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年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分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需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
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查委托人的条件和资金来源。
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在受托人所在分行辖区内开立账户。
第六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
为充分防范相关风险,各分行应做到:(一)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二)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三)遵守《年金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用途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五)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六)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股份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委托贷款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按上交所有关规定属于财务资助范畴,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向公司指定的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原则上应取得充分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第五条财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审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委托贷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调研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评判,就有意向的项目向管理层汇报,召开立项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正式立项,进入前期调研阶段。
第九条委托贷款项目正式立项以后,财务部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提供准确具体的项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并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形成《委托贷款项目报告》。
国有企业(投资类)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委托贷款是指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将部分或全部贷款额度委托给其下属子公司等其他单位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规范国有企业委托贷款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融资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一)申请人须为国有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有企业须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承担相关的贷款和利息还款义务。
(三)申请人应当明确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还款安排,具有一定资金利用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委托贷款申请。
(二)金融机构根据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审批同意贷款。
(三)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并明确委托贷款对象、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还款安排等事宜。
(四)金融机构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将贷款转移到委托贷款对象账户上,同时提供相关的监控和风险控制服务。
三、委托贷款管理(一)国有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其能够按期还款。
(二)委托贷款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贷款,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
(三)委托贷款对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向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报告。
(四)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委托贷款对象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加强对委托贷款对象的风险控制和监控,保证国有企业的贷款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四、违约处理(一)委托贷款对象未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追加相应的违约金。
如履行还款义务仍不能保证,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追缴债务。
(二)委托贷款对象涉嫌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其他规定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诉诸法律途径处理。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聚焦“人事因制效”构建长效机制,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通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及经费单位(以下简称各所属单位),参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确保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是从严从紧,集团公司对新增委托贷款原则上不予审批,各所属单位要逐步降低存量委托贷款规模。
三是有偿使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要参照资金市场同期限融资价格,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四是风险防范,各所属单位要构建风险“防火墙”,确- 1 -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计划财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二)编制委托贷款年度计划;(三)调整委托贷款使用计划;(四)审批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审计部是集团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审计;(二)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计意见,监督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委托贷款管理第七条委托方要建立健全防范资金风险从局部向整体蔓延的“防火墙”,加大对借款方资金使用监控力度,不得在无“防火墙”设置的情况下配置资金资源。
2023修正版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流程,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管理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降低相关风险。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在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包括贷款申请、审批、监管、追踪和还款等环节。
三、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3.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公司为受托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约定,按照一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3.2 特点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关系;- 委托方提供贷款资金,受托方按约定使用;- 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事先约定;- 受托方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委托贷款管理流程4.1 贷款申请阶段4.1.1 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4.1.2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表格和支持文件给审批部门;4.1.3 审批部门进行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核,并收集相关资料;4.1.4 审批部门将初步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4.1.5 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4.1.6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4.2 贷款审批阶段4.2.1 审批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贷款;4.2.2 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签订贷款合同;4.2.3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归档。
4.3 贷款监管阶段4.3.1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交给贷款监管部门;4.3.2 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4.3.3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4.3.4 贷款监管部门随时掌握贷款偿还状况,及时提醒受托方还款。
4.4 贷款追踪和催收阶段4.4.1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进行贷款追踪,了解受托方的经营状况;4.4.2 如发现贷款违约情况,贷款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催收程序;4.4.3 催收部门与受托方进行沟通,争取催收及时回款;4.4.4 催收部门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催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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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管理行为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国XX科技集团公司金融性投资管理办法》(天科财[2008]887号)、《中国XX科技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天科财[2005]774号)、《关于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字[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责权统一、防范风险、兼顾效益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公司股东和公司持股在20%(含)以上的所投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委托贷款额度在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且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或对所投公司已投资额。
第六条本办法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公司委托贷款通过XX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认可。
第八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财务部为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委托贷款制度的拟定、集团公司和董事会额度的申请、受托签订委托借款相关合同、资金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借款单位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与法律部负责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程序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要委托贷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委托贷款的申请。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复印件;
(八)项目批准文件或关于借款项目用途的资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十)特殊行业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
(十一)提供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财务部根据业务联系部门的借款受理申请,对提供有效保证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财务部根据借款申请人申请材料,拟定公司委托贷款方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方案经业务联系部门和风险控制与法律部会签,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按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业务联系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和偿债能力;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担保人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风险控制与法律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资料的完整性;
(二)委托贷款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三)借款申请人行业政策、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担保品风险。
第二十二条业务联系部门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四章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