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属于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
那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都构成犯罪吗不⼀定构成犯罪。
根据伤情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样的。
判断故意伤害他⼈是否构成犯罪,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般的殴打⾏为,通常只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为不伤及⼈体的健康并⾮绝对,⽽只能是相对⽽⾔的。
例如,朝⼈⿐⼦打⼀拳,有可能造成⿐青脸肿的后果;⽤⼿撕⼀下,也可能造成表⽪损伤。
但这种⾏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为与伤害⾏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点表⽪损伤、⽪下出⾎,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为⼈的⾏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体甚⾄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般殴打⾏为。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体的⾏为。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权,所谓⾝体权是指⾃然⼈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因此,故意伤害⾃⼰的⾝体,⼀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伤⾏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战时⾃伤,以逃避履⾏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法损害他⼈⾝体的⾏为。
1、要有损害他⼈⾝体的⾏为损害他⼈⾝体的⾏为的⽅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砍枪击、棒打⽯砸、⽕烧⽔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拿⼑往⾝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将⾃⼰眼睛刺瞎的⾏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实施,⼜可以利⽤他⼈如未成年⼈、精神病⼈实施,还可以利⽤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可以针对⼈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论是直接由本⼈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的⼈⾝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体的⾏为必须是⾮法进⾏的如果某种致伤⾏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未过当的,医⽣对病⼈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为的⾮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的、则可以排除他⼈伤害⾏为的⾮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中发⽣的伤害⾏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为该项运动项⽬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法性。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为了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严谨性,无论是公、检、法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还是当事人的应诉过程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也各有差异,那么其中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会带大家一起了解。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于办理伤害案件具有重要职责。
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一、案件受理1.1 伤害案件的受理条件: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案件发生在辖区内,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2 受理程序:当接到伤害案件报警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派员前往现场勘查,了解案件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确认案件属实后,立即受理案件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1.3 受理时限: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案件后24小时内受理,确保及时保护现场、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初步调查。
二、调查取证2.1 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 伤害鉴定: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确定伤害程度和原因,为案件侦办提供科学依据。
2.3 调查时限: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依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清晰。
三、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查找3.1 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依法立案查找。
立案查找需要满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晰、作案事实清楚等条件。
3.2 查找程序: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出查找通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查找,包括调取相关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3.3 查找时限: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犯罪嫌疑人的查找工作,确保案件的侦办顺利进行。
四、案件侦办4.1 侦查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证据分析等程序,确保案件的侦破。
4.2 侦查时限: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确保案件的侦办及时、有效。
法律论辩案例考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同村村民,甲因与乙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一日,甲在乙的农田边大声咒骂乙,乙听后非常生气,拿起一块石头向甲扔去,甲躲闪不及,头部被击中,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后,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论辩观点(一)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扔石头之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但仍然实施了扔石头的行为,表明乙对甲的身体健康存在故意。
2. 乙的行为具有伤害性。
乙扔石头的行为造成了甲的轻微脑震荡,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乙的行为不仅对甲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村民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1. 乙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性。
乙扔石头是出于一时冲动,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因此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性。
乙扔石头的行为虽然造成甲的轻微脑震荡,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轻伤,轻微脑震荡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3. 乙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乙的行为虽然对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未造成重伤、死亡,且双方均为同村村民,双方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论辩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扔石头之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伤害,但仍然实施了扔石头的行为,表明乙对甲的身体健康存在故意。
2. 乙的行为具有伤害性。
乙扔石头的行为造成了甲的轻微脑震荡,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乙的行为不仅对甲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村民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2009-07-21 19:05:43)标签:分类: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故意伤害案件PPT课件

调查取证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全面、及时、客观、真实
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到对
全案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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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调查取证的具体做法
1、询问嫌疑人。
2、询问被害人。
3、询问目击证人。
4、收集固定好有关犯罪后果情况的证据,
如鉴定结论。
(1)对被造成伤害的人,公安机关要按要求及时开具给被 伤害人的伤检鉴定委托书。
(四)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充分发挥民调组 织作用。
.
6
五、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
(一)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接到报警后我 们要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做好以下处置 工作: (1)立即制止伤害行为。 (2)组织救治伤员。 (3)对发案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4)追 查嫌疑人或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5)查找目击证人, 收集、固定证据。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 有过错的;(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 过错行为引起的;(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3)寻衅滋事的;(4)聚众斗殴的;(5)累犯;(6)多 次伤害他人身体的;(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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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七、伤害案件的处理
(一)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或者死亡,需要 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采取措施拘留、 提捕、移送起诉。
(二)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也应当依法 采取措施、移送起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处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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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xx、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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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但是,每个故意伤害案件都各有其特点。
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有的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或者双方互伤,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影响及双方之间关系等诸多因素来看,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
如有的案件纯属被告人单方行为所致,被害人完全处于无辜的境地。
而有的案件却系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这种因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等问题。
因此,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对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认真甄别医疗鉴定,立足于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认真分析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综合分析,正确认定,使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合法。
关键词:故意伤害被害人过错责任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但是,每个故意伤害案件都各有其特点。
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有的虽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或者双方互伤,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影响及双方之间关系等诸多因素来看,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
如有的案件纯属被告人单方行为所致,被害人完全处于无辜的境地。
而有的案件却系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这种因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等问题。
笔者根据自身工作实践,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入手,就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被害人过错责任等问题试做一定的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即公民保持自身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的权利。
故意伤害罪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就正在于它破坏了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损害了他人身体器官的正常活动功能,如砍伤手臂、毁坏面容、使眼睛失明或者引起精神错乱等。
如果行为人同样是以他人身体作为侵害对象,但是并没有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侮辱)或者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⑴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并且实际上给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或者影响了他人身体器官机能正常活动。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人使非法侵害人损害人损伤的行为、医生给病人切除坏损器官的行为等),或者其损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均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的形式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具体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有利用行为人自身身体的,也有利用工具器械的,有利用动植物,也有利用自然现象的。
伤害的结果也有不同,有肉体伤害的,也有精神伤害的,有轻伤的,也有重伤的,还有致人死亡的。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手段,也不论伤害结果如何,对于伤害罪的构成,均无影响;⑴本罪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
在构成故意重伤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⑴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休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
伤害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目前比较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的界限,大家知道,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并结合其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全面考虑、研究、分析、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造成了一方伤势较轻,事后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撕抓或打斗,导致双方各有轻伤,并且彼此均具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正当防卫的,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三因家庭纠纷而引起本家庭成员伤害的,情节较轻,属于轻伤,事后受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四在纠纷争执中,行为人并无伤害故意,因过失致争执人或者第三人轻伤的,事后能积极救护,且主动提出赔偿损失,受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视其情节区别对待。
故意伤害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社会治安危害较大,必须坚决打击,严肃处理。
但是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宽,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时要注意社会影响和效果,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区别对待,做出恰当处理。
一对于在公共场所进行流氓行凶伤人,因私愤报复伤害或其他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伤害案件,则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二对属于群众性、宗族性,有多人或全家参加的共同伤害案件,办理时要坚持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教育多数,重点是惩处那些组织策划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直接行凶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凶手。
其他参与人员可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应负的责任和能否认罪服法等表现,视其情节分别处理;
三对于在治安、税收、市场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办理时要注意前因后果。
要看上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文明执法等,要分清是非,公正合理,对一般危害不大,虽造成了轻伤害结果发生的案件,要全面考虑,严格把关,不盲目下结论,注意社会效果,对于上述行为构成其他罪(如抗税、妨害公务等)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
四、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认真甄别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结论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认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正确区分行为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办理伤害案件时,必须认真审查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鉴定结论,排除各种干扰,去伪存真,真正达到符合法医学的科学性,符合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符合行为及后果的因果客观性,在处理中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一)在区分评定伤势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治疗恢复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同时,要注意审查治疗是否及时、正确,处置方案是否合理以及医药是否真正用于治疗本伤的,防止因其他原因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时,还必须请专业技术人员、法医对刑事技术文证材料和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查鉴定,发现有疑问的鉴定时,应对受害人的伤情亲自复查、复验,客观公正地制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或文证说明,保证案件质量,罚当其罪。
五、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立足于解决矛盾
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除个别的是突发性外,大多数都在案发前就已存在着较深的矛盾,尤其在农村,有的甚至世代积怨,矛盾早已暴露,有的由于某些职能部门或领导调解不力,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公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由民事纠纷转化成报复伤害刑事案件。
因
此,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着手于从根本上排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标本兼治,讲究社会效果,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要坚持“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多做矛盾的转化工作。
对那些追究了刑事责任影响社会安定和以调解解决社会效果更好的伤害案件,可以不捕人,也可免诉或不诉,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和解,化干戈为玉帛。
对那些非捕人不可的,也必须把矛盾解决好,急处理不好的要冷处理,特别是对于群众性闹事案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法律,处理时要慎之又慎,要注意在缓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基础上,再依法追究其为首者和主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同,要因事而宜,因案而宜,一般地说,办理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邻居之间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在批捕环节上严格把关,尽量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处理,防止捕后社会效果不好,甚至造成难案;
(二)是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行为人,着重指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之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对被害人,主要是向他们讲明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应相信和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
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指出应负的责任,使其认识错误,接受教训,提高知法和守法意识,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草率了结,遗留祸根;
(三)是对被害人亲友出面做工作的轻伤案件,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损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依本条规定给予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