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考点模板整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实务考点模板整理

重点法条模板: (1)

汇总: (1)

分模板 (2)

文件核实模板 (5)

对比文件模板 (5)

优先权模板 (6)

现有技术模板 (6)

无效宣告请求书 (6)

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7)

答复“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8)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8)

无效理由分析 (9)

重点法条模板:

汇总:

A《专利法》

【A2】

【A2.2】不构成技术方案

【A2.3】是保护客体

【A20.2】

【A22.2】新颖性:

【A22.3】创造性:

【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A26.2】

【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

【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

R《专利法实施细则》

【R20】

【R20.2】必要技术特征

【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

【R22.1】主题不一致

【A31】【R34]】单一性

【R53】发明驳回理由

【R65】无效理由

【R67】补充无效理由

【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

【R70】口头审理

分模板

【A22.2】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 (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对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首先,新颖性的评述使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XXX”是对比文件1中“XXX”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

【A22.3】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没有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于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XXX”。

对比为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是“XXX”,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XXX”。

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了“XXX”,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避免“XXX”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XXX,需要XXX”,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XXX”,单没有进一步限定“XXX”,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达不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XXX”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缺乏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XXX”,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得到说明书支持

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XXX”的方法和设备,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了“XXX”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XXX”。

因此,在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