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义煤发〔2014〕447号

义煤发〔2014〕447号签发人:马正兰关于印发《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现将《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义煤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或公司)薪酬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引导工资分配向苦脏累险岗位工种倾斜,向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倾斜,向效益好、效率高的单位倾斜,使薪酬管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制订本指导意见的原则1.坚持正向激励、突出效率的原则在“安全第一”的基础上,加大工资“向生产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向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倾斜,向效益好、效率高的单位倾斜”的力度,激励各单位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2.坚持调整结构、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提低、扩中、控高”的分配政策和集团公司深化内部改革的要求,合理调控的各类人员的收入比例关系及收入水平,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依规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河南能源、义煤公司有关薪酬管理的规定、办法执行,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内部工资管控流程,提高工资管理效能。
4.归口管理,监管到位的原则工资统一归口到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生产、安全、企管、财务等部门配合,纪委、工会、审计等部门监督,实现工资分配的有效管控。
第二章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按照河南能源〔2014〕277号文《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要求,义煤公司将陆续在所属单位实施《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方案,请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该方案,方案详见附件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各类企业在坚持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联动的基础上,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中一项重要参考因素,注重提高工资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各市管(属)国有企业在编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时,要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政策依据,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符合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
2024年8月26日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600a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9c.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九日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且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为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后国家调整企业年金缴费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缴费可视经济能力适时调整。
企业出现亏损时,应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形式进行管理。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豫政[1998]2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1日豫政〔1998〕22号)《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统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妥善处理不同行业、不同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维护社会公平。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自主分配与分类分级管理相协调。
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分配法定权利基础上,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并认真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豫政[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2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定的《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及时彻底解决我省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二)基本原则。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企业是责任主体,必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产生新的拖欠。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豫政[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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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省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省管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省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
根据省管企业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省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第六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省管企业根据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其中,个别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分配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省管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省管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政府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省管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工资总额预算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省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二条省管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预算与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四条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可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省管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与所在行业对标时应考虑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薪酬竞争策略因素,选取相适应的口径进行对标。
缺少市场对标对象的,可选取功能性质基本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行业企业进行对标。
第十五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省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省管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省政府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十七条省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省政府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九条省政府国资委建立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省管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省管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条省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省政府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五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探索创新内部工资总额管理机制,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鼓励所属企业积极与行业先进对标,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十四条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五条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省管企业应当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二十九条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省管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省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省政府国资委责令其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二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省管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国资委将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
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管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国资委、省管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委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