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1)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主的选择法律。
本文对意思自治的含义发展以及在我国的运用等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然而频繁发生的贸易同时引发了国际间贸易的冲突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面对国际贸易中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是对保持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稳定一大重要考验。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可以充分体现人的意愿的原则,被当代许多国家当做解决冲突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贸易的时代性发展促使了它的多样性程度,所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领域从而也加大了应用范围。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也越来越与国际相接近,我国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对新的领域的认可。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 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私法中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最早由杜摩兰提出的。
处于15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形式统一实则内部割据,法律不统一,法国海外贸易的繁荣,导致了法国内部商人的不满,南北法律冲突问题成为了当时急需解决额问题。
杜摩兰则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和物的法,他主张多范围使用人法,限制物法。
他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要使用自己明确选择。
如果没有明示那就推定某一法律,则为默示。
杜摩兰认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最终都要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并且他们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可见,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又一理论的进步。
18到19世纪,资本主义的确立,促使意思自治原则最终也确立。
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提出了平等自由人权的哲学思想,在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又对当时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使意思自治原则也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在20世纪时,某国际法典对该原则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对此原则加以重视,从而逐渐成了现在各个国家运用法则的最先选择。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建辉信梦蝶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7期【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最常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法。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天才”的杜摩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发,创新性的将其区分为有利于法律归属的人法和物法,在他的著作《巴黎普通法评论》中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由此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预见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将迅速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解决纠纷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现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还有持续扩展的趋势。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具体情况进行浅析,结合中国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情况,对该原则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情况;限制;完善1.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传统城邦衰亡、国际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日益火热的情形下,地理上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的法国,它的海外贸易随着全球化逐渐繁荣起来。
这时的法国虽然有着国王,但是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难以做到统一。
正是这种格局,让新兴的商人阶级对其想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的愿望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同时期正处于复兴的意大利人文主义,还有其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传入了法国,法国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发展,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杜摩兰。
16世纪,法国律师杜摩兰(Charles Dumoulan)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A Review of Common Law In Paris)中强烈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杜摩兰的主张不仅符合当时新兴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近代以及现代的贸易全球化所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极为适宜的思想方法。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摘要: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本文重点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基本原则的历程,透视意思自治原则蕴涵的人文精神,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原因和趋势作了一翻阐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人文精神;法律适用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渊源与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和首要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学说首先由16世纪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历经了学说-原则-立法三阶段,被不同国家的学者补充完善。
16世纪法国长期处于法律不统一的状态,对商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迫切需要改革。
杜摩兰顺应这种形势,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这一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1525年他在回答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时,使用了"应和当事人默示或可能的意向相符合"的表达。
自此,意思自治的学说首次被提出。
而意思自治从一种学说确立为一个原则,是在19世纪孟西尼的《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孟西尼在三大原则中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在他的推动下,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率先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列入法典,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
同年,劳逊诉白兰特一案,使英国产生第一个采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判例。
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吸收了这一理论,一些重要的公约如《罗马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都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是一步步的积累过程,它从一国国内立法到超越国界,上升为国际私法领域重要的准据法选择方法;从最初为了反封建割据和反法律不统一的目的,演变为尊重个人意志的追求。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陈曦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源于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
随着人权意识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私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正式出台,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更体现了其核心地位。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以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制分析仍需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06-02意思自治原则自提出到被各国广泛运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余年。
这段时间内,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伴随着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大量涌现不断提高,并在各国的立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确认。
中国于2010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不仅结束了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历史,更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范围,确定了其核心原则的地位,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总体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会不断提高。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主张,并且即使当事人的契约中并未作出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1]。
比如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杜摩兰认为应当适用夫妻结婚时共同住所地法,“因为夫妻财产制应被视为默示合同,那么夫妻双方已将该合同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
”当时的欧洲,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们之间的商业贸易很少,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直到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经济繁荣,才给予了意思自治原则扎根的经济土壤。
直到今天,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愈演愈烈与交通运输技术的日新月异,涌现出了大量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之而来的则是参杂着国际性因素的矛盾与冲突,意思自治原则无疑是解决与避免此类冲突的最好途径,当事人之间通过双方的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仅尊重意志,符合利益需求,又迎合了私法的价值取向,还有利于简化法院地国识别的程序,节省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地被应用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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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1)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
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
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
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
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
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
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
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
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
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
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
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
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
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
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
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
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
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
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
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
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
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