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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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代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

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代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

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代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其法律关系,但该约定应当遵守法律,并符合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

在当代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商事主体的自主性、灵活性与效率性。

本文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交易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确定合同内容,并可以自主选择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强调了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滥用合同自由。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利益和需求,自行协商约定相关条款,从而达到灵活高效的交易目的。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合同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但是,合同的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合同双方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三、意思自治原则对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1. 促进商事主体的自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商事主体在交易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商事主体可以基于各自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样一来,商事主体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也鼓励商事主体在竞争中进行创新,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2. 增强商事交易的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使得商事交易更具灵活性。

商事主体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变化,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不同的交易环境。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海外市场的特点,随时调整合同的价格和交货期限,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需求。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意-思⾃治原则是民法的基础,民法就应该体现当事⼈的意-思,⽽国家不应该过多的⼲涉,最好做到尊重和维护当事⼈的⾃由。

那么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治原则,⼜称私法⾃治原则,指私⼈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之⾃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的意-思,⾃由创设。

意-思⾃治原则强调尊重个⼈意-思⾃由,当事⼈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的真实意志来决定⾃⼰的⾏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涉。

意-思⾃治是⼀种法哲学的理论,即⼈的意志可以依其⾃⾝的法则去创设⾃⼰的权利义务,当事⼈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且是其发⽣根据。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为是与事实⾏为相对应的⼀个概念,事实⾏为属⾮意-思表⽰⾏为,⽽法律⾏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定的意-思表⽰发⽣民事法律后果的⾏为,“法律⾏为者,乃以发⽣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为要素之⼀种法律事实也。

”可见民事法律⾏为以当事⼈有意-思表⽰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度出发,意-思⾃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民事权利的⾃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由。

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个问题的两个⽅⾯。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关于意-思⾃治的限制,散见于整个私法领域,然⽽,即使是浩如烟海的民事法律条⽂,依然逃脱不了总则的抽象和概括,因为“总则是把被提取和抽象的⼀般性内容汇总在⼀起”、“总则中的规定必须具有⼀般性的特征”就对意-思⾃治的限制程度⽽⾔,以权利⾏使部分的规则对意-思⾃治的限制表现最为明显。

正如杰尔苏所定义的“善良和公正的技艺”的法律,绝对不能忽视对于权利的⾏使的注意。

所谓权利的⾏使,“乃权利之主体或有⾏使权者,就权利之客体,实现其内容之正当⾏为也”。

这句话的精髓在于“正当”⼆字。

正义的实现要求对绝对的⾃由给予⼀定程度的限制,权利的⾏使也必然要带上限制的⾊彩。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一、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概述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杜摩兰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主张在处理涉及跨国民商事纠纷时,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的意志,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

换言之,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从而达到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的目的。

二、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7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此后,该原则逐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并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三、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与其纠纷有关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2.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多次合同争议,应保持前后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3.公平原则: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

4.公共秩序保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本国公共秩序。

四、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实践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我国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适用相关法律。

同时,我国立法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领域的新形势。

五、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案例在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适用我国法律,最终公正、公平地解决了争议。

六、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的启示与反思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一种灵活、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要防止滥用自治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事法律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的核心价值。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主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条款,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尊重对方的意愿。

这一原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为跨国合作、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合同约定,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或者擅自修改合同条款。

这一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意思自治原则也体现了国际商事活动的自由性和灵活性。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商事习惯存在差异,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进行合同的约定和选择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和契约精神。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应当遵守国际公序和国际合同惯例,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在跨国合作和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尊重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商事惯例,不得违背国际公序和国际合同惯例。

总之,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的核心价值,它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和交流的顺利进行。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是管理学中的一种管理方法,强调员工在工作中具有自主权和决策权。

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员工是组织中的重要一员,他们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工作中可以自主决策和采取行动来解决问题。

这种管理方式可以为组织带来许多实际的好处,包括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产出,促进员工的创新和发展,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适应性。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产出。

员工在工作中享有较高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力来处理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按照规定和指示执行。

这种自主权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他们更加投入工作并且更加有动力去解决问题。

同时,员工有更大的自主权也可以为他们创造更有挑战性和发展性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

研究表明,员工对组织的意识和忠诚度与他们在工作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产出,进而促进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促进员工的创新和发展。

员工在工作中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和创意来解决问题。

这种自主权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使他们有机会提出新的想法和方法,从而改进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来选择和规划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发展路径。

这种自主权可以激发员工的求知欲和进取心,使他们能够不断学习和成长,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促进员工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推动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再次,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组织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组织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运营方式,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赋予员工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在组织内部形成更加灵活和快速的决策机制。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适用准据法;另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实施法律行为,他人不得干预。

意思自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在这种自治空间内,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自由地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自己的私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自治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无论是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是很有价值的。

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权利本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本质体现,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而是司法主体能够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并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中看,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来选择法律,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是对传统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默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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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诞生于16世纪的意思自治理论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该理论为基础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近年来国际社会对该原则的适用限制程宽松趋势,越来越强调和重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这表现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范围等各个方面。

这一趋势为我国完善和健全现有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关键词:意思自治国际合同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引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有权选择支配该合同的法律,也就是说国际合同受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支配。

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林(Dumoulin)首次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中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打破了由司法机关垄断决定合同准据法的局面,赋予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

最早在立法上明确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该法第25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从当事人的选择。

”随后,这一原则被欧洲大陆及普通法系国家广泛接受,并且多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接受了该原则。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在涉外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日趋完善和成熟。

意思自治原则总的发展趋势是对其适用的规定越来越宽松、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越来越灵活,但是各国对该原则的适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以避免法律规避等不利后果的产生。

我国在201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赋予了其统领地位,体现了我国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该原则的重视;201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问题作出了一般性的解释,完善了该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尽管如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中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希望通过梳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涉外合同领域的最新发展,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对比我国立法与国际社会之间存在的差距,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建议。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新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虽然近年来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已经扩展到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但是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和发展是最基础和根本的,根本的理论革新也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该原则在国际合同领域的最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选择的时间、方式、范围当事人一般是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也存在由于当事人疏忽或者双方互不妥协等原因而在订立合同之时无法达成法律选择的合意,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变更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

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或者变更法律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的态度,莫里斯和卡恩·弗鲁恩德反对这么做,莫里斯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只能以订立合同时为准;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对当事人订约后实施的行为不应予以考虑,情势的变迁不能成为变更合同准据法的理由,沃尔夫和诺斯则持赞成的态度。

1在实践中赞成的态度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1980年《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得在任何时候以协议变更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无论以前适用的法律系根据本条选择的结果或是依本公约其他规定的结果。

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七条第二款做了相似的规定。

22012年通过的《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做出或者修改法律选择。

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再选择或者变更准据法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有学者所顾虑的这样可能会对法院的诉讼规则造成不便的问题可以通过法院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默示法律选择的方式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包括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种。

明示的方式是当事人以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在合同之外的专门法律选择协议中明确表明选法意图的方式,所以各国对此都予以承认和接受,有争议的是默示选择的方式。

由于默示选择法律是法院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词语和案件事实所推定出来的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意向,3有学者认为这不一定能够体现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真实意图,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不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

但是,从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公约对默示的法律选择持认可的态度,如法国、英国、奥地利、瑞士、德国等,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和2012年通过的《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都承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1周辉斌、冯寿波:《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的限制》,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5),第38页。

2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

3裴普:《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学,1999(8),第26页。

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范围趋于宽松。

首先,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公约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或当事人没有任何联系的法律,如英国、瑞士及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94年《泛美国际合同准据法公约》等。

传统的国际私法虽然承认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但是往往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和合同或者当事人存在实质性的联系,但是这样做的意义不大,而且不利于交易效率,所以现在即使早期对当事人法律选择实施限制的国家也改变了态度,如美国,早期对此是采“合理联系”的标准,但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改以往通例,与国内判例和国际立法趋势保持一致,放弃了“合理联系”标准。

4其次,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也不再仅限于各国的国内立法,当事人可选择的准据法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还包括非国家法律规则,即非主权国家立法产物的规则,这体现在2012年通过的《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中,意在扩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分割适用法律在法律选择的内容方面,存在“整体论”和“分割论”两种观点。

整体论是指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整体,英国、法国、比利时等国采此主张;分割论是指将合同分成几个方面,分别选择每个方面所适用的法律,如在同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其买卖、运输、保险等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分割论有利于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机械性,突显了合同准据法的合理性,更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而被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如美国、瑞士等,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也采取了分割论。

5将合同分割成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分割论下一个合4许庆坤:《论国际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清华法学,2008(6),第83页。

5《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第3 条第8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准据法适用于整体合同,或者只是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同可能有多个准据法,一旦发生争议无疑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和诉讼成本;而且同一种类型的合同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案件的判决结果就会不同,不利于判决的一致性。

但是,合同的不同问题分割适用法律更符合“契约自由”的价值。

(三)向不动产合同领域的扩张适用一直以来,因不动产与不动产所在地关系密切,国际私法领域各国的立法都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受制于此,在涉及不动产的合同中当事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但晚近国际私法的立法在这方面表现出了宽松的趋势:1980年《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在第四条“未做选择适用的法律”中规定,“如合同之标的为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应推定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为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可见该公约允许当事人在不动产物权合同中选择准据法;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引入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韩国、俄罗斯及阿塞拜疆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6在不动产物权合同中限制性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国际私法对当事人自主意思的保护和重视,符合合同发展的大趋势。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统一化趋势进一步彰显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上的中心地位的标志无疑是2012年《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的通过。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2005年起即就制定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般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2009年成立起草工作组,2012年工作组正式提交了《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草案于同年11月份通过。

6胡秀娟,《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发展——兼评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7),第85页。

该《草案》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国际合同领域中促进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草案通过扩大“国际性”合同和法律选择的范围、放宽对法律选择时间方式的限制等方式巩固意思自治在协议选择法律中的中心地位。

该《草案》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是对于未来最终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软法具有较高的指向性,同时也体现了,在合同领域提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在国际条约中承认国际合同当事人的选法自由乃是大势所趋。

7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在国际合同领域适用条件渐趋宽松也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这是对传统国际合同中冲突规范连接点僵化性、机械性的软化和改进;其次,意思自治符合“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理念;再次,从司法层面上讲,一方面意思自治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法院通过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节约司法成本。

尽管如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适用终究是国家行为而非当事人个人行为,出于对特殊合同中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及对国家主权、立法的维护,各国在接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也对其适用设置了限制性条件,可以说,在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和限制是同步发展的。

传统国际私法主要是在两方面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一是实质性联系原则,即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或者交易存在必要的联系,随着国际交易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该限制已经基本被国际社会抛弃;二是合法和善意原则,但因该要求在实践中难以实行也已经成为历史。

20世纪后期,随着意思自治原则的逐步成熟,对其限制也出现了新的发展,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7刘仁山,《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13(6),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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