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9原文_附件
附件: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
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
填报人:联系电话: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
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
填报人:联系电话: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
情况统计表(三)
填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
备注: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1: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青岛是我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
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
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青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
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青岛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14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6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青岛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
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
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做好青岛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
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71号)要求,统筹
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进创新驱动和体制机制创新,大
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新兴产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对外对
内开放,努力发展成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
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
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
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
础设施,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做好环胶州湾道路系统的衔接,建
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
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
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在保护和利用好既
有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基础上,稳妥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
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
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
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风暴潮、防震和防
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
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
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
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
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
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
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
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
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
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依托水系形成生态隔离廊道。要加强对崂山
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
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七、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
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
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
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
市发展的宜居性。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
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
理要求,重点保护好齐长城遗址、琅琊台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及其周围环境,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保护好城市天际线和
景观视廊,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延续城市文脉,形成集山、海、城于一体的空间格局和红瓦、绿树、碧海、蓝天有机交融的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青岛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青岛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青岛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青岛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6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现对《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础,对城市基本功能的实现起着基础性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它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是否与时俱进,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总体精神面貌。因此,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的增容扩容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我市的市政建设和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与发达地区相比较,我市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滞后,财政投入不足,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手段缺乏,与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管理措施差距较大,导致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与“六城联创”不相适应,亟待通过地方性立法加以引导和保障。因此,出台一部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纳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中。2017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就制定市政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调研论证,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起草了《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形成后,我们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多次进行讨论研究,反复修改。市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
一、有关制定《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
制定《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参照了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参考了长春市、吉林市等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使该条例草案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适应白山绿色转型全面振兴的要求,我们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赴重庆市渝中区、宁波市
进行考察学习,结合我市实际将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实到我
们的条例草案中。
二、《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在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精准立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
作性。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共分五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的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实
施主体等内容;第二章综合管理,主要对管理、监查的原则、
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设施管理,主要对各类设施的分类、管理范围、管理内容及禁止项等
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
罚作了规定;第五章附则。
在内容上,我们主要是围绕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所发现的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或遇到的困难所采取的行之有效措施来确定的。我们强调了除
需要保持地方性法规体例完整外,不照抄照搬上位法。在涉及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上,我们严格遵照上位法,没
有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有关市政设施范围的确定。广义上的市政设施涵盖
范围非常广泛,即包含了由政府投资管理的公用设施,也包含
了由企业和个人自建自管的公用设施。为了规范政府监管职能,我们在条例草案中仅就政府直接管理的市政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规避行政行为介入民事活动,保持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另外,有关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管理方面的内容,我们将在相关专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
(二)有关市政设施管理部分内容的确定。结合白山实际,对上位法中未细化的事项,我们进行了细化处理。如《白山市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的所有权人
或委托管理人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人。养护、维修责
任人应当定期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
其他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三条依
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迁移各种管线、杆线等
设施的,或者因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原依附
设施拆除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自行拆除”。
(三)有关法律责任的确定。
在对同一或相近行为处罚的立法依据适用上,我们没有依
据出台时间较早的、相关处罚较轻的《吉林省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而是依据了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的国务院《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处罚规定。这样设计既起到了震慑
和强制规范作用,又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如《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位法中未规定处罚的,我们参照住建部《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制定了有关处罚。如《吉林省市政
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中未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
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这两种
情形设定处罚,我们参照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罚则。《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中的第三十五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
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
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属于这种情况。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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