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8论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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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②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

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

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

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尤其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法律的目的角度、法律的效力角度及法律的适用角度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并分析了该原则的优势和局限性。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体系;作用一、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自愿和自主原则,即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应基于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在民法体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1.法律的目的角度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体现和保护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而个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契约的自由和契约自主,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2.法律的效力角度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保障法律的效力。

在民法体系中,法律的效力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

只有当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才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自愿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3.法律的适用角度意思自治原则对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使法律的适用更具个性化和灵活性,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势和局限性1.优势2.局限性四、结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体现和保护法律的目的,保障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特殊情况,确保其正确实施,以达到效果最优化的目的。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可以按照⾃⼰的意思来处理民事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就是意思⾃治原则。

民法中对意思⾃治原则有很多的体现,那么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民事⽴法对意思⾃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
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由选择的功效,即⽤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由民事为;
2、为民事者⾃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为的⾃由开展;
3、把⾃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客体;
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意思⾃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
1、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
2、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之充分选择⾃由;
3、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由、离婚⾃由、遗嘱⾃由等;
4、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责任,即每个⼈都应当对⾃⼰⾏为所产⽣的责任⾃⼰独⽴承担。

5、意思⾃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由。

民法上的意思⾃治原则,⼜称私法⾃治原则,指私⼈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之⾃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的意-思,⾃由创设。

意思⾃治原则强调尊重个⼈意思⾃由,当事⼈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的真实意志来决定⾃⼰的⾏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涉。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1]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跨越了民法的生产领域和交换领域,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精神。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理的观点逐步在我国确立,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思维模式的固化,两千年封建文化思想造成的自由主义缺失以及经济上垄断主义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使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否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理的主张,即使是我国民法通说观点,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实行为的论述,也认为是脱离意思自治原则的。

笔者认为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尽管在民法的各个部分(身份法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强度不同,但是不能否认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的观点,同时,意思自治原则的意思,其表示方式有明示与暗示两种,不能因为未明示而否定主体意思的存在,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划分,要遵循同一律原则。

笔者尝试从民事法律事实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理。

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历史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勃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上的自由主义思想。

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

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

与此同时,根据自由经济理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

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

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适用准据法;另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实施法律行为,他人不得干预。

意思自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在这种自治空间内,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自由地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自己的私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自治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无论是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是很有价值的。

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权利本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本质体现,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而是司法主体能够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并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中看,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来选择法律,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是对传统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有权自主决定其意思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2.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范围。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范围。

3.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方式。

4.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也能够帮助民法系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缓解法律的适用难题。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解法律适用难题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中⼼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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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及实施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此外《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

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
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

《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

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体法的观点。

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发展。

三、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的弘扬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的、同时并存的。

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

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

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

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

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

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的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

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

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

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的民事、合法的民事和有序的民事。

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

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

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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