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的根源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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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为民法学基本原理

意思自治为民法学基本原理

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基于语义分析的建构性理解与诠释侯佳儒中国政法大学关键词: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理;民法学基本原理内容提要: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可以从三个层面做出建构性的理解和阐释:在世界图景层面,意思自治在审视个体与自身、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过程中,确立了一种个人主义的理解图式;在价值取向层面,意思自治追求个体自由与社会共存价值的统一;在思维方法层面,意思自治确立了整个民法制度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思维方式。

问题与处境“意思自治”,一个充满诗意的词汇,它正是以诗的两种意象呈现于我们的思想世界:一方面,它以其诗性的气质,强烈冲击我们体察私法制度的直观感受,唤醒我们的私权意识、培养我们的私法情感,并激发我们崇尚自由、追慕正义的理想和热情;而另一方面,它又以其诗性的气质,让我们慎思明辨的理性倍感窘迫——“意思自治”,其义仿佛昭昭如白日不言自明,但实际上它却有某种难于言喻的特质。

试问:尽管“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在今天中国法学界几乎是一句公理性的论断,但究竟何为“意思自治”?何为“基本原理”?“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它曾经说过什么、又正在对我们诉说什么?——对此问题领域,鲜有深入研究,相关资料文献也凤毛麟角,难得一见。

尽管我们也常常看到有关“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这样的说法,但都言之即止,缺乏进一步的阐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我们充其量只是做了一种口号式的宣言、一种私法价值的自我标榜、一种制度理想的主张。

这些研究显然不够。

“意思自治是民法学基本原理”——即使对这一命题最为含混、一般的理解,也能觉察出这一问题本身对民法学研究具有的基础性地位和根本性价值。

但欲着手研究,缺乏资料文献是我们的基本处境。

这一处境对于已经习惯于归纳、总结、比较、借鉴这些理论研究方法的学者而言,无疑加剧研究难度,很多时候无从立论、无从论证、无从批判,我们根本无从下手。

但是问题本身的重要性亟待我们去解决它。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一、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概述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杜摩兰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主张在处理涉及跨国民商事纠纷时,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的意志,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

换言之,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从而达到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的目的。

二、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7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此后,该原则逐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并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三、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2.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多次合同争议,应保持前后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3.公平原则: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

4.公共秩序保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秩序。

四、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实践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我国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适用相关法律。

同时,我国立法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领域的新形势。

五、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案例在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适用我国法律,最终公正、公平地解决了争议。

六、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启示与反思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一种灵活、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要防止滥用自治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摘要: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为其成立要素,在成立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其生效的问题上又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本文通过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进行分析,初步探讨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原则的相互联系。

关键词: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自治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②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

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全过程。

如前所述,法律行为是指依据主体的意思表示才得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看一项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系对该法律行为的“存在”之判断、“有无”之判断,属一种事实上的判断,这种判断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法律行为足以成立所需的各项要件,如果全部满足则法律行为得以成立,如不能满足则不能构成法律行为。

浅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性

浅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性

浅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性作者:钱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主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原则。

但是该原则只强调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忽视了实质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结果使得法律对这一原则做出诸多限制。

本文论述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和重要意义及其价值,正是因为该原则的重要性,所以它不能被滥用,适用范围也非无限,我们需要对它做出限制。

关键词意思自治私法限制权利法律行为理性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1-02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渊源和内涵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林首先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他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该主张,后来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此后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上的概念,强调平等主体,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自主自愿的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者第三方的非法干预,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行为自由,并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自由。

第二,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即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司法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根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各种制度上。

第一,所有权自由。

即所有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意思自治探讨

意思自治探讨
关 键 词 :意 思 自治 ; 内涵 ;限 制
中图分类号 :D 1 93

文献标 识码 :B
定时 一
文章编号 :1 0 - 1 6(0 9 2 c -08 —0 0 9 9 6 2 0 )0 0()- 1 4 1
多体 现 为公 法 ,也体 现在 私法 的 强制 规范 之 中 ,个 人的

自己的理性判断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户主从事民事活动 ,并 自
意思 自治 只适 用 于合 同领 域 。但是 ,从 现 代各 国立 法来 看 ,此原
主承担责任 ,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则开始被用于以下几个领域。( 继承领域 。意思 自治原则在继 一) 二、意思自治的限制。 ( )国家可以介入私法领域 ,当然 承领域表现在遗嘱继承方面。传统国际私法在遗嘱继承问题上多 一 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随着现代社会 中人们交往的增多,公共领 适 用 被继 承 人 属 人 法 或遗 嘱 行 为 地 法 ,不允 许 被 继 承 人指 定 法
意思自治的 内涵。意思 自治的内涵丰富而复杂,意思 自
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 自己的生活,管理 自己的 意思 自治即不得同其相悖 ,否者无效。当然 ,在私法任意 『 生条款 事务。这本是 自由的应有之义。意思 自治的真谛是遵循选择 ,而 的海洋中,强制性条款充其量仅仅是其中的小岛,在私法 中自由 其基本点则是 自主参与和 自己责任。意思 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 行驶 ,并不会受到这些岛屿的限制与阻碍 ,相反这些小岛常常成 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设立 、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 为私 人 自治之 舟 续航 的锚 地 。再者 ,是 民法 中的一些 基本 原 则的 人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意思 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 修正 ,以及单独的民事特别立法出现。前者包括契约公正观念的 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 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 补救 ,如格式 合 同及 格式 条款 的 限制 与解释 问题 ;私 权特 别 是所 事行为 ,最充分地实现 自己的利益。亦有学者从法哲学、法社会 有权行使的限制、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加大;后者 ,如劳动 学层可公私法层、冲突法层面几个层面来讨论 。从法哲学、法社 法、标准合同法等都是对意思 自治的限制的体现 。现代民法对传 会学层面哪 ,意即怡是个人主义户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 ; 统民法原则修正的方法,包括制定具体规范限制传统原则在某些 可大致定义为 :每一社会成 员依 自己的理性判断 ,管理 自己的事 事 项 的适 用的 办 法 ,以 及在 民法 中引 入 “ 般 限 制 条 款 ” 的办 一 务 ,自主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 自由表达 的真实意 法。如诚实信用条款、尊重公序 良俗条款 、权利不得滥用条款。 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壳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仁私法主体 自 这些变化与其说是对意思 自治的限制 ,不如说是面对现代社 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 ,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从冲 会环境的变化 ,对于意思 自治的认识 的深化 ,由近代民法形式上 突法层面上理解 ,意思 自治指当事人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 的意思 自治转 向现代民法的实质上的意思 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及原因

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及原因

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及原因的探讨(节选)崔俊贵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0 年3 月一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勃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或者说, 这一原则的确立, 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反映。

因此, 意思自治原则之导源于“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就绝非偶然。

罗马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孕育只是间接的,当时还并未概括意思自治这一原则。

古罗马时期的人格并未达到完全平等, 只是局部人具有自由民资格, 可进行自由交易。

奴隶以及处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所达成的契约都为无效。

身份这一与契约观念对立着的东西, 在社会中还起着主导作用, 成为社会秩序的中枢。

. 当事人达成合意还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必须完成繁琐的形式后, 契约才成立可以想见, 古罗马时还不可能将意思自治概括为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在古罗马可从契约自由原则中窥其一二。

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用来表示“契约”的名词称为“耐克逊”( Nex um),它的本意是指伴有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行为,其形式要求十分严格,不仅要求交易当事人亲自到场,说出规定的套语,履行铜片的交付手续,而且需要五位证人和一位司秤到场作证,交易方为有效。

早期的契约重形式而轻合意。

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仪式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

耐克逊的有效成立虽然要求当事人到场,且在言辞上表达一致,但那是固定套语,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合意更多的流于形式。

所以,表明意思自治的契约自由观念还未充分表现出来。

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是伴随着罗马万民法的发展而发展的。

从罗马契约制度的演进过程看,自摆脱了原始的耐克逊形式, 把契约作为债的主要发生根据之后,罗马法的契约先后经历了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 Contractus Verbis, Contractus Litteris, Cont ractus re, Contractus consensu)四种形式,其中前两种称要式契约,属市民法调整范畴,后两种称略式契约,是万民法的产物。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那么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那么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那么一、意思自治原那么的产生基础(一)概述意思自治原那么最先始于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正式提出的“当事人意志决定论”,而后又在1八、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给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重的使命,典型例证即是1804年之《拿破仑法典》,其推演出的四项原那么之首即为意思自治。

学者对其进展历程有着精辟的论述:“意思自治原那么导源于古罗马法,发端于16世纪的法国工商业进展时期,兴起并确立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二)理念来源自由主义思想和市民社会的概念一起组成了意思自治的理念来源。

私法自治的理念来源于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思想。

所谓自由即“由自”,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独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

”简言之,相关于公权利的行使而言有免受干与的消极自由,相关于个人事务的处置而言有自主决定的踊跃自由。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大体特点,具体来讲确实是在处置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能够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受外在因素的干与[2]。

这一理念的核心正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依照自己的判定而行动,因此集中体此刻意思自治原那么当中。

(三)理论假定意思自治原那么作为近代民法的产物,是成立在对那时社会生活所作的大体判定之上的。

学者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人、手工业者或小业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样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做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之判定;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某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而另一个交易中充当买受人。

尽管某一方可能一时使得契约对自己更有利,可是这种并非显著的优势随着主体不断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3]正是基于这两个判定,民事主体被以为能够依照自由意思,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浅析国际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

浅析国际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

浅析国际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作者:范婴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国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

在往来的过程中,作为贸易平台中的基础交易形式国际合同,它证明交易双方的诸多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作为证据证明交易本身。

但是,由于国情上的差异,各国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完善程度都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各国的经贸往来中,如何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不仅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国际经贸往来中的当事人更具有现实的紧迫感。

意思自治长久以来都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稳占鳌头,也是商人们喜闻乐见的法律适用标准。

然而,任何自由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在长期实践中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在特殊合同中无法平衡交易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完美的发挥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中的作用,适当的、有条件的限制的方法是可取的。

本文将结合欧美国家对国际合同中意思自治限制的立法与实践,讨论对现阶段对意思自治适度限制的必要性和对意思自治限制的三种具体情形。

关键词:国际合同;意思自治;限制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12-02作者简介:范婴(1983-),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直至意思自治原则发展成为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准则,它经历过从漫长的法则区别说时代的畅所支配原则,到杜摩兰成功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最终才到合同的自体法说。

从此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抛弃了过往封建的传统属地主义对合同的影响,转而适用更加灵活也更加开放的连结因素,意思自治便应运而生了。

至此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适用准则,不可撼动。

虽然意思自治成为了世界各国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准则,并不等同于在具体的适用中各国的立法规范就完全一致。

无论是在各国的立法上还是司法上,早在19世纪下半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已经做为国际合同的适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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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的根源和限度11级法学二班马军在当今世界,网络已经成了人们生活的必需用品,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古罗马时代简单的商品交易已经发展到了现在各种合同百出,网络交易频繁,充分尊重私人的意思自由性的状态。

但是,我认为现在的意思自治和刚开始萌芽时期的意思自治有很大的不同。

现在所谓的意思自治是经过了历史的现实考验和纠正而形成的。

以前资本主义时期强调契约自由,强调个人的意思自由不受侵犯。

但是现在的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即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限制意思自治的情况,比如合同的签订需要当事人之间清晰明了交易内容,不允许有丝毫的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商品在网络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要遵守诚信原则,倡导诚信为本;个人意思自治的实现不能以公共利益为代价,或者个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自治。

这就出现了所谓的意思自治的限度的问题。

意思自治的根源意思自治是随着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慢慢衍生来的,意思自治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民法上的客观反应。

意思自治在民法上的根源就在《罗马法》中,“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1契约自由就是《罗马法》中的“诺成契约”演变而来的。

罗马时代的契约主要经历了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四种形式。

其中前两种称为要式契约,主要是属于市民法调整的范畴。

后两种是一种略式要约,主要是万民法的产物。

2这四种要约都以一定的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但是万民法中的略式要约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意。

它的特点是:一经双方同意提供了这个要素时,一个契约立即成立。

3合意成为诺成契约成立最主要的原因。

简而言之,在诺成契约中,缔约的一切形式都被省略了,当事人间的合意成为契约成立的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契约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与缔约形式无关。

可见在罗马时代所强调的契约最重要的是注重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契约的内容和形式。

换句话说,它的意思是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意思,不受任何事物的限制,也不受内容和形式的限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意思自治真正地创始人应该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有些学者还在书中这样归纳杜摩兰的学说:“他在书中指出:对于契约的实质问题,应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的法律。

”4这种归纳给人一种感觉似乎就是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具体概念。

但是这并不是真正明确提出该概念的学者。

而在民法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是在19世纪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的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以契约自由理念为核心的合同法理论得到了众多法学家的推崇,再加上资本主义社会当时的个人本位极度盛行,那么当时就得使法律和社会中的个人本为相一致,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合社会的发展。

“最早对契约自由观念作出响应的是英国国际私法的司法领域“英国在1865年的两个权威判例中明确1《论意思自治》伊田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三期2【意】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杨振山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2页"3【英】梅英: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0页4张仲伯:《国际私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宣布了意思自治是合同准据法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其中一个判例,劳埃德诉吉伯特(L1"ydv.Guibert)案中,法官说道:我们必须考虑当事人意欲使交易受之支配的一般法律,或者我们应从交易中推断得知当事人在特定事项上将自己维系于何种一般法律“可见,法官在前半句陈述了明示的意思自治,在后半句中陈述了默示的意思自治,构成了当代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5《法国民法典》就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求,将意思自治写入了其法条之中。

从此以后,意思自治就成为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立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核心,即契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当事人间订立的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得到最典型的体现:“依法成立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也就是说,无论契约的设立,还是契约的内容,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法院亦不得为当事人之间设定契约。

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都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这种合意不仅在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且有排除法律适用的优先性。

就在这个时候意思自治的意思也就基本定型,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上的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

抛开法国不说,几乎与英国法在判例中正面确立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第一次从理论上以契约自由观念为基础阐明了意思自治原则“孟西尼的观点被后人归纳为三个原则:国籍原则一一本国法原则;主权原则一一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自由原则一一契约当事人有权选择契约应适用的法律的原则”孟西尼把当事人意思自治提高到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地位,第一次从理论的角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全面的特征“在孟西尼的影响下,1865年5意大利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采纳意思自治原则的民法典”从此以后,意思自治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

意思自治的两大前题是自由和理性。

第一就是,“人必须是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私人要求独立发展的欲望越来越强,他们想要充分的空间来施展自己。

他们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任何东西都要凌驾在公共利益之上,不受政府和公共利益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私有万岁,这种私人利益高于一切的想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了。

第二个是“人是有理性的”,强调人的理性为自由的保障。

在这里并没有人说清楚到底是“人是理性的”在“人必须是自由的”前面,还是相反。

本人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应该放在“人必须是自由的”前面,因为我认为人只有拥有了理性的思维后,他才能做出能够负责任的事情。

而且在我国民法上也规定,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时候他并不能一定能成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体。

如果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却在做事的时候没有理性的思考,这样就会导致很多民事责任的承担的事情发生,但是主体却不够资格,也就是说虽然干了某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行为人却不符合承担责任的年龄。

当然,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会有其责任承担的限制,比如在我国刑法上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总体上来说,意思自治它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期的哲学和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上,在哲学上自私自治的根源就是当时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后出现的人人生而自由,不受宗教束缚的思潮。

在经济上,必须自由直接反映了资本家要求扩张其资本进行资本积累的客观要求,那就是要求战火开辟的地方贸易就进行到哪里。

在历史上,资本家为了积累资本拓宽市场,不断借助政府的力量发起战争。

5《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刘逃生在我国历史上就有这样的事情,当时清政府闭关锁国,不愿与西方小国进行贸易。

自己以天朝上国自居,孰不知西方列强为了扩大贸易已经到了用军事力量来强迫天朝开放通商口岸的程度。

西方资本主义在强行进行贸易的同时也把大量的殖民地原料和金钱掠夺到了资本家手里,就像雨果在文章中写到有一天,有两个强盗进入了圆明园,抢走了圆明园中所有值钱的东西,拿不走的放火全烧了。

其实,在西方社会强调契约自由的同时却用另一种不自由的形式确保着意思自治。

把应当是双方的合意却变成了单方的合意,而这种单方的合意成立的前提就是战争。

意思自治的限度意思自治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无限制的去追求自己的私利。

毕竟法律是为多数人制定的,为多数人服务的。

个人的意思在充分在遇到另一个人的利益的时候还是会受到限制的。

从法理上看,意思自治应该是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和限制的统一体,不可能一直无限制的扩张下去。

在于其他人冲突的时候,法律在调解这两个冲突的时候会合理的限制某一方的行为,这种限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具体而言,意思自治的法律限制就在于不能违背公共意志和强行规范上,也体现在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意思表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然,对于意思自治的范围问题,自其产生时期就有反对的声音。

以美国学者比尔及其主持编纂的美国第一部冲突法重述为代表,对意思自治原则持反对态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力,无异于使他们成为了立法者,个人在此扮演着只能由立法者充当的角色“意思自治原则把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能行使的立法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其次,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

德国学者巴尔曾这样论述道:“在债权领域,如果当事人能够决定某一地域的法律将被适用,他们就能直截了当地宣布:一个在这个国家订立,在这个国家履行,并完全从属于这个国家的合同,将由你所乐于适用的任何外国法支配。

依这种方式,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地使该合同不受在这个国家得到确认的任何法律规则的约束。

没有一个人敢说这是一种完美的结论”6最后,意思自治原则不合逻辑。

其认为,要确定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效力,须先确定当事人关于合同准据法的指定行为的有效性。

如果依合同的准据法来判断指定行为的有效性,方法便陷入了循环的怪圈。

如果依法院地法则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使意思自治原则成为空话。

其实从任何意义上,我们都不难发现自由与限制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

在哲学上,人们研究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驾驭程度的限制。

在政治学上,人们研究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主体所处的社会秩序的限制。

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

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行不通的,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从法律的角度讲,自由是一种权利,限制是一种责任。

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个人权利的行使,只有对别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为限度。

法律在确认一个人的自由的时候,其实也就确定了这个自由的范围,这个自由也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不会使一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欲望而为所欲为,法律只是保障你在你的权力范围内行使你的自由权利,这就是所谓的6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自由。

他只是相对而言的,不是绝对的。

法律即保护自由,同时又限制自由。

不过最终还是为了保护自由。

上述论述简单的谈及了意思自治的根源及其限度,从历史上和从其他的方向阐述了自由与限度的范围,“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的范围外则会被受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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