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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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不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案例,本文将对近期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汇总,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1.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张扣扣故意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和继父,随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扣扣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王某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2019年,王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李某涉嫌违法的信息,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3. 郭某鹏涉嫌侮辱国旗案2019年,郭某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国旗的言论,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旗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4.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高额抚养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离婚抚养费问题的争议。

5.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年,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传销活动打击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争议。

6.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19年,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了自己的妻子。

此案引发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7. 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刘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依法起诉。

此案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版权问题的关注。

8. 胡某涉嫌污染环境案2019年,胡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工业废水,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问题的关注。

9. 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注。

10. 陈某某涉嫌诈骗案2019年,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的关注。

三、案例问题分析1.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争议。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

某日,张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侮辱李某某的言论,李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张某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并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居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赵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与钱某某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不和,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离婚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四:孙某某诉周某某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孙某某在经营一家店铺时,因周某某在店内购物时损坏了店铺的物品,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周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

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周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案例五:吴某某诉郑某某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吴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吴某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吴某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吴某某工资及赔偿金。

2015918最高法校园犯罪典型案例

2015918最高法校园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发布了发生在福建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目录1.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3.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4.杨某聚众斗殴案5.哈某某故意伤害案6.何某某、卓某某、陆某某聚众斗殴案7.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8.官某某寻衅滋事案9.许某某故意伤害案10.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犯聚众斗殴案11.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案12.杨某某故意伤害案13.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14.陈某故意伤害案15.卓某某故意伤害案16.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南靖县某中学高中部找朋友,在高中部四楼看到林某某,因林某某曾与其产生过纠纷,被告人卢某某遂将林某某叫到男厕所内质问,并动手对其进行殴打,林某某也还手殴打卢某某,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均有受伤。

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被告人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被告人殴打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被告人及被害人曾经都在漳州某学校就读初中,林某某在学校时有帮过与被告人卢某某有纠纷的人。

因被告人卢某某平时不注意自己的道德素养,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冷静处置同学间发生的小事,而是斤斤计较,从而导致犯罪。

法律案例点评经典评语(3篇)

法律案例点评经典评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2月24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兴隆新城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

同年3月15日,刘涌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评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2.死刑适用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在本案中,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具有以下合理性:(1)犯罪性质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2)犯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涌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坏。

(3)主观恶性极大。

被告人刘涌犯罪后,不仅不悔改,反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

(4)社会危害性严重。

被告人刘涌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刑罚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公正性。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体现:(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法律误判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张海超事件1. 案例简介2009年,河南省郑州市民张海超因肺部感染,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诊其患有“肺结核”,并开具了抗结核药物。

张海超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加重,经多家医院诊断,最终确诊为“尘肺病”。

由于误诊,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案例分析(1)误判原因本案中,医生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医生专业素养不足:医生对肺结核的诊断标准掌握不准确,导致误诊。

② 医疗设备不足:医院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无法对张海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

③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医疗水平低下。

(2)影响本案对当事人、医院和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① 当事人权益受损: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② 医院形象受损:误诊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不善、医疗水平低下等问题。

③ 社会信任度下降:此案加剧了公众对医疗行业的质疑,降低了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3)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① 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确保其准确掌握诊断标准。

② 完善医疗设备:加大对医疗设备的投入,提高诊断准确率。

③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三、案例二:王某某受贿案1. 案例简介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两种: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201X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本市某大厦门前路边,因停车收费问题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矛盾,刘某某殴打杨某甲头部一拳,杨某甲继续与刘某某争吵。

见对方人多,刘某某转身上车去找工具,同时杨某甲躺在车头前,刘某某上车后听从前妻陆某某劝告准备去给孩子看病,启动汽车后将杨某甲轧在车下,随即刘某某停车并下车救治杨某甲。

杨某甲被轧伤致右锁骨骨折、右侧1-2肋骨骨折、左侧2-5肋骨骨折、肺挫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损伤、牙齿松动,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刘某某支付被害人医药费5万元。

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16日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7日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二、主要问题: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三、评析意见(一)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上车离开前没有查看路况、车况、驾驶条件就启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主观上属疏忽大意的过失,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被害人伤情为轻伤,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结果,但是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包括概括的犯罪故意)无法查明,应以故意伤害罪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意外事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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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云受害前的行为
1.爬上杨某某货车左侧车门边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能得以证明。
2.持金属棍打破左侧车窗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也能得到证明。
3.用铁棍戳打杨某某or将手伸进驾驶室
仅杨某某供述李云用铁棒戳打自己,未能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不能采信。 陶文凤和林文忠的证词均提到李云遇害前将手伸进驾 驶室,其能相互印证。 因此应该认为李云在遇害前将手伸进驾驶室。
3.本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1)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制度 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紧迫 性的暴力犯罪行为,这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而非防卫人臆想的。 根据证据能推出,李云主观上并未有严重伤害杨某某 的意图,客观上只是将手伸进车内,并未有紧迫、严重的 危及杨某某生命健康财产的犯罪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除外)
2.书证分析
书证证实杨某某和王凤在事发当时携带大量货款,与 其供述和证言中所称之携带大量货款相印证。
3.杨某某当时心理状态
由以上证据可知,携带大量货款的杨某某遭到围困、 威胁,并产生了可能遭遇抢劫的想法。 面对李云打破窗户的暴力行为,在李云将手伸进车窗 内时,进一步产生了会遭受伤害的恐惧心理。基于这样的 心态,杨某某意图强行开车,甩下李云,以保护自己免受 侵害。 由此可知,杨某某是出于防卫的意图,才在李云仍站 在货车左车门外时,强行将车开走。
4.对杨某某出言不逊
杨某某的供述及王凤的证词均提到李云扬言要打死杨 某某及王凤,林文忠证词声称李云对杨某某大骂,要求其 下车。 以上证词无矛盾之处,能相互印证。
(三)李云如何死亡
1.证人声称其被车压死
(1)张明亮证言称,听群众说李云明显被压死,“被压” 系传闻证据,不予采信。 (2)张世华证言称,发现罐车压死了李云。但从其证言 来看,张世华未见过程,只见结果,“压死”为其推断, 非专业人员的推理证据,不予采信。 (3)刘代明证言称,听张世华说罐车压死了李云,“被 压”系传闻证据,不予采信。 (4)陶文凤证言称,等车开出100米后,听人吼李云被压 了。可见其并未见李云被压过程。“被压”系传闻证据, 不予采信。 (5)彭海军证言称,未见李云遇害过程,仅听说其为被 压而死。
(1)李云拦车本是基于帮助刘代明向杨某某的索赔自助 行为,但李云等人持刀恶语威胁,并用铁棍戳坏车窗,将 手伸入车内,此等行为明显超过自助应有的范围,实质上 已构成对杨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2)杨某某发动车致使李云摔下车时,李云刚把车窗戳 碎,并正将手伸入车内,可见李云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李云是不法侵害人,杨某某的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正 是李云。 (4)前已分析,杨某某具有防卫意图。 (5)杨某某根据现场的状况,有理由相信李云一伙正对 其实施抢劫行为,针对抢劫,可实施特殊防卫,不受必要 限度的限制。
3.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
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有故意,过失以及无责三种。其 分别对应于对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有明知、应当预见、 不能预见或无可避免地实施。 不能认为防卫过当就一定有刑事责任,否则对那种别 无选择地实施某种防卫行为(手段必要唯一),且一旦防 卫则必然过当(结果不均衡)的行为人将造成严重不公。
(二)防卫过当
1.《刑法》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2.过当的认定在理论上的要求
前已述及,防卫的限度应考虑必要性和相当性两个方 面的内容。也即,正当防卫要求在手段必要的前提下注意 结果的均衡。 具体而言,如果手段超过必要限度,即使结果均衡也 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手段虽然是必要的,但保护的法益远 小于防卫人攻击的法益(存在严重不均衡),也应认定为 防卫过当。除非该手段是唯一能实施的,且并不必然地引 起该不均衡的危害结果。
(六)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哪些罪行的客观要 件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致死)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行为违法性分析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一般不会在这样的场合发生。并且,杨某某与李云等人无 冤无仇更素未蒙面。 因此,杨某某根据以上提出的情况,即使是在高度紧 张,降低了辨认能力的场合,也能预见李云等人的行为不 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抢劫、杀 人),而只是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 既然杨某某有预见能力,就不能以意外事件为由阻却 其刑法上的责任。 另外也有人认为开车逃走是杨某某唯一的选择,杨某 某没有他行为可能性,也即没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 任。 但前已经论及,杨某某完全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因此 以没有期待可能性阻却其责任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4)鉴定结论证实李云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破裂 死,钝器撞击完全可能造成该种方式之死亡结果。 (5)尸体、尸检照片证实李云是从车门上摔在地上死亡。 (6)前两项证据相互印证,证言未能推翻,故应该认为 李云系从车门上摔在地上,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破 裂死。
(四)杨某某致使李云死亡的行为
1.证人证言
(五)杨某某如此行为的意图
1.证言分析
(1)杨某某的供述和王凤的证言都提到,有人拿砍刀威 胁其停车,供述和证言可相互印证,能证明此情况。 (2)杨某某的供述和王凤的证言称多次报警,并称自己 被抢劫或砍杀,供述和证言以及接警记录能相互印证,故 可证明该情况。 (3)林文忠、王凤、罗在兵、佘小波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可证实,在杨某某强行发动货车前,有多人围住该货车。 (4)前已分析,李云拿铁棍捅破车窗,将手伸进车内, 并对杨某某出言威胁。 (5)杨某某的供述和王凤的证言均提到携带大量现金, 担心抢劫,此能相互印证,应予以证实。
3.本案杨某某的意志因素
根据本案可查知的证据,可证明,杨某某在高度紧张、 恐惧的情况下,忽略了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地没有预见自 己的行为将造成危害结果。
4.结论
杨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限度会造成 危害的后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而存在犯罪过失。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情分析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杨某某
被害人:李云 客观情况简述:李云爬上杨某某所驾驶货车 左侧车门外,敲碎车窗,其后杨某某启动货 车,李云因之跌落并死亡
二、现场还原
(一)李云的行为目的 张明亮 张世华
陶文凤 罗在兵 林文忠
佘小波
李云
张明亮发出拦车的请求,通过以上顺序,传达到李云。 由此可知,李云的行为目的在于拦截杨某某,而非抢 劫杀人。
(二)无责任说
该意见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杨某某完全有理由误 认为李云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迫的不法侵 害,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有权实施高强度的不论限度的防 卫手段。在那样的情况下,杨某某因为极度恐惧,精神高 度紧张,完全无法预见李云等人仅想达到让其下车的目的。 因此,杨某某不仅不能明知甚至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 不是一个正当防卫,而是一个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故而阻却杨某某的犯罪责任。此事件也因此构成意外事件。 但是,一方面,如果认为李云等人的行为是抢劫行为, 那么其名目张胆的张狂和过长的持续时间明显不同于一般 抢劫行为的突然、迅速、隐蔽。另外,即使李云口出威胁 之语,但其只是不断要求杨某某下车,而没有要杨某某交 出钱财。再者,李云在打碎玻璃后并未对杨某某实施严重 侵害行为。最后,证据显示,周围有大堆围观群众,抢劫
故本案不适用无限防卫制度。 (2)前述认定杨某某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 4.本案据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理由 (1)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 虽然,检方应承担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负有责任 的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存在正当防卫的阻 却违法事由,是由行为人和辩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这种 证明责任的分配虽值得商榷,但此乃他话,本案的处理应 遵循该规则。 (2)不能证明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结果上,杨某某造成了李云的死亡,其防卫行为攻击 的法益(生命权)远大于杨某某保护的法益(轻微身体健 康)。 虽然杨某某的防卫手段仅是偶然地引起了李云的死亡 结果。但其手段的必要性无法证明。
三、杨某某行为的责任形式
(一)故意说
该意见认为,杨某某明知李云站在车门旁边,自己突 然起步是可能造成李云摔倒在地重伤的结果,但其积极希 望该结果发生。 然而,刑法中对故意的规定的结果的发生。由 此肯定了明知的对象是“危害结果”。 证据显示杨某某当时自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在对抗 不法侵害,虽然希望李云受伤,但却认为使李云受伤是保 护自己必须的,其明知的不是“危害结果”,而是不法侵 害人受伤的正当防卫的结果,因此其没有刑法上故意的认 识因素。故而故意说不能成立。
(1)杨某某的供述、陶文凤及林文忠的证词能相互印证, 证明杨某某在李云仍站在其左侧车门边时,强行开走货车, 致使李云掉在地上。 (2)多人证言称,杨某某致李云掉地后“压死”了李云, 前以分析,对该种说法不予采信。
2.鉴定结论
李云系从车门上摔在地上、导致急性颅脑损伤、心脏 破裂死。
3.结论
结合前两项,可知,杨某某在李云仍站在其左侧车门 边时,强行开走货车,致使李云掉在地上摔死。
具体而言,正当防卫存在的举证责任在杨某某,但杨 某某没有证明其防卫手段是适当的——比如该手段是唯一 能抗衡该侵害的,或者是所有能选用的手段中相对轻微的。 且杨某某却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声称自己以较 快速度起步,虽然并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并证明其起步 速度过快之事实,但也无证据能证明其是以适当速度起步 的。 事实上,不以过快的车速起步完全可能避免李云在车 辆突然启动的惊慌中急速跌倒在地并死亡。 正当防卫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归于杨某某,既然 只有限度要件不能证明,当然应认定其防卫过当。 (3)杨某某有能力避免该危害后果 而且,杨某某完全可以用破碎的玻璃划伤李云的手臂, 此也能暂时避免李云的侵害,并顺利、安全地等到警察的 到来。 由此可见杨某某的行为是过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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