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民法当作一门科学来做
民法心得体会

民法心得体会民法是指规范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是近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民法,我深刻认识到民法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人民权益的保护以及经济发展的推动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我国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首先,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民法依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同自由。
这些权益在保障个人自由发展和促进社会经济繁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人民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机制,使人民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民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法行政,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有效的法治手段,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学习民法还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适用与实践的重要性。
民法是一个支撑社会运作的基本法律规则,但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
在实践中运用民法,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关注社会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及时进行法律修订和完善。
另外,学习民法也让我体会到了协商解决矛盾的重要性。
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即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愿签订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和互相信任。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矛盾和纠纷,我们首先应该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只有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民法的存在和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更是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公正的社会。
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同时也要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观念。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和道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学习民法的心得范文

学习民法的心得范文民法通则的学习心得1,民法是观察世界的一副眼镜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其包含了现实社会各种 __。
但是,民法只是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反映。
他就像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精心编制打造的一副眼镜,利用这幅眼镜来解剖,条分缕析人类社会中千姿百态的 __。
他有点像医生的显微镜,从混沌的社会现象里区分出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
等等2,是社会孕育了民法,还是民法塑造了社会?民法中许多的社会规范都是对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惯例的发现、总结和加以保护。
民法的法律工作者更像是一个 __的发现者,而非创造者。
因此民法只是社会孕育的事物,立法者只是这个事物的接生婆罢了。
但民法的诞生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发挥起巨大而深刻的塑造作用。
尤其是一些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对社会形态有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这也许就是马克思主义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关系吧。
在这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社会孕育民法,民法塑造社会将是一个运作剧烈的矛盾。
3,民法是符合时代需求的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何为市民社会? __说,市民就是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则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
而现在看来,市民社会就是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__。
我国从九十年代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时至今日,市场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伴随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步伐,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是必然。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他的进一步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时代的迫切需要。
4,法律是门技术活法律是建立在一堆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上的工具体系。
他将我们熟悉的日常生活“陌生化”,体系化,有了标准和规则去衡量,去清晰地辨别,去有效率地去解决纠纷。
自我感觉,民法很大一部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解决纠纷更加有效率,更加能够让大部分人接受。
民法学习心得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

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by[德]卡尔·拉伦茨著,赵阳译<比较法研究>编者提按:本刊2004年第1期曾发表了现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求学的赵阳先生译的,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希曼的《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文。
此文当时曾在德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基尔希曼那句被人引用了千百次的名言,实际成了确认和否认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
德国法学界当然不乏对基尔希曼的声讨笔伐,但是似乎也没有留下什么能和基氏文章等量齐观的论辩力作。
此处发表的同一译者翻译的拉伦茨的《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应是一篇直接应对基氏之文的反命题力作,不过这已经是在100多年之后了。
这篇文章是在拉伦茨的一次演讲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本身就表明对于法学价值的认识直到现在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刊刊发此文,为的是使这个可能永远没有完结,但又永远不会影响法学存续下去的论争在此形成一个代表性的对局,以使读者从两种不同观点的对弈中领其要旨和奥秘。
前言后面的文字所记录的是我于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演讲。
对于我的论述,我没有做文字上的改动,只是为了付印而加上了一些注释,从而说明文献来源,并且在一些问题上使我的论述更为清晰。
演讲题目的表述是摹仿基尔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将近12 0年前在同一个法学会所做的著名演讲。
我的目的在于,就今日之法学自身对它与法律实践的关系的理解做一个小结。
同基尔希曼针对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提出的批评进行争辩,使人有机会对我们的法学从那时以来所走过的道路有所了解。
基尔希曼的演讲为我国的法学如此令人遗憾地理论脱离实际的历史标示了一个高潮。
与此相反,我所要做的是让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对话继续下去,每个人越清楚自己的特殊任务,这样的对话就将越富有成果。
民法教义学——精选推荐

民法教义学[德]尼尔斯·扬森(Nils Jansen)* 著 朱晓喆 沈小军** 译 内容摘要: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尤其意味着:体系思维。
在这个意义上,教义学可以定义为“一个语句的体系”,这些原理在概念—体系上贯穿现行法,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
法教义学可以稳定法律论证特定的概念、体系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前提;它建立起一些有约束力的基本概念、表达模式和秩序观念——也就是关于法律论证的标准。
关键词:法教义学;民法;体系思维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6)01-0098-08 一、引言与概念界定法教义学的概念与推动教义学的自我认知(Selbstverständnis)显然是德国特有的现象,至少在其他语言中还找不到与德国这一概念直接对应的东西。
虽然法教义学的概念历史悠久,且其意义最先形成于医学领域,①但如今这个概念的特殊意义和内涵通过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而打上了德国法学的烙印。
直至今日,法教义学概念仍带着萨维尼与普赫塔的理论设计,即以科学方法将法律作为一个体系予以固定。
②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尤其是体系思维(systematischen Denkens)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
德国的法教义学概念一方面是指一种对现行法进行体系—科学化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指这一活动的成果和对象。
尽管迄今这一概念尚未有普遍认可的定义,③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教义学”相对*德国明斯特大学罗马法、近代私法史、德国和欧洲私法讲席教授。
本文发表于国家法哲学和社会科学联合会德国分会组织编写的《法哲学全书》。
感谢尼尔斯·扬森慷慨授权译者翻译本文。
论文的中英文摘要为译者应编辑要求所加。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小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
叶名怡教授解答本文的法语翻译问题、肖俊博士解答拉丁文的翻译问题,在此特别致谢。
形容民法的句子

形容民法的句子
民法是一门关于个人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对民法的形容句子:
1. 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基石。
2. 民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财产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3. 民法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4. 民法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框架,确保人们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5. 民法是社会契约的基础,为人们提供了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
6. 民法是民众生活中的指南针,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
7. 民法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维护着人们的法律权益和社会和谐。
8. 民法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成果。
这些句子旨在描述民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强调其在社会生
活中的地位和功能。
民法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高中思想政治必修第3册 第三单元第九课第一框 科学立法

例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依法对设区的市赋予地方立法权,
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做 ( )
①可以进一步增加立法机关数量,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②可以有效下放立法自治权,
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③ 需要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④ 体现了区域差异和特殊性,使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判一判] (1)立法过程只需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规律。(×)
(2)科学立法要符合实际、实现良法善治。
(√ )
(3)科学立法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程序。 ( √ )
二、推进科学立法 1.要依法立法 (1)内涵:在 法治 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 (2)依据:在我国, 宪法和立法法 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 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3)要求: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 法定职权 、 依据 法定程序 开展立法工作。
解析:在我国,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立法法,
故D 项符合题意。其他说法与题意无关,排除。
答案:D
6.按照法定程序,外商投资法草案和征求意见一道,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上征求“最大公约数”,使这部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精益求精”。
重点难点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 ★★ 1.科学立法的内涵
2.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拓展:把握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1.科学理念。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 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 做法固定下来。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 的内在规律。 2.科学内容。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科学方法。科学立法一定是民主立法。立法是否科学,要看立项是否科学。科 学立法的本意就是要实事求是,从地方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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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法当作一门科学来做
摘要:在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民法的进步建立在大量移植和借鉴的基础上,难脱超验和形式理性的缺陷,很多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很好的回应社会的现实问题,关注制度背景和历史现实也常常被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忽视,而价值主义、概念主义成为民法乃至整个法律界的诟病。
缺乏科学的立场来看待民法问题,成为制约民法进步的关键。
只有克服这一问题,才能成就民法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法治现代化语境论实践论
韦伯曾经谈到:科学并不涉及终极关怀,学术里没有政治的位置。
政治需要的是激情和立场,而科学不需要。
①民法同样属于科学的一分子,如果带上感情的色彩分析法律,带上政治家的角色去创造法律,那么民法,远远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
只有站在价值中立的角度上,站在历史现实中,立足于社会中,才会找到民法的现代性,才能让民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一、大背景:现代化影响下的中国民法
(一)大背景下的民法问题
从20世纪开始,中国的现代化始终伴随整个民族救亡图存的社会活动。
为了民族的振兴和崛起,中国必须要变法。
变法不是对已有社会中的问题的回应,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概念上的、形式上的新创。
在这样的变法大背景下,近代民法现代化也难脱此魅影。
从近代到现在,民法的建设任务围绕着现代化国家的进程转。
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崛起;现代民法的建立和发
展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种着眼于未来的政治眼光决定了,民法的立足倾向于未来,而脱离实际。
为了满足未来的需要,民法不再是经验型的了,而是成了整个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逻辑需求的延展,成了一种普适性的东西。
当计划经济被视为现代化之路,那么民法就围绕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促进计划经济的发展,当市场经济成为主角,民法围绕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
当然,变法对现代化来说是势在必行的,但是频繁变法却很不利于法治的进步和发展,频繁变革可能打破了原来在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不利于秩序的形成。
在一个急剧变动和充满社会动荡的社会中,靠非正式制度维持的秩序会被颠覆和摧毁,例如社会动荡或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人口的流动,会导致原来调配这种关系的旧制度失效,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
例如在《婚姻法》上,只要儿子因为种种原因要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那么他在婚姻上就不可能不考虑父母之命;在《合同法》上,只要交易是在熟人之间进行,那么合同就是基本上可有可无的,强行推行就会成为交易的负担。
只要乡土社会的社会面还比较的狭小,那么自由主义的恋爱就必定需要媒妁之言作为补充。
过分强调法律的现代性、超前性,强调陌生人的社会,那么法律必然和现实生活脱节。
因为从根本上看,“法治回应的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
”②法律如此,民法也当如是。
(二)大背景下的民法学研究问题
中国法学界受这一大背景的影响,研究民法问题时,倾向于以概
念、理念和法条为中心,以对外国法条的分析代替对于中国现实的关注,以逻辑之知代替生活之知。
这是当代民法发展的诟病。
如何克服这一研究方法的弊病,是当
代民法进步的关键。
二、方法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方法的进路——语境论
(一)传统进路的问题
现在民法界惯用的研究进路主要以法条主义、概念法学或者形式主义为主,把一般具体历史问题的分析升华至一种理念的分析,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一种工具来使用。
③这种方法将法条本身视为一种权威,要求社会与其相适应,必然会导致脱离实际,成为一种架空的文字建构。
如果民法是为了回应社会的需要,如果法治还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那么它必须要和其他的社会制度相衔接。
单靠传统进路,很多问题就无法得到圆满的回答。
(二)语境论
语境论,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关注中心,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与法律社会学、阐释学具有一致性)。
④它是对民法的传统进路的一种批判和打破,它反对以抽象的永恒的价值作为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评判标准,注重将某一种制度和规则放在当时的社会整体中去分析,将其视为对社会常规问题的解答和回应。
笔者仅以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为例,通过语境论和传统民法分析进路的对比,探究新的民法研究进路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