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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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效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大学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系、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第三条勤工助学的管理组织机构为“学院勤工助学部”(下称“助学部”)。

助学部在学生工作处,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勤工助学组织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3.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4.制定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三章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1.院内有关部门在定岗定编工作中,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

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需要聘请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应将劳动岗位、工作内容、需求人数、时间安排等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汇总、审核,然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一)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2.思想上进,作风正派,无违纪行为;3.学业没有困难;4.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劳动协议。

具备以上同等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优先安排。

(二)特殊困难学生的确定: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2.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证明;3.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调查(主要是班系意见),在调查基础上建立特殊困难学生档案,并根据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1.学生向所在院系或学生处勤工助学部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制定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方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方法:匕、zj\ 日勤工助学工作是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开展的大局。

我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一方面是实现解困助学的目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勤工助学使学生增强实践能力,锻炼自强、自立的意志品质。

二、原那么勤工助学工作是在经济困难学生中开展的,以解困助学为目的,并遵循以下原那么:1.坚持贫中选优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2.坚持校、系两级管理的原那么;.坚持勤工助学工作和学习两不误的原那么;3.能完成学习任务且身体健康;.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原那么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岗位开设.结合学校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开辟勤工助学岗位;1.根据社会需要情况通过正常合理渠道为学校学生联系平安适用的用工岗位。

四、学生上岗程序1.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系团总支递交申请,团总支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依次排序,经系审核认定后,并报学生处备案;2.学生处根据用工部门的需要,将勤工助学岗位及岗位数发至各系团总支;3.各系团总支按照分配到本单位的岗位数和岗位要求,根据本系申请上岗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学生综合表现,安排学生填写相关材料,报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4.学生处及时将学生勤工助学安排通知用工部门,学生到岗后由用工部门安排学生的具体工作。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1.勤工助学工作以学生处管理为主,系管理为辅。

学生处负责岗位的设置和安排,对上岗学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学生表现通告给系。

用工部门负责上岗学生工作安排,保证上岗学生的平安,做好学生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上岗表现及时通报学生处。

系应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本系所有在岗学生表现,学生处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2.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和上岗学生必须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其他途经安排的学生不作为勤工助学岗位,也不发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3.用工部门工作中需辞退个别表现不好的学生,须与学生处共同商定,由学生处安排其他学生及时上岗,以保证用工部门的需要,同时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学生处统一发放。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合法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不损害本人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供和创造学生勤工助学条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并依法保护学生依靠诚实劳动所获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学生。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有权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基金。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和相应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

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审批、派遣,用工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和验收。

第六条校内各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也不得同意学生参加对其身心健康存在明显或潜在伤害或危害的特殊行业、岗位、工种等的劳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的内容为参与本校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学校允许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应符合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及学校统组织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向全校学生公布。

学生要求参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安排。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及系部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和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第三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立勤工助学基地或开辟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校内单位常设的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连续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批准。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五条每学期初,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六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第七条凡我校在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并确认录用。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

学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坚持学有余力,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勤工助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专职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四、组织学生劳动培训;五、及时了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六、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七、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八、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证专车接送,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九、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第八条: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校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十条: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

第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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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未经学院审核登记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自行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辅导员报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属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四)建立勤工助学档案,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五)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六)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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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的职责:
确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

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按时报送学生的《工时表》和《工资表》。

配合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岗位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服务学生需要,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凡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应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设立临时岗位的,应填写《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并公开招聘。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上班时间到“中心”进行登记申请,“中心”将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推荐学生参与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参加应聘,“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

第五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

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为16元。

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与“中心”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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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如实填好《工时记录表》和《勤工助学工资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后,报学生处、财务科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学生用于领取勤工助学工资的银行卡账号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更换账号的须及时将新账号报给财务科,确保工资能准确按时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施行。

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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