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原则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

按照西方的“意思自治”理论,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发生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双方当事人所协商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最初提出这一理论的学者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杜穆兰(charles dumoulin),十八世纪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二十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其内容已从选择适用发展到选择解决争执的方法和管辖权。
由“意思自治”理论引伸出的一条冲突规范,即“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那国法律“,已为英美的判例,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承认和接受。
按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实践和理论,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表示使用何国法律,可以按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所默示的意思来确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何国法律的意图,这既是”意思自治“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可见,意思自治理论最初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的理论,正因此,有些学者又把意思自治原则称为契约自治原则。
「1」通过数百年的发展,事实上意思自治理论已发展成为民法的一种普遍的原则。
不但在传统的合同法中有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都有体现。
本文将对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按照继承法理论,所谓的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就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2」遗嘱自由是被继承人所具有的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
遗嘱继承原则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过去根据十二铜表法,遗嘱人可以通过遗赠处置全部财产,因为法律规定,‘个人无论怎样处置其财产,法律都可认可’”「3」。
现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继承立法所认可,如法国民法典第967条就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的继承人的名义,或以遗赠的名义,或以其他适用于自己意志的名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刘俊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属于私法的最高理念,同样它也是合同制度的灵魂和核心。
纵观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加速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在新经济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并不代表其地位受到影响,而是对该原则的未来发展进行完善和优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相关的发展规律,在合同制度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观点和内容。
本文试对意思自治工作的实践运用进行分析,以期找到科学理论依据,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国际私法上用于处理调节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其实质就是民事主体结合自身的想法和观点来履行合法的权利义务。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十六世纪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正式提出,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合同制度中民事主体能够适用较为合理的法律,来弥补法律的不健全、不统一。
近年来,商品经济发展迅速,使得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商品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所以,罗马法渐渐地从繁琐的商品交换形式中脱离出来,而且成为近现代西方国家合同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
在我国,合同制度同样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
最早的时候,书契、判书和傅别等都是古代比较常见的书面形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具体。
总的来讲,西方近现代的合同制不管是在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规定内容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变化。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始终作为其核心灵魂。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站在理论准备角度分析,最早在西欧资产阶级出现时,意思自治的思想和观念就逐渐扩散传播。
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主张人文主义,对神学思想不断抨击。
在此基础上演化为“天赋人权”的政治主张。
特别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洛克、狄德罗等人对此做出重要发展叫亚当斯密主张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解放天性和自由,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不是对自由竞争进行干预,最为理想的经济政策就是保持自由。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浅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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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 高度抽象的、 是 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意思 自治 原 则是 民法 基本 原 则 中最主 要也 是 最有代 表 性 的原则 。 是该 原 则只 强调 形式 上人人 平 等 的 自由, 但 忽视 了实质 上人 与人 之
该 做 的 事 情 , 不被 强迫 去 做 他 不 应 该 做 的 事情 。 自 由是做 法 律 所 许 而 ” 可 的一 切 事 情 的权 利 。 果 一 个 公 民 能 去 做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事 情 , 就 如 他
间 的差 异所 产生 的 非平 等 事 实, 结果 使得 法律 对这 一原 则做 出诸 多限 制。 文论 述 了私 法 自治原 则 的含 义和 重要 意 义及 其 本
价 值 , 是 因为该 原 则 的重要 性 , 以它 不能被 滥 用 , 用 范 围也 非 无 限, 正 所 适 我们 需要 对 它做 出限 制 。
第 四, 权利行使部分对 意思 自治的限制。可以说, 在民法总则 中
对私法 自治限制的最 为明显的就在 于权利 行使 方面的规定。正义的 实现要求给 以绝对 的 自治一定的限制, 特别是在法律的本位 由权利本
位 走 向 社会 本 位 的今 天 。
具体来说 , 意思 自治原则是指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之内 的行为 自由, 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产生 、 变更、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 。 第
果 皆 由 法律 明 文规 定 , 无 私 法 自治之 适 用 。 并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有权自主决定其意思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2.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范围。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范围。
3.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方式。
4.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也能够帮助民法系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缓解法律的适用难题。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解法律适用难题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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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默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
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第一是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最早出现于19 世纪初期的拉丁美洲,当时玻利维亚首先对此作了规定,此后秘鲁、墨西哥、瑞士、意大利相继作了规定。
德国1986 年《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规定了对不动产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德国法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置。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90 条规定,立遗嘱的外国人可以选择其本国法律来调整继承关系,第95 条关于继承协议问题的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律,但是立遗嘱人在协议中选择其本国法律的,则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律。
1988 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允许在继承准据法方面实行意思自治,由被继承人加以指定,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全部遗产,但可以选择的法律限于该当事人指定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国法,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然后是婚姻家庭领域。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展到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夫妻财产关系。
杜摩林早在16 世纪就指出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他认为夫妻财产制可归属于合同一类。
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采取了这一作法。
1939 年《泰国国际私法》便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婚前无契约时,依本国法。
”也即夫妻财产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在婚前约定的准据法。
1988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更为全面,先是第52 条规定了婚姻财产适用配偶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然后又指出,配偶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结婚后准备居住的国家的法律,或配偶一方的本国法律,接着在第53 条,又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形式、时间及所选择法律的有效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张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公约也已出现,如1978 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即把“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指定的国内法支配”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同时又对夫妻双方法律选择范围作了限定,包括: (1) 指定时为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指定时为配偶一方有其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3) 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三是侵权领域,在某些案件中,由受害人来选择他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法律,比由法官决定适用何国法律更能体现正义和公平。
在侵权领域,这已不仅是一种学术主张,而是逐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接受的方式,同时“也是当代国际私法的一个新发展”。
侵权行为领域出现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原因,在于侵权行为作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也有些法院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例如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在1979 年1 月8 日对莱茵河污染案的判决中支持了当事人所选择的荷兰法的适用。
在立法方面,把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引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的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该法第132 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第110 条还规定,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知识产权之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尽管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仅限于法院地法,但这种做法,无论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还是司法实践,无疑都是一种突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扩及的领域还有物权、信托、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等领域,并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09级法学3班胡志强20093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