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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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一、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最终结果(一)原油船运力。

1.6000载重吨及以下小型原油船。

(1)浙江海之润海运有限公司,4200载重吨;(2)浙江恒晖海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5500载重吨。

2.1万~2万载重吨原油船。

(1)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12000载重吨;(2)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11210.6载重吨。

(二)成品油船运力。

1.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2.上海建桥国际航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3.舟山建桥船务有限公司,6500载重吨;4.安徽宁申船务(集团)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

(三)化学品船运力。

1.5000载重吨及以下盐酸专用船。

(1)天津东疆中石海运有限公司,5000载重吨;(2)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浙江密尔克卫航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

2.14000载重吨及以下并取得船检机构授予的甲醇燃料加注船舶附加标志的化学品船。

(1)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14000载重吨;(2)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7800载重吨。

3.其他10000载重吨及以下高端不锈钢化学品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厅水字[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08]146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交办水〔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交办水〔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关于“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1年5月,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已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在此基础上,部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上述事项下放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后,有关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交办水〔2021〕40号文件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8月30日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国内水路运输“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2.21
•【文号】水运国内函〔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开展2024年
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市场新增运力需求情况书面调研
的函
水运国内函〔2024〕57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交办水〔2018〕168号),为加强市场调查分析,科学研判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做好2024年度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综合评审工作,请你单位组织辖区内具有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填写运输市场需求调查问卷(详见附件),收集汇总后于2024年3月4日前将各企业填报的问卷电子稿发至邮箱sysgnc@。

工作过程中请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企业填报的商业信息。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4年2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交安监发〔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3•【文号】交办水〔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7〕157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国内航运行政管理服务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浙江省和上海市开展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下放事项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上海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由当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工作要求(一)浙江省、上海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船舶有关证书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二)浙江省、上海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76号)的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须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三)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设定了船舶相关信息的自动比对和逻辑判断,确保经过我部新增运力许可后的船舶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信息的船舶方可换发、补办、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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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水[2017]106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
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综合评价规则
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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