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一)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作者:阎东星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事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1.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从而造成了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重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2.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强化公法(行政法)的手段而弱化私法(民法)的手段,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立;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法、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从而导致法律保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平等性,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漠视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3.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现状,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
部门起草、立法机关审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的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
4.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
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然资源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阐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规定。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概述1. 自然资源使用权概念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然资源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民事权利,权利主体一般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权利客体特定。
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涉及的客体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矿产资源等。
(3)权利内容特定。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4)权利期限特定。
自然资源使用权期限由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为长期。
2. 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林权。
林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草原使用权。
草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草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水资源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矿产资源使用权。
矿产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林权《森林法》规定,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Property in Civil Law & Legisl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
作者: 阎东星
作者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北京100017
出版物刊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页码: 20-24页
主题词: 资源立法;民法;自然资源;西方发达国家;物权理论;物权制度;法理分析;指导思想;初步设想;体系构建;法律制度;一般性;立法例
摘要:本文围绕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现状,从现代民法物权的角度进行了一般性学理与法理分析,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和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思路,以及自然资源物权法律体系构建的初步设想,以实现自然资源物权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创新.。
《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政策解读

《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政策解读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在2021年1月1日施行。
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民事法律新时代,它的诞生,将为呼应新时代下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驾护航一、《民法典》中的自然资源管理《民法典》是顺应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立法实践,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民法典》着眼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将成为自然资源领域今后长时期的法治引领和根本遵循,也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密切联系。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作为“自然资源人”,服务于自然资源领域,需对其中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准确地把握。
(一)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在物权编第二百九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中,都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要求。
“绿色原则”的确立,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也为依法追究各类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七章在《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修改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该章的亮点是明确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丰富、完善了物权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内容很多,《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编撰依据为《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认以及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原则性规定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民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保护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保护,内容涵盖物权的概念、产生、设立和保护等方面。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民法中的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其他物权。
财产权是指对财产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法定物权,如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等。
二、物权的产生和设立物权的产生分为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对没有归属人的物体,通过占有获得所有权。
衍生取得是指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将原有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设立则是指建立物权关系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是设立所有权的一种常见方式,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
此外,物权的设立还可以通过继承、赠与、定期租赁等方式进行。
三、物权的保护民法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物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保护: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民法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
一旦所有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物体,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益物权保护: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收益和管理他人所有物权的一种形式。
保护用益物权的关键在于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同时规定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3. 担保物权保护:担保物权是指将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形式。
民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执行程序,并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4. 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保护:官有物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物权,公共物权是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物权。
这些物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自然资源管理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角度对中国的自然资源管理进行解读。
一、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了环境权益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
它强调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的追责机制,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是人类生活和工业生产的重要资源,因此对水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
该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包括水资源调度、节约用水、保护水生态环境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对于防风固沙、保持水源、调节气候起到关键作用,还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该法律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于草食动物的放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明确了草原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同时规定了草原建设、草原生态修复和草原生态补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解读1.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指对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该政策主要包括资源开发者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的机制和标准,并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2. 自然保护地政策自然保护地政策是为了保护特定自然资源而设立的法定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
该政策规定了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原则和措施,明确了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以及对未经许可非法入侵的处罚措施。
3.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对于物权编的理解和掌握变得尤为重要。
因为物权编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物品,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能力。
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依靠物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分为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物的全部权利。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享有物的占有、获取和处理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品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房产、车辆、土地等物品,都是归属于所有权范畴中。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处分物的或其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某种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等权利,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一些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权、抵押权、合伙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用物或其收益作为担保对债权实现的保证。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据,作为债权的保证。
三、建立物权的要件1.物体建立物权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存在可供支配的物体。
物体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此,物权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物体上。
2.权利人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
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建立物权时,必须明确权利人的身份。
3.建立事实或法律行为建立物权,必须有建立物权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或公证等要求。
四、物权的保护1.排除干扰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排除任何干扰物权行使的行为,包括禁止侵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物权法与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与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自然资源是每个国家都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法律领域,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探讨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个人和集体物权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作为可供人类支配、利用和拥有的资源,其法律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职能之一。
物权法通过确立个人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物权法保护个人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物权法确立了对应的法律规范。
例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拥有。
通过明确所有权,物权法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次,物权法保护个人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和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和集体享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条件、内容和范围。
例如,通过土地合同、矿产权许可证等形式,确保了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物权法保护个人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对自然资源所产生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和集体享有自然资源收益权的方式和条件。
例如,土地使用权出租、专利权的转让等,保护个人和集体对自然资源收益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法保护个人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对自然资源进行转让、交换或灭失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和集体享有自然资源处分权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土地转让、矿产权转让等,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物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物权法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物权法在资源保护上强调个人和集体的权利,但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资源开发过度和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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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一)论文关键词:民法物权资源立法论文摘要:本文围绕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现状,从现代民法物权的角度进行了一般性学理与法理分析,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和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思路、以及自然资源物权法律体系构建的初步设想,以实现自然资源物权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创新.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事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1.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从而造成了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重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2.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强化公法(行政法)的手段而弱化私法(民法)的手段,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立;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法、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从而导致法律保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平等性,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漠视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3.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现状,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
部门起草、立法机关审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的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
4.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
从横向讲,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有,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并未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回应、从纵向讲,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哪些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哪些由地方政府代表行使,实践中很难予以划定。
所有权主体虚化,导致所有权的行使在行为能力上存在天然的缺陷,所有权主体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使用权主体,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处于无主状态。
理论上,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组织行使,但谁来代表国家和集体,实践中很难操作。
立法对所有权的回避和虚化,同时造成了所有权内容的模糊以及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复杂和冲突,从而导致自然资源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忽视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自然资源的公有与人们追求私利之间的内在冲突所导致的“公有物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
自然资源公有制内部仍然存在物权保护的现实不平等性,用益物权主体受到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的诸多限制(如身份的限制),公平有效的自然资源用益机制尚待建立。
5.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实行分部门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登记程序不完善,登记效力不确定。
自然资源的交叉和权属不清,造成登记上的混乱。
如土地、草原与森林之间往往交叉登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不协调、重复、冲突和纠纷。
另外,在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方面,基本上没有建立登记制度,严重影响了自然资源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6.自然资源的流转机制虽然初步建立,但还很不规范和顺畅,对于流转限制性的规定过多,多数以行政权利对自然资源进行配置,而忽视市场机制的运用。
单纯的政府管理机制、过于依赖行政的手段以及不适当的国家干预方式都阻碍了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自然资源市场的培育。
一定程度上自然资源的局部垄断经营,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部分失灵。
7.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部分自然资源尚未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如野生植物资源的有偿使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方面发生冲突,如海域与渔业在海水养殖方面的有偿使用就存在交叉;有些如土地和矿藏资源等,虽然已经建立的有偿使用制度,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重视还不够,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自然资源也无法以市场价格的形式出现,自然资源的出让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失灵,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导致自然资源的闲置、浪费和流失。
8.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自然资源物权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比较混乱。
有先协商、后人民政府处理、再起诉的;也有先协商、后政府部门调解、再起诉的;还有先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由政府或部门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等。
二、西方发达国家自然资源立法的启示和借鉴(一)西方发达国家自然资源立法的现状1.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制与市场机制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制与市场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在自然资源私有制的基础上构建资源要素市场的完全自由市场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
如美国的水资源配置,完全采取市场化的模式,将财产权赋予任何一项资源,让市场而不是政府来配置水资源,许可证水权可以自由交易,不存在公权力配置水资源的情况。
二是,在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基础上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的市场模式,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
如在英国,土地公有制已经基本上是虚拟的,王室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一种象征,全国67%的土地事实上为私人所有;另外,《德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划分,不是按照所有制,而是以动产与不动产为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德国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基础上,也非常重视国家干预的力量。
2.关于自然资源的物权登记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对于登记机关,有的国家以司法机关为登记机关,如日本为法务局,瑞士和德国为地方法隐有的国家以隶属于政府的专门机构为登记机关,如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的登记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
对于登记的范围,德国实行全面的登记,即对于国有的财产也要进行登记并公示。
对于登记的审查形式,主要有形式审查主义、实质审查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等。
对于登记的效力,法国、日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德国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在物权变动的形式方面,《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严格的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即不动产的“合意加登记原则”以及动产“合意加占有交付原则”。
在物权程序法方面,为满足实体法规定的条件,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土地登记法》、《土地交易法》、《土地租赁法》和《住宅所有权和永久居住权法》等相应的程序性规范。
3.关于自然资源的物权保护在公有权的认定和保护方面,《德国民法典》将不动产物权作为立法的重点,该民法典物权编共9章443条,除“占有”和“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章外,其他各章都是、或者说主要是对不动产制度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对于公有权的认定,采取“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私有权理论”,即公法法人,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县区或者镇政府等各级政府机关都可以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德国公法法人的所有权和自然人、法人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一致的,得到的法律保护方式也是相同的。
这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必然反映。
至于公法上的所有权优先的说法,在德国被认为是违背宪法的。
4.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的私法限制和国家干预自然资源物权不同于传统民法物权,在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兼顾的主流法律思想确立后,自然资源物权也由绝对化逐步走向承认和接受必要的私法限制。
如1919年的《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
《瑞士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应以诚实和信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显然滥用的,不受法律保护。
《日本宪法》规定,对所有权可由法律进行限制,所有权伴有义务,所有权的行使须符合公共利益。
《德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扩及于地面上的空间和地面下的地层,但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人无利害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为的干涉。
权利的行使不得以加害于他人为目的。
美国在罗斯福新政后,采用物权化社会化的理论,主张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土地产权的行使在它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时也可以受到限制,“对于广阔的原野因所有人之怠慢不予开垦地把它放置,能够结谷物的场所让之产生茂密的杂草,或为享乐而用之为狩猎地时,社会对此怎能安闲视之。
因此,可耕作使用而不为耕作时,社会须使更有益于土地之利用者来代替之”。
自然资源物权的国家干预,本质上属于自然资源物权的公法限制,即通过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对自然资源物权予以必要的国家干预。
如对某些自然资源生产和交易的限制,以都市计划安排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建设以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自然资源征收、征用方面的法律规定等。
(二)西方发达国家自然资源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1.自然资源物权是“绿色物权”,自然资源立法应当坚持保护、节约与合理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应当作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自然资源立法的始终。
2.民法物权理论是自然资源立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资源立法应当适当强化民法的调整手段,如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登记制度、流转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等。
特别是自然资源物权的登记制度,应当作为立法的一个重点。
3.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应当充分重视市场在自然资源有效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建立满足市场权利要求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自然资源要素市场的形成和流转机制的确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各项效能。
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所形成的行业与资源管理的客观需要,使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纯粹私人经济行为有效地介人了国家干预,这使真正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物权从其产生起就具有强烈的公法化的烙印,与在很大程度上仅作为私法手段的传统物权相比独具特色,昭彰了自然资源不同于其他“物”的独特属性。
因此,对自然资源物权的国家干预和必要限制,不但符合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世界各国自然资源立法的通行做法。
5.以自然资源的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为目的,以自然资源物权的平等保护为手段,以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建设为重点,实现自然资源立法的体系化,是现代自然资源立法的总体发展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首先应当充分考虑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如我国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宪法性规定,就是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最大国情,以自然资源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自由市场化的立法模式,显然是不适合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选择。