现与执行。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法中通过转化和内化实现协调。

国家在批准国际法条约时,通常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以确保国际法在国内具有强制力。

这包括将国际法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尽可能明确立法,制定实施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其次,国内法在国际法中通过体现和执行实现协调。

国际法的执行常常需要依赖于国内法的支持,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需要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和执行。

同时,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考虑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以确保国际法的落实和遵守。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应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冲突问题、适用问题和解释问题。

冲突问题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情况。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通常要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法的规定进行权衡和决定。

解决冲突问题需要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优先级。

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在国内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际法的适用通常是间接的和有限的,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与冲突解决

法律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与冲突解决

法律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与冲突解决在法律学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截然不同但相互关联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而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解决其可能存在的冲突的方法。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源泉国际法的源泉主要来自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约是由各个国家签署并共同遵守的国际协议,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

这些国际法的源泉对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国际法的适用性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国际公约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具有直接适用性。

而在一些国家,国际法必须经过本国立法机关的确认和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需要进行协调,确保其相互衔接和一致性。

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家通常会对其进行解决,以避免矛盾和争议。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来解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在一些国家,国际公约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在国内法中具有同等效力。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法,以确保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

2. 转化为国内法在一些国家,国际法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或通过新的法律来实现对国际法的转化。

3. 优先适用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可能存在冲突,但双方都希望维护各自的利益。

为解决此类冲突,可以采用优先适用原则,即选择适用对双方利益影响较小的法律。

4. 解释和协商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情况下,各个国家可以通过解释和协商来寻求一致意见,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法律规定。

5. 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机构,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可以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

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含义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广义上包括公法、私法和国际公共法与国际私法。

2.国内法的含义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并立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国际社会中并立共存,相互补充。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各国国内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有效,相互不干涉。

2.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规等方式,影响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定和适用。

例如,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纳入国内法中,成为国内法律规范。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国际法对国家的主权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国家的国内法也对国际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例如,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在实施国内法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补充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也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关系中,国内法可以作为国家的实施工具,来落实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与平衡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需要协调一致。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而国家的国内法也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一致,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④在国家的实践中,有一种明显的趋势,即不顾国际法规则,一味要求国内法院首先关心国内法,而将国际法的一切问题推给外交外事部门
3,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 国际习惯法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①中国在立法上承认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法律效力,
②国际习惯法对成文法的补充,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时,方可适用
2) 条约在中国的效力和适用
3)联系论: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体现:
①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参与者,其在制定国内法时,注意了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考虑了国内法的立场。
②国家的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并不矛盾。
③两者有着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
④国内法的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而形成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为国内法。
2,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实践
①国内法院把与现行国内法不相冲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当做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而且不需要特定的纳入程序。
②有,即使国内成文法或判例法与之相冲突,也优先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③关于国际条约的公布或颁布,条约条款的立法批准等各国均有自己的特点。
①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国际法是调整平等国家相互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是对等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所调整的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和个人间的关系或国家自身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所以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
②它们由于法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国内法的渊源是国家意志。
③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
①中国的一些法律和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直接适用条约
②国内制定法律对条约所规定的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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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解释效力问题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来看,国内法的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有效解释、正式解释和官方解释,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在法学著作中,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往往将法定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在现行国家机构体制下,法定解释包括以下五类:即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地方政权机构所作的解释和国家军事机关所作的解释。

大陆法系主要有立法机关的“有效解释”与司法机关的“习惯解释”。

“有效解释”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而“习惯解释”则产生于法院对相同案由所作的连续一致的判决。

英美法系同样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只不过由于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法院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起很大作用,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司法解释的作用更加突出。

国内法的法定解释的特点,主要在于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的,因而这种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本身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在国际法上,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条约的解释可以分为官方解释和学理解释。

官方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一个条约的全体缔约国对该条约的解释。

所以,如果该条约是双边的,应是缔约双方对它的解释;如果是多边的,应是该多边条约的全体缔约国对它作出的解释。

因为,只有当事各方最了解缔约的意图及各项条款所包括的内容。

这种解释被称为“权威解释”,往往表现在当事各方取得协议的“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议定书”,或由当事各方在另一条约上作出的解释,即所谓“解释条款”。

国际司法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国共同同意而作出的解释,也是有权解释。

这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包含条约解释和争端解释条款,规定当事国可以把解释条约时产生的争端诉诸法院或仲裁解决时,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获得解释条约的权力(即协定管辖)。

2.条约解释争端当事国之间达成协议,自愿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解决,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根据该项协议而取得条约的解释权(即自愿管辖)a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条约的解释”属于当事国自愿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法律争端之一,当接受这种“任意强制管辖”的当事国之间对其条约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并诉诸法院时,法院也有权解释条约(即任意强制管辖)。

解释条约的机关除了法院以外,国际专门机关也有权解释条约,如国际劳工局,联合国的各种机关,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与理事会。

在国际法上,由于各国主权平等,国际社会不存在最高权力机关,而条约的缔约国往往从各自的国家利益出发,不顾一般解释原则,使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对共同缔结的条约作出有利于本国的解释。

然而,不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如果只是条约当事国一方的解释就不是有权解释,只有当事国全体同意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

国际法上的司法解释的效力同国内法也不一样。

国际法院的判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其他约束力。

此外,如果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与任何国家之间发生法律争端,国际组织可按宪章规定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但是,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其效力只及于对法律问题作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不能对争端直接进行实际的解决。

换言之,这种咨询意见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尽管它在国际事务中具有一定影响。

至于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无效解释和民间解释,一般是指社会组织、学者和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

这种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实施法律的依据。

根据我国的实践,对法律进行学理解释通常是通过两方面来进行的。

一是报刊、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对有关法律的学术性和知识性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另一种是由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对有关法律或法律条文进行直接的宣传解释。

在我国,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④。

在英美法系,学理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在合理性为基础的解释,是一种有甚大影响的法学解释,尤其是当学理解释方法为某一案件中的大多数法官所共同采用或承认时,它就成为一种具有直接约束力的解释。

英美法系的学理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这一点与我国法理学界所持的观点有所不同。

国际法上的学理解释是国际法学者在其著作中所论述的关于解释条约的一些理论和关于该局对劳工公约的解释,见《1951年国际劳工法典》(1952年)与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公报》。

虽然学理解释不是有权解释,但是它对官方解释有重大影响。

早在17世纪,格劳秀斯就创立了一套完整的解释条约的规则体系,并且这个体系对后来的国际法学影响颇大。

之后出现了条约解释的三大学派:主观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和目的解释学派。

他们对条约解释规则的发展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解释方法问题就解释的具体方法来讲,文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限制或扩张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等,这些方法既是国内法解释的基本方法,也可成为国际法上的基本解释方法。

文法解释是从文字、语法分析角度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款以外的其它要求.这是国内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在国际法上,文法解释同样是解释条约的基本方法,因为解释条约首先必须探求缔约各方表现于条约文本中的真正意思,而缔约国意图的确定又是以条文表示的意义为依据的。

系统解释就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说明该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义。

系统解释方法是国内法上经常使用的解释方法之一,这种方法对于条约的解释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条约条款中任何一个条款有疑义,必须对整个条约加以通盘考虑;不但要考虑条约的词句,而且要考虑条约的目的、缔结条约的动机和其它情况。

关于历史解释方法,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借助于“解释辅助资料"(如立法史)来帮助作出正确的解释.在大陆法系,如果法律规范中某些词语或条款出现歧义或疑义时,法官们也通常借助于历史解释方法和以前的情况来说明并分析要解决的问题。

不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运用历史解释方法上还是有显著不同,即大陆法系可鼓励并支持法官们运用历史方法来探求法律意图,而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禁止法官这样做,目的在于避免法官沉俪于过时的立法原意,鼓励法官面向法规本身,面向社会现实。

在国际法上,对于运用历史解释方法来解释条约,存在不同的观点。

以劳特派特为代表的主观解释学派认为,为了解释一个条约,应当研究该条约的准备资料,作为探知缔约各方真正的共同意思的最好方法。

他说:“在对于一个条约的意义有争论时,尽管该条约表面上是清晰的,然而为了确定缔约各方的意思,在可以获得准备资料的情况下,求助于该条约的准备资料尤其是一个正当并可取的方法。

”不仅如此,它也是“一些国际法庭经常使用的方法”。

相反地,以贝克特、麦克奈尔为代表的约文解释学派认为,越是许可求助于准备资料,就越会使不确定性输入国际关系并松驰条约对缔约各方的拘束力;越是鼓励律师们从事发挥准备资料,就越是削弱条约约文的重要性。

“为了解释的目的而回溯准备资料,可能发生的实际作用,是从坟墓中抬起一个死尸的手来控制生人,或使一个成年人受其童年时父母的禁谕的支配。

”国内法在许多情况下,使用限制或扩充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限制或扩充解释。

如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这里的“公民”,应作限制解释,仅指已满18岁的成年公民。

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此处“逮捕”显然要扩充解释,包括刑诉法中的逮捕、拘留、扭送和拘传等等。

在国际法上,为了帮助阐明缔约各方的意思,在有些情形下,必须对条约文本的个别文字进行扩张或限制的解释。

对于本身明白清楚的一个规定,不应进行扩张解释,只有在构成该条约的主题的事项规定不清楚、不精确,因而含糊时,才可以引用扩张解释,并可参考相同的缔约各方之间有关类似事项的另一条约的条款来消除含糊。

任何倾向于限制缔约任何一方自由行使权利的规定,必须按最狭义的意义来理解,正如任何其它对个人普通法上的自由的损害一样。

至于目的解释,就是探求法律在社会中所要达到的目的,并据此来确认法律规定的具体涵义。

当立法原意或法律规范条文不适应形势发展时,应该以立法目的为依据加以校正、补充。

当然,目的解释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不为法官所采用,除非发生重大社会变故,如社会制度更替、战争、危机等。

因为这样做往往会背离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在国际法上,目的解释方法对条约的解释甚为重要,并且出现了目的解释学派。

目的解释强调解释一个条约应符合该条约的目的。

这个解释方法的最明确的陈述,见于《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条(甲):“对于一个条约的解释应按照该条约意在达成的一般目的。

该条约的历史背景、准备资料、该条约缔结时缔约各方的情况、企图对这些情况作出的改变、缔约各方在缔约以后适用该条约规定中的行动、以及解释条约时所流行的情况都应联系该条约意在达成的一般目的来考虑。

”目的解释方法也为美国法学会1962年《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所采用,其规定和哈佛草案大同小异。

在国际法学者中,安齐洛蒂、阿尔伐勒兹、田中、卡斯特罗、卡瓦雷等也都主张目的解释。

前四位学者曾任国际法院法官,并把这种解释方法运用于其所发表的对案件判决的个别意见或异议意见中。

为建立国际组织而缔结的多边条约,更应当按照目的来予以解释,如《联合国宪章》。

如果这样的条约肯定了一个特定的目的,那么也就应当承认所有为了达成这个目的所必需的而未经明文提及的方法(隐含权力的原则)。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解释原则问题从解释的原则来看,国内法解释的主要原则有:1.根据法律用语的普遍字面含义来理解与解释法律。

这一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础,也是法律解释正确性和合理性的保障.法官必须根据法规的全文来理解法规的含义,而不能断章取义,作出片面理解。

同时,法官必须根据法规全文的内容来确定概括性用词的范围。

2.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法官们享有自由裁量权。

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可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意志来发现社会中的“活的法”,自由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具体法律间题。

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自由反映在许多方面,如所使用的解释技术,以及在遇到疑难问题时的灵活做法,在一定情况下探求立法意图和立法理由,以此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国际法上,较为普遍的条约解释的原则有:1.约文原则。

条约应主要地按其现状,并根据其实际约文,予以解释。

条约具体的词语应被赋予其在上下文中通常的、自然的和不牵强附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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