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
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代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

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代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其法律关系,但该约定应当遵守法律,并符合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
在当代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商事主体的自主性、灵活性与效率性。
本文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交易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确定合同内容,并可以自主选择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强调了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滥用合同自由。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利益和需求,自行协商约定相关条款,从而达到灵活高效的交易目的。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合同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但是,合同的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合同双方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三、意思自治原则对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1. 促进商事主体的自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商事主体在交易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商事主体可以基于各自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样一来,商事主体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也鼓励商事主体在竞争中进行创新,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2. 增强商事交易的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使得商事交易更具灵活性。
商事主体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变化,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不同的交易环境。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海外市场的特点,随时调整合同的价格和交货期限,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需求。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意-思⾃治原则是民法的基础,民法就应该体现当事⼈的意-思,⽽国家不应该过多的⼲涉,最好做到尊重和维护当事⼈的⾃由。
那么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治原则,⼜称私法⾃治原则,指私⼈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之⾃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的意-思,⾃由创设。
意-思⾃治原则强调尊重个⼈意-思⾃由,当事⼈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的真实意志来决定⾃⼰的⾏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涉。
意-思⾃治是⼀种法哲学的理论,即⼈的意志可以依其⾃⾝的法则去创设⾃⼰的权利义务,当事⼈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且是其发⽣根据。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为是与事实⾏为相对应的⼀个概念,事实⾏为属⾮意-思表⽰⾏为,⽽法律⾏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定的意-思表⽰发⽣民事法律后果的⾏为,“法律⾏为者,乃以发⽣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为要素之⼀种法律事实也。
”可见民事法律⾏为以当事⼈有意-思表⽰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度出发,意-思⾃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民事权利的⾃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由。
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个问题的两个⽅⾯。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关于意-思⾃治的限制,散见于整个私法领域,然⽽,即使是浩如烟海的民事法律条⽂,依然逃脱不了总则的抽象和概括,因为“总则是把被提取和抽象的⼀般性内容汇总在⼀起”、“总则中的规定必须具有⼀般性的特征”就对意-思⾃治的限制程度⽽⾔,以权利⾏使部分的规则对意-思⾃治的限制表现最为明显。
正如杰尔苏所定义的“善良和公正的技艺”的法律,绝对不能忽视对于权利的⾏使的注意。
所谓权利的⾏使,“乃权利之主体或有⾏使权者,就权利之客体,实现其内容之正当⾏为也”。
这句话的精髓在于“正当”⼆字。
正义的实现要求对绝对的⾃由给予⼀定程度的限制,权利的⾏使也必然要带上限制的⾊彩。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一、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概述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杜摩兰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主张在处理涉及跨国民商事纠纷时,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的意志,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
换言之,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从而达到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的目的。
二、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7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此后,该原则逐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并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三、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2.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多次合同争议,应保持前后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3.公平原则: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
4.公共秩序保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秩序。
四、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实践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我国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适用相关法律。
同时,我国立法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领域的新形势。
五、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案例在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适用我国法律,最终公正、公平地解决了争议。
六、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启示与反思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一种灵活、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要防止滥用自治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1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发出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出并产生效力。
9意思自治之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及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
当事人各种内在或外在原因,使得“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时,则可能导致主体平等地位之丧失与交易安全之破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1)诈欺诈欺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亦即有意引起或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诈欺人决策之目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客观上诈欺人须有欺骗他人之行为,诈欺行为有背于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之程度,因诈欺而使表意人陷入错误,且此表意人因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主观上诈欺人有诈欺之故意,诈欺人有意思能力。
具备以上六点,便构成诈欺。
诈欺本质上说,是加害人在思想意识或精神领域对被诈欺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
这种精神和意志上的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构成了对被诈欺人意思自治的侵犯,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不能的一种具体表现。
(2)胁迫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内心产生恐怖之念而为的意思表示。
本质上说胁迫是指向被胁迫人预示某种不利情况;在被胁迫人看来,胁迫人有能力使这种不利情况发生,而且如果被胁迫人不发出对方所希望发出的某种表示,胁迫人也一定会促使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
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事法律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的核心价值。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主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条款,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尊重对方的意愿。
这一原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为跨国合作、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合同约定,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或者擅自修改合同条款。
这一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意思自治原则也体现了国际商事活动的自由性和灵活性。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商事习惯存在差异,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进行合同的约定和选择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和契约精神。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应当遵守国际公序和国际合同惯例,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在跨国合作和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尊重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商事惯例,不得违背国际公序和国际合同惯例。
总之,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的核心价值,它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和交流的顺利进行。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适用准据法;另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实施法律行为,他人不得干预。
意思自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在这种自治空间内,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自由地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自己的私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自治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无论是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是很有价值的。
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权利本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本质体现,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而是司法主体能够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并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中看,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来选择法律,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是对传统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中⼼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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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
1、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 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 治。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 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 系。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 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 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 的适用。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 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 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 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
(一)选择条件的限制 在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解决法律冲突的合同领域,当 事人对法律的选择是否是不受限制的,或者说是否必须选 择某种特定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某种联系的法律。 在这个 问题上各国做法不,一般地说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法律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或交易有特 定联系。通常只允许当事人选择缔约地法、履行地法、物 之所在地法、当事人国籍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如1966 年《波兰国际私法》第25条第1 款规定:“契约债权,依当事 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所选择的法律与该法律关系要有一定 联系。” 第二、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任何法律,而不要求 与合同存在联系。传统的英国冲突法理论和判例都主张无 限制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英国枢密院审理的“维他食品公司诉马纳斯轮 船公司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 2、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 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 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 • 我国《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 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 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 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 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 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 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 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 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 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 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如,波 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 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 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美国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 出: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 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依 据,这种合理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 所选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 结,或合同谈判在那里进行,或合同在那里履 行,或合同的标的位于该地,或当事人的住所、 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否则,选择被法院 认为无效。
•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 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 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 体法的观点。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 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 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 发展。
• 2、国际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
(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 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 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 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 的选择法的意思。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 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 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 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 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 的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 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 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
• 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 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 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 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 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 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 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 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 到限制。
• 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可归纳为: •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 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 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 是善意和合法。 •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 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 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 (二)强制性规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 强制性规则又被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当事人不 能通过协议减损或排除的规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1980 年《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的公约》中 给“强制性规则”下的定义是:“不得由合同予以排除的国 家的法律规则。”强制性规则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项立 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法中有关消费者合同、雇佣合 同的强制性规定;一是专门的强制性立法,如不少国家的反 倾销法、反垄断法等。从各国法律实践的情况看,每个国 家都是出于自己的特殊国情而赋予某些法律以强制适用的 效力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国内法意义上的强 制性规则和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两类。有些国家的 立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或尽管当事人 已作出法律选择,但只要满足了一定条件,其国内法中的强 制性规则就直接适用。在强制性规则适用的领域,意思自 治原则便不可能被适用,因此强制性规则是一种对意思自 原则的排除性限制。
三、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及原因
• 1、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 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 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 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 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 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这种限制已发展得十分 系统而完善了。单从经济发展史来说,当自由资 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 的古典经济学说逐渐被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 预主义所取代,市场经济形态的更替和经济学说 的推陈出新,使得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 越来越多的诘难与批评,各国都在立法中对其进 行了限制。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 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 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的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 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 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综 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 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 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 3.信托领域。在我国没有关于信托的立法, 更无涉外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司法实践 中,多将信托问题类推适用有关代理和委托 的法律规定,既不利于信托法律制度的正常 发展,也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国际信托业务的 开展。为此,我们认为,对于信托的准据法选 择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适 用设立信托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 作出选择,或其选择被认为无效时,应当适用 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意思自治原则 及其应用中的限制
•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will),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 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 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 原则之一。 •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 普遍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2、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 • 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 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 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 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 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 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 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 社会负责。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 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 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 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的禁止的事情, 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三)公共政策 • “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的保留是国际私法上各国普 遍采用的一项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所谓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 范的指定援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适用将会 违背法院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便以此为理由排除该 外国法的适用。《德国民法典》把契约自由限定在“合宪 和合法的范围”,并以不违背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行为、 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行为以及私人的处置和约,如果 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一 般来讲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是:当事 人选择了外国法,而如果法院适用该外国法,其结果将违背 内国的“公共政策”,为此,内国法院就以公共秩序保留为 由拒绝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