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小常识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诉讼程序法是指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则,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的主要流程以及所需的证据类型等。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诉讼程序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审判机关不得将任何一方偏袒。
2. 公开原则: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诉讼过程应当对公众开放。
3. 口头审理原则: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口头辩论、质证等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并且有权亲自出庭。
4. 独立原则:诉讼程序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诉讼程序的主要流程1. 立案:原告根据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2. 受理: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前,负责审查立案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3. 准备审理: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交换证据材料等。
4. 开庭审理:当准备工作完成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而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5. 判决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一旦判决生效,相应的执行程序将启动,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三、诉讼所需的证据类型诉讼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1. 书证:如合同、票据、协议等书面文件。
2. 物证:如被害物、证物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3. 证人证言:通过允许法院传唤相关人员,提供证词来证实或否定某一事实。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第十二讲再审程序一、性质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①原则: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①原则: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2、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三讲非诉程序一、特别程序一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4、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5、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6、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3、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督促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2强制执行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4、对支付令的异议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3、公示催告阶段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2申报权利与审查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4、除权判决阶段1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十四讲执行程序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1、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四、执行行为异议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6、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五、执行和解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1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注意: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第十五讲仲裁程序及制度一、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效力、效力确认1、形式和内容2、效力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确认优先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注意比较: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诉讼法基本概念1. 诉讼法的概念诉讼法是指规定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它是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保护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秩序的基本法律。
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2. 诉讼法的性质诉讼法是一种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规范。
它是调整司法程序、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为的制度性法律,具有程序性、强制性和适用性等特点。
3. 诉讼法的作用诉讼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和约束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院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并且公正地进行裁判。
2. 诉讼自愿原则诉讼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要求法院解决争议,并且要求法院如何解决争议的权利。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参加诉讼。
3. 诉讼公正原则诉讼公正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公平,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裁判。
4. 诉讼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诉讼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裁判时,应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诉讼有利证据原则诉讼有利证据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重视有利于确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有力的证据,认定事实真实性,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6. 诉讼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法的关系诉讼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诉讼实体法是指规定人身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而诉讼程序法是指规定司法过程和程序的法律规范。
两者相互衔接,互为基础。
三、诉讼程序的基本程序1. 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送达、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审理和裁判等程序。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有关诉讼的知识点总结

一、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 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
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争议,当事人请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以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程序。
诉讼是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纠纷和争议的正当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2. 诉讼的基本特征(1)法定程序性:诉讼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2)法律性质:诉讼是国家对纠纷和争议进行处理的手段,它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必须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下进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3)异议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法院所作的决定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的程序和原则1.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由一系列程序组成,包括诉讼请求的提出、受理、审查、庭审、判决等一系列环节。
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有机的结合了法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制度。
2. 诉讼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在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应当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2)合法原则: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法律原则,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诉讼活动必须是公正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4)追求真相原则:诉讼活动应追求真相,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申请解决争议的活动。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法总结知识点

诉讼法总结知识点一、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的主体: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裁判机关。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有请求权利的主体;被告是被请求承担义务的主体;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裁判机关是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2. 诉讼的适用程序:诉讼根据不同的案件和请求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证据交换、陈述意见等;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于案件简单,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判决。
3. 诉讼的起诉:起诉是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起诉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包括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原件、副本,以及送达原告副本的被告副本等。
4. 诉讼的答辩: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进行答辩,可以进行辩护、举证等行为。
5.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有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被告在提出抗辩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6. 各种证据的规则: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对各种证据的规则,诉讼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7. 闭庭审理:闭庭审理是诉讼的重要程序,即法院在收集完证据后,对案件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意见,法庭将就案件进行判决。
二、诉讼的法律效力1. 诉讼法律文书的效力:诉讼中的法院文书包括裁定、判决、调解书等,这些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调解履行义务。
3. 诉讼保全的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对案件作出保全的裁定,以保障案件的诉讼目的,保全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司法裁判1. 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司法裁判应当独立于行政和其他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秉公正裁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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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的小常识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
是一种法律行动,在我国现阶段可分为民事和刑事、行政三大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
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我国采取的诉讼基本模式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的体制,所以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即经过二审后就发生终局效力。
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
“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
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
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古代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
……以手曰争,以言曰讼。
”“讼”也是我国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为上乾(天)下坎(水),中国的基本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有“大江东去”之说,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却是东升西去,“坎(水)”与“乾(天)”运行方向相反,故“讼”卦用下坎(水)上乾(天)来表示。
从字面上看,“诉”﹦“言”+“斥”,可以指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以求在公共权力机构就彼此间争辩、纠纷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而“言”则是诉讼各方对所争辩事物(原型)所作的语言文字表达(模型)。
虽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称为诉讼的编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却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仍有一定距离。
据资料显示,诉讼是日本古代从中国学去并赋予现代意义,而中国于清朝末年又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
从此,我国法律上明确用诉讼来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中利益冲突矛盾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在社会系统中,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①自行解决与和解。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就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不动用公共权力的“私力救济”。
②调解与仲裁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能及时可能采用的方式。
其特点在于参与解决社会系统主体间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或新的一方的出现。
该第三方或新的一方出现的目的,在于劝导发生利益冲突的各方消除对抗,提出争议权益的处置和补偿办法,或对其做出裁决。
但调解的基础是争议各方的自由意志,仲裁通常也是以争议各方事前约定为前提。
③诉讼。
它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法律权威的接受与服从。
显然,以诉讼这种强制性、权威性的手段实施“公力救济”,一方面是由于私力救济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
因为社会冲突的适当解决不仅关系个体权益,而且关系统治秩序和社会系统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由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介入,以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强制力进行处置。
公共权力的使用以及对诉讼结果的确认,往往使诉讼成为一种合法的、最有效的、从而也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
诉讼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就是我们常称的程序法。
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不仅诉讼请求的根据必须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而且诉讼请求本身(如赔偿损失、没收财产、判处徒刑等)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
②诉讼还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立的具体程序进行。
不仅是当事人,即便是法官也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
③诉讼裁决的根据还必须是法律规范,任何与立法相抵触的情理或道德规范不能作为解决冲突的根据。
这种法律规范性,正是诉讼作为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重要解决方式所具有的完美形象和能够被当事人及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基本根据之一。
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运作过程诉讼既是法治系统的一种结构形式,又是这一系统的运作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执行等。
而对这一过程的推进,又是通过调查与辩论,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争议、对抗、妥协与裁决等多种法定的动态流程来实现的。
构成要素的复杂性、程序化处理方式以及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诉讼具有一定的运作成本。
而这种诉讼运作的成本和诉讼裁决的权威性,使一项特定的诉讼虽然是一个过程,但却不能反复运作。
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三方组合”实际上就是三元结构系统典型的“三元结构(TriadStructure)”模式为: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和冲突。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诉讼结构为适应社会冲突和诉讼争议的实际状况可能发生一些变形。
如在中国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是诉讼当事人,他与检察机关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同时充当控诉者。
而在民事案件中,各国大都将有独立利益的其他人列为诉讼的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的争议者就不限于原、被告两方。
当然,不管怎样变化,三元结构仍然是诉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模式,在诉讼关系和诉讼系统的运行方式中起主导作用。
我们国家现阶段的诉讼模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纯属本律师简化生动的归纳)。
1、民事诉讼。
说得通俗易懂点就是“民告民”打官司,就是我们通常涉及到的民事诉讼,当然在特定的情况下,“民告官”也会形成民事诉讼,但前者为原则,后则为例外。
2、行政诉讼。
这是我们常常所谈的“民告官”,相信这个大家都很容易理解。
3、刑事诉讼。
这是一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甚至剥夺生命的一种诉讼模式,是在触犯我国最严重的法律《刑法》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的。
本律师把这种诉讼模式简化更人性的理解为“官告民”的诉讼模式。
那么这里的“官”是特定的,即专指“公诉机关”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那么在特定的情况下,“民告民”也会形成刑事诉讼,当然这只限于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在这三种诉讼中,其中在一个案件中或者在一次事故中三种诉讼有可能同时产生,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那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会并列产生。
而行政诉讼不能与其他两种诉讼同时产生,所以行政诉讼必然是单独的诉讼模式。
相信这样简易的区分和认识,非法律人都能对我国的诉讼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吧!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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